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 (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 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
第十七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专项经费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将信息采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乡(镇)信息员。
为了保证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投入。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三级考核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考核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省级蔬菜生产主
管单位负责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考核乡镇信息员。基点县蔬菜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固定的信息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报表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准时上报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生产政策、技术措施、产销动态等相关信息;其他,包括信息员培训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按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打分,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每年度累计分数考核一次,根据总分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蔬菜信息监测工作A级(第1耀5名)、B级(第6耀10名)、C级单位(第11耀20名),作为下一年度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经费安排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对信息监测基点县和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
组织领导情况5分,其中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二、报表上报情况
按表实行累计记分制。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上报时间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前后不超过1天,按时报送的计0.25分,报送早或迟超过1天的计0分;数据准确、齐全的计0.25分,数据有误或有疏漏的计0分。
三、文字材料上报情况
(一)《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实行累计记分制,时效分和质量分各0.5分。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报送加0.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上报材料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的加0.5分,否则不加分。
(二)日常蔬菜产销信息文字材料,总计10分,其中数量5分,质量5分,均按全国排名梯次计分,第1耀5名得5分,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少计1分。信息数量按上报材料的多少排序,梯次记分;信息质量按农业部采用数量排序,梯次记分。
(三)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并被部、司、处的报告、快报、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实行累计加分制。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快报》直接采用的信息,每条1分;(2)《每日要情》和综合报告摘用的信息,每条0.25分;(3)直接送领导参阅的信息,每条0.5分;(4)凡由部级以上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0.5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市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考核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设计评价指标、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
(三)效用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评价,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算安排、项目申报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资金申报书、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项目实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等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文字、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实施项目所采取的办法、措施;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建设周期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选择重点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效绩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每年选择3个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自主选择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市级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选择1个以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按时向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自我评价绩效报告的复核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既可以联合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要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复核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同时要组建或委托由评价项目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复核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评价复核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八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措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后30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