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研究/李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30:37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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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研究

连云港监狱、李成


内容摘要:未来的监狱法制教育必是人人重视,实现常态化、务实化,普法学法蔚然成风,但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它在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其中有体制上、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环境上的原因。必须相应从体制上、体制上、法制教育本身、师资队伍建设上及环境上采取有力措施来打破现状,继往开来。 关键词:新形势、监狱法制教育、研究
监狱领域的法制教育于1994年被写进《监狱法》,此后的十余年里,当监狱在为经济效益疲于奔命,连改造为“本”都落实不了的时候,法制教育的处境也就可想而知了。随着 2007年《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出台和2008年全国监狱体制改革由试点转入全面实施,监狱法制教育在 “利好”形势下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法制宣传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现司法部长吴爱英如是说,我们可以乐观地预测,未来的监狱法制教育必是人人重视,实现常态化、务实化,普法学法蔚然成风……面对大好形势,当前的法制教育又是如何表现它的存在的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打破现状,继往开来?下面,怀着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责任心与紧迫感,就此进行力所能及的探讨,希望同仁及资深人士予以批评指正。
一、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的特征和意义
从当前看,监狱法制教育应当有5个特征:1、层次的浅表性。立足于法律启蒙教育,讲一些浅表性、基础性的法律常识,让绝大多数罪犯“知其然”,这是监狱法制教育的主流。2、内容的新颖性。贴近生活,让罪犯喜闻乐见;跟进时代,反映热点社会、法律现象。3、方法的多样性。创新举措,方能引人入胜,监狱法制教育多样化的目的就是使有限的载体和资源承载尽可能多的内容和效果。4、需求的的实用性。缺什么补什么,通过法制教育帮助罪犯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5、操作的严谨性。与社会上的法制教育不同的是,监狱法制教育首先要立足于监管安全,每一个看视完美的方案必须经过风险性论证、可行性分析。
新时期监狱法制教育有以下几点意义:1、是促使罪犯明晰角色,遵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实现监狱安全的直接手段。2、是增强罪犯法制观念,提高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融洽警囚关系,建立和谐监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3、是提高罪犯出监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追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的重要举措。4、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 监狱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一)监狱法制教育的现状。
1、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罪犯不愿学。虽然监狱工作形势有了很大变化,但监狱法制教育基本上还在固守着老一套的做法,无非就是“上大课”、听汇报、做法律书面作业,签个学习帮教协议等,年年如此,不少年青犯人产生厌学心理。就拿“上大课”来说吧,不少民警戏称“耍嘴皮子”,罪犯私下称“念劳改经”,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让罪犯真正主动地学习法制教育。
2、监狱法制教育务虚化,罪犯学不到。现阶段不少监狱开展法制教育仅是回应上级的教育工作要求,其追求的是卷面及格率,喜欢走程序、大排场,而不注重实际效果。所谓的“大课教育”简化为照张“全家福”公布在网上,作业和考试卷工工整整、成绩喜人,造册归档,最直接目的是通过上级验收,至于那于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罪犯则很难真正学到。
3、监狱开展法制教育忽视了罪犯的文化差异,罪犯学不透。当前监狱开展法制教育基本上是不分文化层次一起学来。在教学实践中,不少罪犯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基本常识都理解不了,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等相近的术语区分不清,对一些汲及自己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所要表达的意思更是吃不透,学习起来相当困难。
4、监狱法制教育“软指标”,民警不想“教”。
由于监狱法制教育崇尚务虚,直接决定了监狱把法制教育作为“软指标”考核。在基层,上文化课、技术课有时还有一定的补贴,但对法制教育课往往是“义务加班”, 年终评优评先时很少把其作为一项内容。因此,不少民警对法制教育的态度是:课上了就行,作业有了就行,不想踏踏实实讲课。
5、监狱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有问题,民警“教”不精。监狱法制教育的性质要求教育的主体必须是既有教书育人的本事又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双面手,而现阶段监狱不缺教师,不缺法律类民警,但缺得就是这种复合型人材,导致教学中,要么是“油腔滑调”,要么是有“货”倒不出。另外,在教学实践中,民警与罪犯从管理被管理关系猛然变成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都有点“情何以堪”。以上原因导致民警对开展监狱法制教育空有翱翔九天的志向,却没有飞天的本领。
(二)原因分析。
1、体制上的原因。
目前,各监狱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部门不尽相同,有的设立教育改造科,有的成立综合性的管教部。随着改造工作回归“本位”,相对于以前“以经济为中心和抓手”的年代,教育改造科能够从容开展法制教育的话,在现在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狱工作形势下,教育改造科要在不大量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很难求真务实地开展法制教育。管教部还是新事物,尚处在摸索阶段,需要时间来磨合得精致和高效。另外,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改造包括法制教育自身从形式到内容、从现象到本质、从要求到要义也在转变和革新,只不过是在当下关口,究竟该怎么搞还没有完全理顺思路,下一步朝哪儿走、怎么走还不太明朗,法制教育务虚化也在情理之中。
2、机制上的原因。
A法制教育的“教师”一般是“拉郎配”,“学生”则不分文化层次、犯罪类型、刑期长短等进行集中开课,法制教育课成了“葫芦僧判葫芦案”。B、评价机制不科学。衡量“教师”讲得好坏的标准既不是由“学生”说了算又没有一个专业的专家考核组来评定,大多根据上课率、作业完成情况和工作汇报来推定。“学生”学得如何不是看其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是看学习现场的行为表现,都不注重检验法制教育所产生的实质性效果C、考核机制不合理。法制教育重结果考核轻过程考核,重实物考核轻效果考核,考核结果没有与“教师”的职务、级别晋升、评先评优、外出旅游等和“学生”的计分考核、等级评定、生活处遇等结合起来,教与学缺乏动力和压力,效果自然不理想。
3、认识上的原因。
不少监狱民警,包括不少部门的领导都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把其放在必要的高度来看待,大多停留在“法制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的感性认识上,不了解法制教育的原则、特征、内容和教学要求,热衷于制造吸引“眼球”的轰动效应,工作严重流于形式,久而久之,造成法制教育“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状况。
4、环境上的原因。
监狱是器态的,而人是有思想的,思想则是活的。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价值观的选择上日趋多元化,其中必然包含了不少灰色价值观。越来越多的罪犯在入监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一些腐朽堕落的观念和不正之风带进了高墙。“改造凭关系”、“减刑靠票子”、“办事投路子”成了不少罪犯津津乐道的话题和私下里为人行事的准则。在民警层面也出现了“打招呼”、“送条子”和请客吃饭,要求对某某罪犯“照顾”等不好的现象。在管教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罪犯不如以前听话了,事多了,难管了,再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什么都按条条扛扛来,岂不是给自己找罪受。因而在处理罪犯争端时多以权威压服或劝服,用经验而不用法律来管理要求罪犯。以上种种都冲击了狱内学法用法的氛围,侵蚀了罪犯对神圣法律的信任度。
三、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大胆设想。
(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纯化监狱职能,在教育改造工作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教育。
不得不承认中国监狱的管理模式已运行了60年,其本身已达到非常精致的程度,现在一下子彻底颠覆,必然会引发难以测量的混乱和各式各样的困难、问题,甚至有的单位在体制改革后国家财政保障水平还不如先前自我发展所达到的水平。但改革是时代的抉择,没有回头路可走。首先,要统一思想,坚定认识,加强对全体民警教育引导。让民警清醒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直面监狱体制改革出现的“阵痛”,矢志不渝地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其次,要把当前的“监管安全+劳动生产”模式转变为“教育改造”模式和“改造质量”模式 ,把监狱工作的重心从创造经济效益扭到提高改造质量上来,不断推进监狱职能纯化,凸显教育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最后,还要大力推进监狱机关“大部制”改革,明晰责任,健全程序,优化配置各个改造“口子”资源,实现精干高效的追求。可以这样畅想:理顺了体制,确立了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也就是攻克了法制教育的“病灶”,病情的好转只是时间的问题。
(二)、完健机制、政策引导,着力提高“教”、“学”人员的积极性。
要借助社会上的法制教育评价体系的模式与经验,利用监狱现有的法制教育资源并引进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科学评价法制教育的过程与结果。要探索激励机制,试行非领导职务晋升、专业聘任+专项补贴、管教分离+二次学习等激励措施,提高民警开展法制教育的本领和积极性;把罪犯的法制学习状况纳入“认罪守法”环节,实行“三联考”制度:月度考试+季度考试+随机考试。凡是月考不及格的,一律按规定扣分,当月不得评定“优秀学员”、“文明守法个人”。凡是季考不及格的,是特岗犯的取消其职务,涉及到报减、报假、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的,一律进行“法制知识摸底考试”,考试不及格的,一律取消资格。试行“学习高端法律缴费制”,对于学完监狱义务法制教育课程的罪犯如果想往更深、更高层次发展,在监狱不具备教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缴一定的的费用,由监狱联系社会教学点在狱内开班授课(当然,此项费用只能用于教学事宜,监狱不得将其作为谋利手段)。要完善考核机制,指定法制教育专人负责,明确任务,突出过程考核,兑现结果考核,试行“学员”、“教师”自由选择制、考核小组“学员”“陪审员”制等。。
(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打造生动活泼引人入胜的法制教育。
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鲜明时代性的教材。教材应当具有以下特征:A、新鲜。特别要突出反映近年来人大、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等制定或修改的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等,还要对一些常见的社会现象如商业贿赂、金融市场“老鼠仓”、私家侦探、包二奶、网络换妻、裸聊、家庭暴力、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子弟上学、楼市拆迁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予以尽量说明,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法律指南”。B、生动。要充分考虑到罪犯文化水平低、理解接受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尽量深入浅出、形象行动、通俗易懂,最好采用“条款+案例”、“文字+图画”等编写方式,配送光碟、卡通宣传画等,让罪犯“吃的香、消化好”。C、设置合理。教材内容设置上,基本法理应约占1/4,《监狱法》、《刑法》等专业法律约占1/4,社会现象法律解答约占1/4(这一块与罪犯息息相关),与罪犯所学技能、刑满就业相关的法律约占1/4。
2、宽泛又多样性的载体。主要包括 A、专项普法。司法部编写了《监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并下发到全国各个监狱。监狱要把其作为法制教育的主渠道,用好用足这一载体。B、电化教育。通过播放电教片、幻灯片、实行网上教学、开办监狱网站等途径解答罪犯关心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C、环境文化教育。举办“12.4”狱内法制宣传日等,大张旗鼓宣传法制。D、案例教育。让罪犯成为法制教育的主角,讲述自己与法的故事、情感历程,用事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E、 素质拓展训练。通过举办狱内“法制论坛”和“国(党)旗下的忏悔”,开展“学法”征文,与社会联合举行大型法制活动等方式,来提高团队和个人的法制观念。F、社会教育。邀请社会人士、志愿者和犯属来监开展法制教育。也可组织罪犯走出去到大型社会法制教育基地接受教育或与社会联合举办“法制论坛”,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3、科学又针对性的手段、方法。A、注重互动。打破 “填鸭式”教育为启发式、探讨式教育,提倡罪犯“头脑风暴”,鼓励自由发问和讨论,换位思考,教学互动。B、寓教于乐。课堂上切忌长篇大论,应用平实精练的语言讲解,特别要留下学员消化吸收的时间,如组织分组辩论,开办“模拟法庭”,期间还要不时讲些笑话、故事或放些逗人发笑的视频短片,让学员在笑声中掌握法律知识。C、分类编班。可按照学员人员兴趣爱好、犯罪类型(有条件的可根据案由)、文化程度等分类编班;对惯累犯、“二进宫”以上的学员必须集中编班。
(四)、创新举措、提升素质、打造一支构成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制教育要想事半功倍,必须引进源头活水,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教育效果。途径有1、外聘。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政府官员、大学法学教授等法学专家、学者来监授课,并鉴订长期、稳定的聘任合同。也可邀请社会志愿者、罪犯亲属来监帮教。2、大胆起用罪犯教育资源。“能者为师,有专长的罪犯完全可以担负法律教员”。 3、联合办学、联合办班。 由监狱与办学(班)单位签订协议,监狱付费,提供硬件设施和负责日常管理,办学(班)单位选派师资,在可能的情况下推荐就业。4、打造“专家型”、“学者型”师资队伍。监狱要尽力盘活人力资源,把法律专业和监所管理专业的民警充实到一线教改岗位,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择优推荐青年民警高校进修不同法律专业或报考在职法律研究生,使其成为法制教育的行家里手。5、岗位分类。尝试把监狱民警分为行政类、监管类、生产类和教育类,由教育类民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
(五)、营造氛围、优化环境、重塑罪犯对法律的敬仰
要在全监大力进行“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高尚的道德风尚,铲除灰色价值观生存的土壤。深入推进依法治监进程,在民警中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整顿,行风评议等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管理罪犯,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狱务公开,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工作置于罪犯及社会监督之下,聘请外部监督员,健全纪委和监察监督机制,进行明查暗访,最大限度减少罪犯“跑路子”、民警“递条子”等不正之风,营造人人守法、依法办事的氛围,优化学法环境,重塑罪犯对法律的敬仰,激发其学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毛军、黄成宏、周云飞:《监狱体制改革后如何确保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6期,第95页。嵇为俊:《新世纪教育改造工作改革探索》载于《监狱评论》第一卷,第264页。摘自吴爱英同志2008年12月19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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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省人民银行制订的《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反复研究修改,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企业有计划地发行股票、债券,有利于扩大资金融通和横向多层次的经济联系,有利于推动资金合理流动和运用效率的提高,是新形势下一条重要的聚财之道,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们对省内发行股票、债券的工作还缺乏经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切实掌握好。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硬性摊派。人民银行是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宏观上
不失控制,做好综合平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办法逐步完善起来。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同省人民银行联系。

附件: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 则
第一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强迫摊派。
第二条 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论证。要先选定项目,然后集资,以避免盲目性。

二、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集资单位发给投资者证明其入股份额和应得权益的有价证券。长期参与合股企业入股经营的是不限期股票,在一定年限内参与入股的是定期股票。
第四条 在入股期限内,股票持有者按合股企业章程规定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并共同负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合股企业解散或破产,股权持有者有取得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五条 发行股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建或扩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批准后,可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向单位发行的是集体股股票,向个人发行的是个人股股票。集体股股权属单位集体所有
,个人股股权属个人所有。全民企业发行的个人股股票只限定期股票。
第六条 发行股票的发起单位,应首先认购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如预定发行额对外发行不足时,应由发起单位连带认足。股票可以按预定计划一次或分次发行。
第七条 集体股和个人股的股息,可比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可在上述利率上下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确定。集股举办的项目投产以前,只计息,不付息;股息须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方可支付。股息标准和支付时间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支付股息由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股票的红利,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应提的各项基金后,按股分配。分红基金占留利总额的比例,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

三、企业债券
第八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信用凭证。债券持有者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单位无论经营盈亏,都必须按发行章程规定的时间付息、还本。企业解散或破产,应清产抵偿。
第九条 债券只付息,不分红,到期还本;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债券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档存款利率。债券利息列“营业外支出”。
第十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债券可以向单位发行,也可向个人发行。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条文精神,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特点,发行分配实物指标或以这些实物进行补偿的债券。

四、本金偿还
第十二条 发行定期股票和债券的企业,必须建立“持股(还本)准备金”制度。在本企业集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中,逐年于税前提存偿付本金的准备金。每年提取的数额,在不超过本项目当年新增效益的前提下,按发行额一定比例提取。但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股票或债券发行总
额。提取的比例和数额,应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查。发行单位因故未能实现预定利润计划,所提准备金不足偿付到期本金时,应用企业自己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偿付,或按银行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股票、债券的发行单位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受益内容的经济偿付办法,必须在集资(招股)章程中详细订明,并在股票、债券上加以注明,作为发行单位应对投资者履行有关承诺的依据。
股票或债券的持有者与发行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由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仲裁,或申请经济法庭裁决。

五、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发行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确定为经济法人的公证文书;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和具体办法,章程中应有投资项目、现有资产、效益预测、集资
数量、发行范围、分配办法等内容;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行股票、债券的申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权批准机关出具批准列入计划的书面证明;附有当地开户银行签注的意见。市、县属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省属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经省人民银行
批准。乡村范围内和集体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报县(市)专业银行会同计划部门批准,并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除必须有发行单位的印章外,并应在证券上注明批准文号和代理银行行名鉴,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对于以收据等形式的社会集资,而实际具有股票或债券性质的,为明确经济责任和方便融通转让,应引导采用股票或债券办法办理。供销社、信用社的集股及经济偿付等办法,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十七条 发行股票、债券应通过银行代理。集资的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抽调移用。
开户专业银行受理发行单位的委托,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收款、付息、还本及支付股份红利等事项,但不承担发行单位的经济责任。代理银行也可受理股票或债券持有者的委托,办理转让、过户、挂失、补发及寄存保管等事项。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可以开展有关股票、债券事项的咨询业务。代理和咨询的具体办法,由各代理银行制订。代理银行有责任监督发行单位定期公布资产、负债和经营盈亏状况,并有权监督和审查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企业认购股票或债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本企业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只限使用预算外资金。认购单位所得股息和债券利息,应列作单位收入,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经营资金借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票均为记名式。企业债券可以有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不记名债券只限对个人发行。
记名的股票和债券,可以挂失补发;不记名的债券,不挂失,不补发。
第二十二条 股票和债券可以融通转让,也可向银行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或贴现。但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准以股票、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记名的股票、债券转让时,应由原持有者在转让的证券上以原印鉴背书证明,办理过户手续。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只限转让给个人。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经济横向联系,股票和债券可以跨省、市发行。在全国未有统一规定前,本省单位向外省发行,应遵守有关省、市的规定;外省单位到本省发行,亦按本省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修改时亦同。向国外发行股票、债券,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985年1月2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涂衬、清扫的,责令其限期涂衬、清扫,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涂衬、清扫的,由市政供水单位代行涂衬、清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扫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