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1:03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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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和“三农”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向法院,造成法院收案数逐年递增。面对新形势,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认真探索了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出了以庭外和解工作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建设平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邵阳市法院系统为此专门组织了考察团前往荷塘区法院学习民事调解先进经验。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换理念,重在化解纠纷

  近年来,在审判改革过程中,一些法官为了过分强调“缩短办案周期”和“当庭宣判”的作用,人为地降低调解数量,忽视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正当需求,使得社会矛盾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久久不能息诉,导致“案结事不了”和“一朝官司、世代冤仇”的尴尬局面。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民事纠纷居高不下、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的形势,荷塘区法院从深化基层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出发,重新审视调解价值,转换调解观念,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状态。近几年来,荷塘区法院始终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理念、认识、领导、方法、目标、措施”上六个到位,即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能调不判,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摒弃重判决,轻调解,重强制执行,轻执行和解的传统做法,确立了“练内功,善调解;借外力,助调解;抓机遇,促调解;心贴心,巧调解;使全力,大调解”的30字调解方针,全院干警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认识到位即务必将调解结案作为民事审判的首选方式;领导到位,即带头调解、带头指导调解、带头把好调解关;方法到位,即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目标到位,即将调解指标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要求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0%以上;措施到位,即奖励措施到位,实行调解工作与个人的晋级晋升紧密挂钩,充分调动了办案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二、提高技能,重在落实措施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我院采取多项措施,多方位多层次促进调解工作。

  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荷塘区法院坚持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调解工作,积极把握调解时机,不放过审判工作每个环节的调解机会,抓好“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四个阶段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息诉率。在立案审查阶段,通过问、查、看、谈等方式,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找到纠纷原因,在受理案件时,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抓住时机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及时组织庭前调解。2011年春节前,我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集团诉讼案件,因被告某洗水厂未按国家标准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查封,其厂内的工人也因此失业而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工人多次集体到政府上访,造成不稳定事件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我院联合环保、劳动等职能部门联合办案,本着“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突破传统办案的束缚,在第二天就将该案调解结案,一个星期内将该款项发放到工人手中,让他们过上了一个放心年。在开庭审理中,通过双方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双方争议焦点的陈述,捕捉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共同点,法官及时将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分析引起争议的问题所在,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各自的行为进行评判,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在理性上接受调解。同时,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讲清情理关系,使当事人充分信任调解法官,从感情上接受调解并希望调解。对在庭审中未达成调解协议,但仍有调解余地的,不急于下判,宣判前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再组织一次庭后调解,给当事人最后一个处分权利的机会,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握手言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仍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进一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及时执行。

  二是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调解方法。调解结案重在说理明法,通过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纭,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工作,使许多“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我院坚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如对赡养,抚养案件的当事人采用“情法交融法”,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对离婚案件则采取“劝合不劝分”的方法,反复对双方做工作,尽量挽救濒于破裂的夫妻关系,达到和好的目的。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挽回的,则尽量淡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其协议离婚。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案源追溯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进行调解。2010年5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由居委会提起诉讼的赡养纠纷案,年近7旬的王老系荷塘区金山街道居民,膝下有两子一女,前年他遭遇车祸住院,目前生活仍不能自理,他的子女在医院轮流照顾了他的生活一段时间后都撒手不管。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到王老的子女家中做工作,从养育之恩说到反哺之情,同时向他们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双管齐下,最后老人的子女同意继续赡养老人,并签定了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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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可,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买方已交付房款并使用房屋多年,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补办了批准手续,经人民法院审查,补办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的精神,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57号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