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42:41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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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财商字〔1998〕302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1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保险企业也按上述原则,将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二、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破产兼并、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呆账计划核销数,无论银行是否当年核销完,都视同银行已核销处理,因此,在确定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时,应当全额扣除试点城市计划核销额。
三、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进行1997年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账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账超过呆账准备金余额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账准备金后再予分配。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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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关于2003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2003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
外专发[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工作奖励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了表彰外国专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表现出的奉献精神,我局今年将评选50名表现突出的外国专家,国庆期间在京向他们颁发“友谊奖”。届时,将请国家领导人向他们颁发“友谊奖章”和“友谊奖证书”,并邀请他们参加国庆活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友谊奖”是中国政府设立的奖项,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推荐有突出贡献的高水平的外国专家。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外专发(1991)122号”文《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拔和申报。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已获得过“友谊奖”的专家不再申报。
二、参加“友谊奖”评选的候选人必须是可以公开宣传的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媒体上公布获奖专家名单。为规范外国专家奖励制度和体现国家“友谊奖”的权威性,各省区市要从地方省级外国专家奖获得者中推荐国家“友谊奖”候选人。尚未设立地方奖的省区市应尽快规范本地区的外国专家奖励工作。
三、申报工作采取计算机软盘为主结合书面材料的方式,请各单位使用我局2002年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按照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并打印形成申请表。书面材料(申请表)的填写除聘请单位意见、省区市推荐部门意见、省部级单位意见等三栏可用钢笔之外,其他一律打印。申请表中有关意见的部分请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填写专家的主要贡献,要内容翔实,数字准确,重点突出,字数在1500字以内。对已申报过但未获奖的专家,如今年再次申报,请在申请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在使用申报软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对于不规范的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四、各省区市国家“友谊奖”申报工作由各地区外国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上报。至今尚未明确外国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的地区,请尽快协调解决。
五、请各地各部门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于7月2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计算机申报软盘、专家护照的复印件和三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同报送我局法规与联络司。“友谊奖”的评审结果将由我局正式通知各申报部门。在此之前,请勿告知候选专家。
六、颁奖活动预计9月28日开始,10月1日结束。有关接待和活动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七、颁奖活动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获奖专家的先进事迹由我局根据情况统一摘要宣传。请各单位在接到“友谊奖”评委会的正式通知后,征求获奖专家本人意见,如本人不愿公开报道或有其他意见,请务必提前告知我局。
联系人:李蓓 邝马华
地 址:北京友谊宾馆内 邮编: 100873
电 话:(010)68948899-50414,50415
传 真:(010)68435945

附件:1、友谊奖申报软件系统
2、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3、省级外国专家奖及奖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