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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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从一起包工头失职案件说起

杨飞

张某系个体电焊包工头,2004年承包了某集体性质船舶修造厂的电焊车间,并与船厂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上缴一定数量的承包费,该修造厂的所有电焊业务全部由张某承揽,电焊业务收费由张某和修船客户双方协商决定,因电焊操作而发生事故的,由张某负责。2004年7月某日,一柴油运输船因漏水进入该修造厂修理,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该船进行严格检查,并查验有关允许修理的合格证件,即把焊接船舱的业务交由张某处理。张某和运输船船主商量好工钱后,亦未检查船舱是否有剩余柴油,即命令手下的4名焊工(两名无焊工操作证)上船动火操作。由于操作不慎,导致电焊火星溅入油舱而引发舱内油蒸汽爆炸,甲板开裂,造成2名焊工当场死亡,另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对本案中修造厂厂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但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有不同观点。
一观点认为,张某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故张某也就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他的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所以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另一观点认为,刑法134条中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该做广义理解,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中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国营、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和1989年《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下称“两个《批复》”)中也有类似解释。可见,张某虽然是个体包工头,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结合其客观行为,应该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一、不能用劳动关系来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企业、事业职工”。“职工”不专指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享受各种劳保待遇的人,更不能以有无劳动合同来衡量是否有职工身份,从劳动法角度认识“职工”,将会使许多不规范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逃脱刑法制裁。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包括受委托、临时聘用人员,均应视为“职工”。本案中张某个人组织的电焊包工队,虽然从修造厂承包了电焊车间,在用人权等方面有一定自主性,但其所带领的电焊车间对外只能以修造厂的名义开展业务,“承包”只是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而已,并不改变张某属于该修造厂职工的性质。
其二、即使张某不是修造厂的职工,其个体包工头的身份仍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个体包工头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现行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冲突,这是本案中暴露出另一个疑难问题。上述《联合通知》是针对1979年刑法114条(该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做的解释,但现在已经被废止,而上述最高检的“两个《批复》”中均是在直接引用《联合通知》的前提下做的解释。按常理,既然引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两个《批复》”也应该视为废止,不再适用,但是《联合通知》虽然已经明令废止,而高检对“两个《批复》”却仍予以保留,而且早在1987年,最高检颁布了《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亦未废止),对此也与“两个《批复》”持相同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个体经营户等从业人员。从形式上看几个司法解释确实有冲突。但是,比较1997年刑法134条与1979年刑法11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其实质内容并无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精神,可以继续参照适用该《联合通知》。综上,个体包工头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法律依据上应无障碍。
本案再次暴露出一个问题:现行刑法134条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确实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早在1979年刑法适用期间就出现,为指导司法实践,“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将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等纳入刑法规范,适应了实际需要,而刑法修订时却并没有采纳司法解释的合理成分,基本照搬了原法条。但在后来的司法解释清理中“两高”又尺度不同,存、废动作不一,解释的意图仍显得不够明朗。目前,既有依据认为原解释的内容仍可以参照适用,从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原解释又有越权解释之嫌,这必然引起司法人员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就是为制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那么内容就应当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范相衔接,现行《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并把“职工”改称“从业人员”,这些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目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应该吸收采纳。

杨飞 浙江-岱山-检察院
seek2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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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和措施,并保障实施。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
驻桂部队的计划免疫工作,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三型混合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增加计划免疫所用疫(菌)苗的种类及预防接种项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强化或者应急预防接种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由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逐级保证供应。
禁止供应过期、失效、伪劣的计划免疫疫(菌)苗。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责任区的计划免疫工作任务。
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者非卫生防疫机构供应的计划免疫疫(菌)苗。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
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办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预防接种证实行儿童一人一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 临时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计划免疫对象,应当到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接种手续。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划免疫种类的疫(菌)苗的购置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被接种者承担费用的疫(菌)苗除外。
计划免疫中的预防接种、冷链运转、冷链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等经费由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列作专项经费拨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免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结论书。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和处理,保存有关材料,并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事故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将卫生防疫机构调查结果和鉴定小组鉴定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申请鉴定,上一级鉴定小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报告后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上一级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计划免疫疫(菌)苗不能及时供应,造成计划免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供应过期、失效、伪劣的计划免疫疫(菌)苗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伪劣以及非卫生防疫机构供应的计划免疫疫(菌)苗的;
(三)拒不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的;
(四)违法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结论书的。
第十七条 未按时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或者未按计划免疫技术规程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计划免疫对象不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当责令限期接种,有疫情发生时可以强制接种。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或者转借预防接种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提高预防接种收费标准或者增设收费项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挪用计划免疫经费或者侵占计划免疫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我部在北京等10省市实施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项目(卫办疾控函〔2009〕1031号)。该项目的实施,为及时判断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全面描述甲型H1N1流感病例临床特征和重症发生的危险因素、监控大流行临床严重性变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流感防控工作服务,我部决定继续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现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和流行病学特征,分析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情况,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流感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监测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占住院病例比例以及确诊流感病例占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比例的变化趋势,监控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和流感活动状况。
  (二)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特征和季节性特点,探讨流感重症发生和死亡的影响因素,为流感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分析流感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为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四)为禽流感病毒和其他常见呼吸道病原体(如肺炎链球菌、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副流感病毒和鼻病毒等)的监测提供平台。
  (五)为呼吸道传染病疾病负担估计提供数据。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定义
  (一)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临床描述。急性呼吸道感染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也是婴幼儿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分为上呼吸道感染和下呼吸道感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包括以急性鼻咽炎为主的普通感冒、急性鼻窦炎、中耳炎、扁桃体咽炎、喉炎、会厌炎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包括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细支气管炎、肺炎,及成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和支气管扩张急性加重等。急性呼吸道感染除通常引起发热和呼吸系统疾病症状、体征外,也可伴随或引起全身和其他系统疾病的临床表现,症状轻重与患者年龄、病原体、感染部位及感染程度有关。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常需住院治疗,甚至进入重症监护室(ICU)。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的病例定义。
  1. 5岁以上儿童及成人。
  新收入院患者具有以下4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腋下体温≥38℃;
  (3)咳嗽或咽痛;
  (4)气促(呼吸频率≥25次/分钟)或呼吸困难。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者如出现上述4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2. 5岁及以下婴幼儿。
  新收入院患儿具有以下3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咳嗽或呼吸困难;
  (3)伴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
  ①气促:呼吸频率大于 60次/分钟(<2个月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50次/分钟(2-11月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40 次/分钟(1-5岁)。
  ②拒食或呛奶。
  ③严重呕吐。
  ④抽搐。
  ⑤嗜睡或昏迷。
  ⑥胸壁凹陷或平静时喘鸣。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儿如出现上述3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监测哨点医院及科室设置。
  1.监测哨点医院设置。考虑到我国不同区域气候特征、流感流行特点、监测哨点的地域代表性和既往工作质量等因素,经与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市协商,确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10家医院、北京市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名单见附表)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监测网络将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分批扩大的原则,选择流感监测工作基础好、具有较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参与监测工作积极性高的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及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合格后纳入。
  2.监测科室设置。
  (1)呼吸内科、儿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病房。
  (2)重症监护室:上述科室及急诊科的专科重症监护室(专科ICU)。
  (3)重症医学科:如哨点医院成立综合的重症医学科,则重点监测重症医学科中呼吸内科疾病和感染性疾病患者。
  (二)监测时间。全年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1.哨点医院每个监测科室确定专人,对每日在该科室病房或ICU新收入院的病人或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筛查,若发现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患者,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在病人入院后或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4小时内,填写《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见附表1)。无论当日是否发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年龄组统计该科室当日入院的病人数,填写《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见附表2),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每日对各监测科室前一日登记、报送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和《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进行汇总,每周一负责将前一周数据分科室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1A-哨点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2》(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注明报告省份名称和日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四)病原学监测。
  1.标本采集。
  (1)采样对象: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所有患者。
  (2)标本种类和数量:包括咽拭子、鼻咽拭子、气管吸取物。未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采集咽拭子或鼻咽拭子,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可采集气管吸取物。其中咽拭子、鼻咽拭子采集后,放入含3-4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气管吸取物采集5mL。
  (3)采集时间:各监测科室对每日筛查出的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全部患者,在新收病人入院后或已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后24小时内,由各监测科室指定专人采集病人上述呼吸道标本之一,将采样信息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并根据患者临床病志或本人提供的信息,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一、二部分的填写。如患者需使用抗流感病毒药物(烷胺类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治疗,尽量在药物使用前采集标本。
  (4)哨点医院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数量不纳入该哨点医院流感常规监测每周应采集的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标本数量。此外,已作为流感样病例在门急诊采集标本的患者,仍需根据上述要求进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登记、报告。
  2.标本编号、保存、运输、登记及处理。
  哨点医院主管科室对各监测科室每日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同时在采样管和对应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中登记。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保存,并在48小时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附上附表1(复印件);若未能在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流感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送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后,做好标本接收工作,并在附表1(复印件)中进行登记。
  标本送至网络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将原始标本分为3份,1份用于流感病毒核酸检测,1份用于MDCK细胞和(或)鸡胚接种,1份保存待复核。所有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应当在网络实验室至少保存2年。
  3.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及反馈。
  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病原学监测的实验室必须为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或以上,具备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和鉴定的生物安全要求和检测技术、条件。
  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前提下,网络实验室收到标本后要及时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先进行甲型(A)和乙型(B)流感病毒通用引物核酸检测,甲型阳性的标本继续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季节性A(H1) 和A(H3)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若以上3种亚型的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要进一步开展禽流感病毒A(H5)核酸检测。网络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标本72小时内完成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在附表1(复印件)中做好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记录,并及时向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反馈。流感和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病例,按照有关规定对病例进行报告和管理。
  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各网络实验室要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具备禽流感病毒分离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进行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注: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涉及的相关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表格均参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流感、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指南)。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二将前一周收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上, 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数据库-附表1B-网络实验室》(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测哨点医院、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在核酸检测完成后2周内,将病毒分离鉴定的结果按上述方式报送上级单位。
  4.毒株保存、管理及寄送。
  各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流感毒株及时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尽快对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前一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进行反馈。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送国家流感中心。从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小时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5.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
  国家流感中心收到毒株后,按照一定比例,定期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分离的毒株,采用单向血凝抑制试验和交叉血凝抑制试验进行抗原性分析,同时进行基因序列测定、比较分析,并开展毒株对烷胺类药物、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的耐药性监测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各省(区、市)和/或送毒株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反馈。国家流感中心若监测到毒株的病原学特征和耐药性发生变化,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五)病例追踪与调查。
  1.已采集标本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住院病例痊愈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其主管医生或科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填写《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三部分内容,经核查完整后,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主管科室于每周一将前一周各监测科室已填报完整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数据库-附表3》 (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3.若病例出院时未治愈,网络实验室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病例出院30天内对病例的转归进行动态追踪,并将追踪结果反馈给哨点医院监测主管科室,补录入《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3》中。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适时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网络实验室与哨点医院的协调。
  2.组织对本辖区各监测单位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和完善项目相关技术方案和培训材料。
  2.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调、组织关键检测试剂的制备、分发工作。
  3.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的设计、完善。及时分析、报告、反馈监测数据和结果。
  4.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离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及毒株耐药性监测工作。
  5.对各监测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质控考核与评估。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2.为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定期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监测年度结束后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4.对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并及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网络实验室。
  1.根据监测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为对应的哨点医院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负责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将标本接收、检测等信息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并及时报告、反馈检测结果。
  4. 按要求妥善保存标本和毒株。按照相应的时限和要求将流感毒株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并提供毒株送检、保存管理等信息。
  5.定期与对应的哨点医院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测工作中的问题。
  6.督促哨点医院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协助哨点医院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进行调查和追踪。
  (六)哨点医院。
  1.指定专人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
  2.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
  3.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培训材料,组织、开展对本院参与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4.根据调查表收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数据库”。
  5.定期与对应的网络实验室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资金管理、督导与考核评估
  (一)资金管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筛查、登记报告、标本采集、检测、毒株寄送、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要保证监测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督导。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监测操作规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现场评估,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灵敏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考核,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并将督导报告反馈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本辖区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敦促整改,督导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考核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对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进行考核,指导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冯录召
  电话/传真:010-58900506
  Email:sari@chinacdc.cn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3.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4.流感监测周历表
     5.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单位名单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登记科室:□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登记日期: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1
发病日期2
入院日期
住院号
采样日期
标本类型3
标本编号4
收样日期
病毒核酸检测5
病毒分离鉴定结果6
复核鉴定结果6

型别
亚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 年龄分年和月:≥1岁患者填写实足年龄,1岁以下婴儿填写月龄。2.住院期间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填写呼吸道症状出现的日期。

3. 标本类型:A:咽拭子 B:鼻咽拭子 C:气管吸取物。 4. 标本编号:标本采集省份国标码(2位)+年份(2位)+病例当年顺序号(4位)。

5. 病毒型别为:A、B、阴性和未检测;如A型阳性,填写病毒亚型: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A(不能区分亚型)。

6. 分离鉴定和复核鉴定结果填写阳性、阴性或未分离。如阳性,填写病毒型别(A、B)和亚型/系,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B(Victoria)、B(Yamagata)。

填表人(填表日期):1. 2. 3. 4.




附表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登记科室1:□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周次2
入院日期
各年龄组(岁)入院病人数
合计

0~
5~
15~
25~
60~



























































注:1. 请用“√”标记监测科室;如为“其他”,请详细填写监测科室名称。 2.按照流感监测周历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3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一、调查表管理信息

1. 调查表编号□□□□□□□□ (同附表1中标本编号) 2.住院号□□□□□□□□□□

3.填报单位

4.病例调查科室:

□4.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2重症监护室(ICU):□呼吸内科 □儿内科□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4.3 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4其他(请详述)

二、病案信息采集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7.现住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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