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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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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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9月20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市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公开办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实事及其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市公开办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法公开信息两种。信息发布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本级信息发布由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办公室把需要公开的重要内容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审定后公开;
  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开;
  县、区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县、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公开办和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务信息可到各级档案局进行查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大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公开办应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公开办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各县、区、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公开办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
———香蜜湖街道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李志刚 姚达武

2004年《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和谐福田”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香蜜湖街道辖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于2002年10月份正式挂牌成立。三年来,我所以普法依法治理为核心,在基层司法建设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发展与稳定,为社区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为着力点,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几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004年,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基本达标,办公设施如用车、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视听设备、电脑等已配置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四室一库”的建设,档案设施、防御装备齐全,并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我们初步在各社区建立了社区法律服务站,建立人民调解组织8个,有42名人民调解员参与社区工作,还吸收了辖区内一些律师事务所签约共同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妇女儿童维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逐步建立了社区司法信息员制度,完善了社区法律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了社区预警工作体系;加强了普法宣传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了能讲、能演、能打硬仗的群众性法律文化宣传骨干队伍,社区法制观念正在不断提升;社区法律自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灵活机动,随时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目前,香蜜湖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人员逐步配备到位,现有一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素质司法干部(也是全市唯一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司法所干部),全所工作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层次,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我们还多次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2003年3月,我们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举办了人民调解员培训班。2004年3月,又举办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辖区七个基层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共32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水平提高。我所被市司法局评为“2004年度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级所”。
深入群众,扎根基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几年来,为了推动依法治街和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我所以三大普法工作为重点,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广泛开展了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彩,如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法律有奖问答、图片展览、宣传栏等,普遍提高了社区广大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我所在辖区设置了9个法制宣传栏,已出法律宣传栏专刊近200期,每月定期更换宣传资料,向群众派发《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等各种普法宣传材料数万份。据统计,司法所所共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2次,参加的居民达20405人,赢得了广大社区群众的信赖和支持。首先,街道领导干部带头,司法所积极工作,推动公务员、社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强化依法行政意识。2003年街道全体公务人员和科、室、站、所负责人参加了区政府举办的依法行政培训班,全部通过考试。2004年6月,我们组织居委会干部职工学习《行政许可法》,提升了社区法治建设水平。其次,加强外来劳务工法制教育,注重社会实效。2004年7月,司法所举办了“法律进社区”大型专场文艺晚会,宣传《劳动法》,社区居民和劳务工2000多人观看了演出。9月,司法所、劳动保障所联合举办劳务工普法骨干培训班,四大建筑公司和新科泰工业区近200人参加培训。三是,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成为学法、用法、守法的一代新人,巩固了这一新兴的普法阵地。综治办、司法所多次组织了青少年学生接受禁毒教育,到国家禁毒教育基地学习、参观禁毒巡回展览,为根治毒品的侵害打下了新的基础。近年来,司法所、社区服务中心又从文化的角度开展普法宣传,以文化进社区和法律进社区为中心,开辟了群众性法律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大大了提高社区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参与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成功希望,有力地推动了辖区“大普法”格局基本形成。
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庭纪律、调解庭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等规章制度。2004年度,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5宗,成功43宗,成功率达到95.6%,制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2宗,制止上访150人次。2005年1—5月份,共调处纠纷18宗,成功15宗。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成功调处了“香梅街简跨桥”、日洁公司劳资纠纷、香蜜湖实验学校和朝阳学校拆建纠纷等重大群体性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认真执行劳教政策,提高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再犯率。2004年来,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1人,帮教率达100%,转好率100%,除2个原法轮功练习者因年老体弱没有安排外,都已安排就业或协助其自谋职业,没有重新犯罪的现象。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控,保一方平安。近年来,综治办、司法所、城管科、城市管理执法队,坚持从普法依法治理出发,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我们清理乱摆卖21248宗,查处占道经营361宗,超线摆卖453宗,查处违法养犬34宗,无证医疗20宗,查处车压人行道52宗,违法户外广告205宗,处理有关脏乱差的群众投诉343宗,拆除违章建筑90000平方米,立案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143宗,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罚款95190元。辖区治安面貌焕然一新。
逐步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支持。2004年,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我们急群众之所急,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办理了法律援助证40个,提供法律援助2次,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
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城市社区依法治理的新途径,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香蜜湖街道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理论研究,努力探索依法治社的新途径、新思路,发表了多篇基层司法工作论文,将我所基层司法工作总体水平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4年,我所在《中国党政报道》发表了《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在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决策参考》发表了《从处理福田人民群众纠纷工作中引发的思考》一文,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司法局《深圳普法通讯》发表了《我对法律进社区的几点想法》;在福田区司法局《福田基层司法简报》,发表了《勇于创新 狠抓落实 实现法律进社区新突破》。在深圳市委办公厅《信息快报》,司法所发表了多篇法制文章,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强化我市劳动纠纷工作的五点建议》、《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基层司法工作建议。其中《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法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近来,司法所为推进我市安置帮教“四化”建设,还特别撰写了《全面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 努力开创“和谐深圳”新局面》的工作论文,通过了省司法厅的论文评审。
通过基层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辖区群众的法制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好转,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有了一定的提高,为根本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实现平安和谐的社区法制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香蜜湖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区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有的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所属于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的模式。这种的模式,主要缺点有三:
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为了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要求司法所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这不但要求我们要加强基层司法的软硬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管理结构上调整司法所机构,实现科学的治理结构。
二是不利于专业化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素质。从社会发展来看,社区必然走向依法治理。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区司法局只能对司法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不能行政领导,势必阻碍司法所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不利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干警行政编制严重不足,阻碍了司法所“高质量运行”
在2002年10月司法所收编时,全区各司法所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仅1人,平均年龄达41岁,队伍呈现“年龄大、学历低、专业人才缺”的特点。收编后,区司法局坚持以素质强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大力开展队伍素质建设;大胆起用了部分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每个司法所2-3人的定编规定,到高等院校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新招录干部10人,调整人员3人,9个司法所总人数达到21人,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妥善解决了大批矛盾纠纷,为社区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然而,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从发展方向来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也是时代的要求。因此,我区应当学习宝安司法局的先进经验,调整司法所行政编制数量。
(三)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
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我所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然而,如小区物业管理,调解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我们的调解员比较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调解中深感困难重重。但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十分缺乏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经验,物业管理纠纷也只能交由基层司法部门调解,才能保持社区稳定。当前,基层司法部门与消委会都是独立调解,还不能融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风险性。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全所共有人民调解员42人,平均年龄36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3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
(四)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香蜜湖街道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开展了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辖区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务工相对较多,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社区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按三月份统计,我街道辖区低保户、特困户就有40户,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也难以满足。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比较短缺。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所需的业务经费也没有直接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够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难免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凑,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区司法局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改进基层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开展基层司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稳定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一)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
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今后五年,我们应在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
首先,要密切与街道党工委和区司法局党委的关系,建立一支牢不可破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在我所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发挥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学先进、树典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集力和战斗力。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其次,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将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成一支终身学习的学习性队伍。我们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对社区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理论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将基层司法工作者培养成法律宣传员、法律教员、法律咨询员、司法员的“四员型”人才,做社区群众的领头人,使群众形成有困难、有纠纷找司法工作者的良好习惯,强化理性维权意识,自觉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区安宁。同时,我们应将学习培训与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训实效,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第三,我们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社区离退休老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司法建设,特别是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吸收社区老党员参与维稳工作,发挥余热,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传帮带,维护社区稳定祥和的大好局面。
第四,我们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合作在各社区设立警民联调工作站,共同开展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充分发挥工作站“短、平、快”及时、便利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特点。
第五,要建立一支基层司法理论研究队伍。目前,随着我区正逐步进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高风险社会时期,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如何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我们不但要学会不断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同时还应当开展基层司法的理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
(二)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方向,以构建“大普法”格局为目标,立足福田“大服务”、“大环境”战略,整体推进基层司法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开展基层司法普法工作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从根本上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立足福田“大服务”、“大环境”战略,将这一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形成长效机制,迎接“五五”普法新阶段,不断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按照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推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研究制定街道“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树典型、学典型,迎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整体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
其次,要进一步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要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学习、考核制度,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和推进“未来太阳学法用法”工程,针对青少年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第三,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于广大经济主体要依法开展经济工作,不断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们一方面要在辖区各工业区、商业街宣传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体系的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消费环境,为全面进入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