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委员会/陈卉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3:31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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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就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有着现实意义。首先,为司法改革降低成本。司法改革是全方位的,审判委员会具有总结审判经验的功效和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在最高法院统筹的前提下,改革是以点带面,降低了司法改革的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第一手实践依据。第二,相对抑制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我们每个法官都是现实社会中的普通人,在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地方党政机关或法院系统内以及亲友的批字、说情、送礼等,加之合议庭的成员人数较少(3-5人),上述情况很容易实现,这将导致独裁判的不公正和枉法裁判,其后果就是司法的腐败。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于其成员人数多(一般lO人以上)。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的结果,这样就尽可能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从而对司法腐败的产生和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出现起到的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三,有利于统一司法操作标准。我们正处在改革时代,制度、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各是不可避免的,“公正司法”要求我们要执法均衡,审判委员会对于其辖区内的某一类问题可提供一个统一的操作规程或标准,是这一类问题在该辖区得到均衡地解决,以达到司法的公正。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法律合理性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功绩,其在我国审判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但审委会的存在也有这瑕疵,针对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足,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的观点认为应予以取消,而实务部门的同志几乎一致地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合理性,适应中国的现状,不赞成取消其设置,而是主张进行改革。在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在中国还缺乏大环境(整个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认可)和小环境(法官的肩膀能够扛起司法独立的大旗)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的实体审判权的取消是不现实的。在依然强调集体本位的今天,如何既加强党的领导又能保障司法独立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可以说审判委员会是法院运转的“轴心”,是法官的“上司”。在“民主集中制”成为一种毋庸置疑的意识形态信条并且成为各种机构、不同行业的议事通则的情形下,法官个人独立地进行司法决策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存制度的缺陷无需进行修正,也不意味着审判委员会与司法独立水火不容。笔者拟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出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进一步完善关于审判委员会的立法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组成(委员的任免、任期、人数、届数等)活动程序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规定,改变目前由各法院自行其事的混乱局面。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作出严格的、明确的界定。在组织法上可保留现有做法,概括规定为重大或疑难案件,三大诉讼法中应分别进行细化,利于操作,不留有弹性条款以防止借此扩大其受案范围。所谓重大案件,应当是指案情重大或者在该法院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案件争议的标的、事实涉及多方面社会关系的案件或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实复杂或者如何适用法律难以确定,合议庭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或独任庭法官无法作出裁决的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行使实体审判权方面的改革

  业务庭庭长对受理的案件事先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情形以及法律的规定,决定是独任庭审判、合议庭审判还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本方式审判的,报庭长重新决定。如换成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判,则以前的审判活动需重新进行。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相当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一个大合议庭,运作方式同普通的合议庭一致。如应依法确定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其组成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必须亲历庭审,亲自作出裁决并承担责任等。

  (三)审判委员会组织机构、职能方面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法官人数多的法院可在本院审判委员会下分设刑事、民事、行政等专业审判委员会,其成员组成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依专业划分确定。案件的实体审判权由各专业审判委员会行使。法官人数少的法院可保留目前的形式,但应吸收一些不担任法院“行政职务”,业务能力出众的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也应多样化,不能允许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精力都投入案件的实体审判之中。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等事务必须依法进行。上级法院应对其进行监督,最高法院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当然,上述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也只能是权宜之计,是试图在现有环境中以改良的方式促使该制度进一步优化。在司法独立真正深入人心、法官能够扛起司法独立的大旗,真正的司法独立能够实现时,审判委员会应当予以取消,将司法权真正完全地交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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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财[200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现就有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于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书面征求同级科技部门的意见。

二、各级科技部门要本着积极的态度,重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工作。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三、科技部门在收到商务部门来函和申报资料后,重点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以及管理团队以往对科技领域的投资经历等内容。具体回复意见格式和程序由科技部门与商务部门协商确定。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四、科技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做好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服务工作,引导其加大对国家、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情况纳入全国创业投资机构调查统计范围。

五、请各地方科技部门将负责上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名称、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通信地址、邮箱于2009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科技金融处。

  联系人:沈文京
  电 话:010-58881686
  邮 箱:shenwj@most.cn

  附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200903/W020090331600505954958.doc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0903/W020090331600505955039.xls
    科学技术部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36号

局有关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通知做好你单位200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