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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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22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中校函[2010]87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实际情况,现将你校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校所属函授学院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校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纳入改革范围的教育收费,缴入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你校本级执收的研究生收费,缴入财政部已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你校本级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1年2月25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校本级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财政部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全额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收取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上缴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103/U0201103254956622703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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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2008年投资设立企业,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有3个月余,数额较大,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该企业账户有钱,但外欠债务巨大,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后李某为了能保存企业,仍不愿支付工资,并采取和工人签订延缓支付协议的方式变相拒付。检察机关为此将李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法院。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是李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李某的拒不支付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李某也非恶意拒不支付,并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因为李某不支付工资的出发点是保存企业,并和工人签订了支付协议,理由正当。

一种是李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李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且账户上有属于本企业的现金,表明有能力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是主观方面。欠薪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欠薪的故意,欠薪的事实并非客观原因导致,如确实无能力支付,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等。

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支付但以非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来拒绝支付。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是指确实无资金支付,穷尽其他办法也无法现金支付;非实质性阻碍支付是指出于企业自身或者法定代表人自己主观意愿上的原因导致的不能支付,即便该主观意愿表面看似正当,如要求职工为企业做出贡献以渡过难关,将职工工资挪作他用等,也可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为工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如果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是行为认定。行为表现为拒绝支付,指不予支付或者是消极支付,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仍不予支付。例如,有可实现的债权企业怠于索取,有可支配的资金而托词有更需之处而不予支付。

综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可总体概括为企业有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有办法筹集到资金支付,但出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愿拒绝支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恶意欠薪的故意,系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支付但以非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来拒绝支付;行为上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仍不予支付。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1月底以前,应该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时,应该提前两个月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送的计划可以提出调
整意见。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审议通过之前,制定法规的机关应该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由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并根据需要征询省有关方面的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该就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由有关的工作机构汇总后转
告该法规的制定机关。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应该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报请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到会说明。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经修改以后,再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八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该法规的报批机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对不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该法规的报批机关。
第九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其批准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