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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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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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不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不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人数有所增加,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际上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也不符合英语等级考试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以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种公共考试成绩作为招生依据。
二、各级教育考试单位要重申有关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不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各地考点不得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集体或个人报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要加强宣传解释和报名考试的督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三条 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武装力量全体人员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高级中学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计划;
(三)检查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国防教育骨干和编写国防教育教材;
(五)研究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兵役机关。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在重大节日和重要纪念日应组织社会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在征兵、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民兵训练等工作中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学校落实国防教育计划。
各类学校应结合思想品德、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军体等有关课程和周会、团队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驻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军民、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中,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宣传,报道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爱护军事设施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干部学校、职工文化活动中心、民兵训练基地、农村夜校等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必需的经费,采取分级负担、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单位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宣传、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