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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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7日,民航局

机载农业设备,是指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农(含林、牧、渔、副)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包括用于喷撒干物料(如播种、撒粉状农药、化肥和其它颗粒剂等)和喷洒液体(如水释剂、乳剂、油剂、微粒剂、悬浮剂和微胶囊剂等)两种。机载农业设备不仅要符合适航标准,同时,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农业设备在航空器上应合理布局。通常应安装在机身下部和机翼的下部后缘,以便利用航空器在飞行中产生的下冼气流来提高物料的分散度和均匀度。
第二条 农业设备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重量轻,飞行阻力小,维护、拆装方便,使用寿命长。接触农药、化肥等物料的部件,特别是喷嘴中的垫片和水泵中的密封圈,应具有较好的防腐蚀性能。
第三条 安装在机翼下面后缘的横向主喷管,其长度,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应使喷出的液体尽量少受翼尖涡流的影响,以避免产生公害。管道系统设计应便于排除故障和清洗、更换。
第四条 农业设备应具备应急释放装置,如遇紧急情况可将物料(干料或液体)迅速排放。其应急排完时间,对单发飞机为5秒,对双发飞机为8秒。
第五条 喷撒(洒)系统各有关部位,特别是喷嘴、喷管料桶和料桶开口处,密封性要好,不得有药物向机舱或空中渗漏。排料或出液构件开闭灵敏,功能迅速可靠。喷液或喷干料均不得在关闭后继续向空中排放,造成拖尾现象,致使发生药害等问题。
第六条 农业设备应适合多种物料喷撒(洒)。对播撒物的播撒要流畅。在喷洒系统中,应有不少于一道以上的过滤装置。驾驶舱内应有对料桶装载容量或重量的计量显示。
第七条 机载农业设备装在航空器上作业飞行时,对航空器的性能及品质等所造成的变化,应符合适航要求。
第八条 喷液系统中,应在出液管路中安设回流和回抽装置,以便在喷嘴关闭或进行小流量喷洒时,使药液迅速回流料桶。
第九条 喷撒干物料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小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下)时,其精度为正负5%
大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上)时,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播幅横向均匀度(变异系数)
喷施率在3.75公斤/公顷以下时,变异系数不大于50%
喷施率在3.75—15公斤/公顷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5%
喷施率在15公斤/公顷以上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0%
第十条 喷洒液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超低量(5公斤/公顷以下),其精度为正负5%
低 量(5公斤—25公斤/公顷),其精度为正负
10%
常 量(25公斤/公顷以上),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喷幅雾滴覆盖密度
超低量(用ULV表示)不低于10个/平方厘米
低 量(用LV表示)20—30个/平方厘米
常 量 30个/平方厘米
三、喷洒设备雾滴大小整齐度
超低量不低于0.67以上
低 量不低于0.40以上
常 量不低于0.30以上
四、雾滴质量中位直径(用MMD或VMD表示)
超低量80—120微米
低 量120—200微米
常 量200—300微米
五、生产喷幅内雾滴分布均匀度(变异系数)
超低量不大于60%
低 量不大于70%
常 量不大于70%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用术语和名词释义
·喷施率:指每公顷喷施物料的总量。
·生产喷(播)幅:航空器在实际飞行作业时,经多次往复压边喷撒(洒)物料沉积的平均喷带宽度。
·异变系数:标准差占平均数的百分率,计算公式

CV=---×100%
_

_
式中CV代表变异系数;S表示标准差;X表示平均数
·雾滴质量中位直径:依照雾滴大小顺序,把各级雾滴
的质量累积,占累积质量一半的相应直径,称为质量中位直经
·雾滴大小整齐度:指雾滴数量中位直径与质量中位直
经比值,用(n.m.d/m.m.d)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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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种类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五条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市(地)以上工会依法确认并登记后,取得基层工会法人资格。

  第六条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可以参加或者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私营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职工与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私营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和工会主席的选举和罢免,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上一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批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改正: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收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扣留职工有关证件的;

  (三)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四)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打骂、体罚、侮辱职工,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违法招用童工的;

  (八)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十)瞒报工伤事故,不为伤亡职工支付有关费用的;

  (十一)其他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

  私营企业对工会提出改正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应当事先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达成的协议应当征得多数职工同意后再签字。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制定的有关职工管理方面的制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

  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当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不及时做出决定,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作业,在此期间的职工工资企业照付。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工时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延长的工时和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不得强制。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工会负责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培养、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通过开展工会活动增进职工与企业的合作。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会同企业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创新和增产节约等活动。

  第十九条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由上一级工会与其本人和企业三方协商确定,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可以由企业发给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上解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省总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李龙 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警察袭击战斗是指警察在乘敌不意或不备之际,突然对其发动行为攻击的作战样式。袭击战斗类型多样,方法众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样式,都要对作战双方的心理现象和特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心理战的方法,这是袭击战斗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在条件。
一、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分析
袭击战斗的对象是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且与警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行为人。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活动因人、因案、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但其常见的基本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感知过程上的敏觉性具有从强变弱的衍变性。
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袭击战斗对象一方面由于违法犯罪而可能遭受到刑事惩罚而自身又极力想摆脱这一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会延续较长时间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除,因而在心理认知上具有超常的、强烈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在作案后的一段时期内会表现的极为突出。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推移、变化可能会出现由强变弱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感觉、知觉的感受性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感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性、整体性反映。人只有通过感知觉才能获得信息、认识环境、认识自我、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心理活动、决定行为方式和方向。作案后的犯罪行为人在短期内其感觉与知觉(如听觉、视觉、运动觉、空间觉、时间觉等)会保持高度敏感,如有意识地、持久地选择自己所关注、所需要的事物和信息;有目的地甚至是强迫性地对关注到的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加工、处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行为人认为没有出现对己不利的信息或不需要继续保持强烈、敏感的感觉、知觉时,其感受性则会由强变弱,由敏而钝。如若行为人保持高度感受性的时间较长,感知觉自身的非持久性作用则更会加快这种变化速度,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变化的内在决定因素。
2、注意由集中而分散、由广泛而专注、由有意而无意。
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无论在任何场景之下,人并不能也不会将所有的事物、信息作为自己注意的对象,而只是从中选择出对自己有意义的事物和信息,并且对这些对象和信息会相对集中持久地予以关注。当然,能否“持久”关键取决于行为人自身注意能力或可称之为觉醒状态的状况。一般来说外界刺激因素强烈而且常新,大脑则能产生兴奋状态,注意力会集中,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注意的功能一般有两种:选择;保持。选择功能能使人的心理活动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即指向对个人有意义的、符合当前和今后个人需要的刺激因素和信息。保持功能是指人对刺激因素只有经过注意,它才会在大脑中得到保留和存有,同时注意越集中,错误会越少。
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大脑皮层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之中,此阶段其注意力一般的都十分集中。在行为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这一状态不会有大的改变。它们的注意会大量地集中在与自己的安全相关的一切刺激物和信息上,因而具有集中性、广泛性、有意性的特点。但随着客观环境和自身境遇的变迁尤其是在安全心理渐增之后其注意会出现分散性、广泛性、无意性、转移性的特征。
注意是一种心理过程,但有一定的外部表现,可以从身体语言如姿态、眼神等特征中进行观察和了解。
(二)情绪和情感过程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需要关系。情感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好恶态度。它与具有动态性和冲动性特征的情绪是紧密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情绪是情感的外部表现,而情感是情绪的本质内容。情感和情绪都受客观事物情景和主观认识的制约。客观情境变了,人的情绪和情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情感尤其是情绪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性。一般来说其波动性主要表现为两极性,如喜好与嫌恶,快乐与悲哀,高兴与悲痛,平和与愤怒,平静与恐惧等。其中每一种中又可按程度之不同划分出很多层次。情感和情绪状态都可以体现在人的言行、表情之中。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情感和情绪体验都比较强烈。这种情绪体验随着行为的结束和行为环境的变化,虽然会有短暂的延续,但绝不会持久。因此,其情绪和情感过程会有一个由波动性逐步演变为稳定性的过程。在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在新的环境中如果自身需要能够基本或完全得到满足,其心境状态如喜、怒、忧、思、悲、恐、惊等会趋于平静,进而形成平缓、松弛、懈怠、麻痹等心理及行为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情绪和情感状态尽管会出现稳定性的情况。但行为人毕竟是实施了犯罪或甚至恶性犯罪的会遭受捕获接受刑事惩罚的人。因此,其内心情感深处逃避惩罚的本能仍会长期地产生作用,从而使其在心理和意识上保持特定的敏感性和警觉性,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哪怕是自认为出现了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则很可能引起激情性情绪状态和应激性情绪反应,从而使其在短期内意识范围明显变小、理智程度明显降低,、行为程度激烈,不记后果。
二、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时机
心理战的核心是建立在心理活动规律之上的心理影响。即通过多种不同的手段、方法给对方施以心理影响的办法促使其心理活动按照我方预定或预见的方向发展,进入圈套,取而胜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而心理活动都是由人的特定需要所引起的,是在特定的动机支配下而进行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及结果要受制于自己所处的客观环境。在不同情景之下人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不同条件的刺激因素去影响、控制甚至操纵一个人的行为。
攻击战斗中的袭击战斗是在警方知晓敌情,而对方尚不了解警方意图、策略、攻击时间、地点、样式的特点情况下发起的突然性抓捕活动。实施这种战斗方式在时机选择上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一)空间上的敌明我暗。即在警方已经掌握住敌方的基本活动情况、特点、规律而敌方对警方的行动情况尚未察觉的条件下宜采用此方式。
为了准确地把握这种时机,警方在案发后:一是要尽快地查明犯罪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原因、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情节等因素。二是要尽快地掌握与犯罪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等。三是要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和犯罪人的需要、能力、个性、性格、气质和交往、爱好、兴趣等个体与社会心理特点的分析判定其心理过程与心理状况,以其为警方进行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一般来说,作案后行为人都有一个由紧张到缓释、由敏感到麻痹、由兴奋到平和的心理过程。同时,战斗双方都有一个互相揣摩对方、了解对方到底掌握自己多少情况的过程。如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后仍然感知不到警方反应,则很可能产生缓释、麻痹、平和的心态。这样在空间活动中行为人可能会将自己置于明处,此时应该是警方采取战斗的有利时刻。否则应选择其他战斗样式。
(二)时间上的突然性。
在对方“不意”或“不备”的心理状态下突然性地发动攻击战斗是袭击作战取胜的关键所在。所谓“突然”,强调的核心是要“快”,即要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只有做到突然,才能给对方造成激情心理并使其产生应激状态,从而使其心理失去常态、意识狭窄甚至无意、思维失序甚至空白,最终丧失心理抵抗能力,取得战斗奇效。在具体袭击战斗的时机选择上,警方应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对方心态,避开警觉性强、警惕心理突出的时刻。如若自然常态下难以寻找出适当的攻击时机,也可以借助时空条件“创设”攻击时间。同时在实施战斗行为之前要制定预案,一旦战斗打响,情况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突袭目的时应变换战斗样式,以免造成难以收拾局面的出现。
三、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
心理战是针对人的理智和感情的作战。这种战斗一般来说都是以信息为武器、通过宣传或其它手段对战斗目标的心理实施攻击,从而使其心理产生错觉或混乱,进而导致意志的崩溃。使意志、意识、思维、观念发生变化并最终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
心理战的方法众多,常见的有三类即宣传战、威慑战、谋略战。宣传战是以非强制性的手段、方法为心理攻击工具,以大众媒体或各种口头传媒为中介影响对方的方式。威慑战是以强有力的作战行为或其它武力、暴力性质的活动为手段对作战目标施以攻击,从而使其内心或精神上遭受强烈震撼,使士气瓦解、战斗力丧失的一种方法。谋略战是指以隐蔽自己的行动意图为前提,用谋诈等手段造成对方不意或不备,从而使其理智上出现错误,行动上出现失误的方法。
(一)实施心理战的前提和基础
袭击战斗中的心理战主要以谋略心理战为主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战法都必须以相关信息的收集、判断、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情报信息是确立战斗方案、做出战斗抉择的重要根据,也是心理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充分收集与犯罪人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尽量扩充信息资源,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研究是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走向进行刻画和判断的前提,是实施心理战的首要环节。
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一是要注意把握中心源信息,即凡是与犯罪人及犯罪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应作为重要信息予以收集。二是要注意广度,即要将收集信息的范围向犯罪活动之前、之后、之外延伸,也就是说对犯罪人在案发前的行为活动和一般行为习惯特征、犯罪人的个人喜好、兴趣、性格、社会交往范围等等都要予以必要的注意。
对情报信息的分析一是要逐个落实、验证,防止虚假信息成为决策依据进而导致战斗失误、甚至失败。二是要透过信息表象寻找其所代表或反映着的心理特征或心理痕迹。分析中宜多进行集体“会诊”式的广泛讨论,有条件的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提供咨询。三是要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以期能尽量从中找出效用值较高的反映战斗对象本体性、根本性心理特点的高质量的素材。
(二)实施心理战的具体方法
在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具有丰富多样性。应该根据不同的战斗形式、战斗样式区别采用。常用的心理战方法有:
1、心理弱点利用法。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人其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个性特征(包括以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倾向性和以能力、气质、性格为主要内容的个性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心理弱点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会有一定的表现。分析、发现并抓住这些弱点并恰当地利用这些弱点是心理战取得奇效的捷径。
2、把握个体需要法。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动力之源。人的需要既有个体性的:如生存需要、安全需要。也有社会性的:如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实现自我目标需要等。需要对人来讲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一个需要满足后其他需要有会很快出现。需要自身无所谓正当与非正当,只是满足的方式方法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合道德与反道德之区别。犯罪由需要而产生,同时又因需要的满足而结束或暂时结束。犯罪需要满足后新的心理需要又会必然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心理现象给袭击战斗的心理战提供了科学依据。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伴随着紧张、兴奋、愤怒、激动等心理现象,随着犯罪活动的结束和特定需要得到满足,往往又会出现缓释、平静、松弛等心理现象。但实施犯罪的结果必然会引发其另外的需要:如为了安全、逃避打击、不引起注意而故做镇静;观察了解警方、知情人、当事人的反应;投奔、投靠自认为安全可靠的亲朋好友;外出活动或寻找工作;竭力保持犯罪前的行为特征等等。警方要通过对行为人需要特点的分析,掌握行为人满足需要的常用的或可能的方式渠道,在其满足个人需要的过程、环境中采取战斗行动。
3、保持战斗组织活动表面与战斗环境相似。袭击战斗获胜的关键在乘行为人不备或不意,也就是说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所谓“不意”,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注意。所谓“不备”,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上没有防备。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即心理是行为的基础,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同时心理与环境又具有互动性,即心理状态是由特定环境决定的。因此,在袭击战斗的组织及实施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战斗形式与方法,也无论在何种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警方都要想方设法保持与战斗环境的一致性、相似性。要坚持外松内紧的原则,使战斗对象在心理认识上产生错觉,感受不到警方在其活动范围内的存在和威胁。为此警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将自己的身份与活动融入特定环境之中,化装接敌,以免引起战斗对象的警觉。二是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创造场景、放线钓鱼、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4、发起战斗攻击行为要迅猛,要使战斗对象处于应激情绪状态。
战斗攻击行为一旦发起,警方必须作到动机快速,攻击猛烈,分工清楚,协同配合。迫使战斗对象处于来不及防范及做出反应的状态。通过形成震慑和强烈的心理刺激,使战斗对象心理反应失常,行为失当,打乱其心理防御阵线,造成心理晕眩,失意,理智丧失,最终束手就擒。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心理战的过程中,警方不仅要密切关注战斗对象的心理特征和反应,同时要调适好警方的心理。为此,在进行战斗训练和布置时要使警方在攻击前心理上保持平静、警觉状态,在攻击中要进入兴奋状态,这样才能确保战斗意图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