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31:17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工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拨到企业法定的账户。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且其上缴税收能形成海口市财力;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污达标。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土地款奖励、税收补贴、技术创新奖励和节能降耗奖励,达到扶持条件后于次年1-3 月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备资助和担保费补助,达到扶持条件后6 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业主注册后(异地扩建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并且项目投产后2 年内(以最高年度计算)达到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500 万元,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超10 万元。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土地款奖励审批表(附表二);
(四)企业投产验收报告;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凭证;
(六)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七)土地款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税收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首次以2008 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为基数起点,企业达到补贴条件并兑现补贴后,该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就作为该企业新的最高基数,未达到补贴条件的其基数不作调整。
企业申请税收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收补贴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税收补贴审批表(附表三);
(四)企业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补贴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购置设备,进行扩建或技术改造。
《规定》中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现有厂房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6 个月内,企业可提出设备资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购置资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设备购置资助审批表(附表四);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六)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七)设备投产验收报告。
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开工和验收时须到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的投产时间须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以验收报告备案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新建项目须提供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创新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创新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技术创新奖励审批表(附表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认定证书,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或省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文件;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项目或产品投产验收报告;
(七)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节能降耗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节能降耗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节能降耗奖励审批表(附表六);
(四)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五)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报表;
(六)节能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节能技改项目设备购置清单或技术承包合同、付款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后的节能效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担保费补助审批表(附表七);
(四)政府同意提供担保的说明文件;
(五)委托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六)担保费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对企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意见。
第十二条 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和通信企业,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市政府个案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的土地价格优惠参照《规定》第二条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算时间。企业利用搬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参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基金、补贴,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府办发[2001]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一般性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国家、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及相应文件。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资估算指标;

㈡概算定额;

㈢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㈣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㈤工期定额;

㈥新余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㈦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依据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第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械、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编制与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根据建筑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根据建筑规模、内容、标准、条件、工期和主要设备选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估算编制期的计价根据,并应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以保证投资不留缺口。

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预测概算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计价依据为基础,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标底应根据经审查的招标书要求和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及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合同价格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以中标价为依据,并考虑建设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特殊情况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非招标工程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以调整:

  ㈠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中确认的调整内容;

  ㈢建设单位施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内容;

  ㈣建设单位认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

  ㈤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

  ㈥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编制和审核资格的单位的持证预算人员。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结算编审时限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时办完结算。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算负有监督责任。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有关审计、审核结论作出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审计、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对审计、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依法核定的建议。

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审计、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

备案机构进行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㈠双方协商确定;

  ㈡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仲裁庭、法院指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 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建筑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应取得建筑工程造价编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造价编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方可从事自行建设、施工项目的建筑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无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编审。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保守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参与同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政办函〔2005)177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


5、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费证明等等。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款项核定收入:

(一)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确认以后不能补发并出具证明后,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岗生活费与自谋职业两项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四)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男18-52岁,女18-48岁)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中有婴儿或病人需照顾的除外)。因无就业岗位而不能就业的,凭劳动就业部门的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自谋职业的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临时性择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补偿金用于购置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 ;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

(八)因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九)领取其它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可参照本节第(六)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外地户口居民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的病残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生活确很困难的,其病残人员本人可适当享受保障金;

(十三)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是: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付赡(抚、扶)养费。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总和用被赡(抚、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抚、扶)养费数。

经法院判决的赡(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标准计算。抚(扶)养费经协议的,按协议标准计算。

赡(抚、扶)养费实际给付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给付的计算;

(十四)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及初审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市)、区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申请人员宣传低保政策。


(二)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二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居,核实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形成入户调查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经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在7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完毕。


(五)接受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困难户申请,应先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工作。


(六)低保户在本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的,不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低保档案转入新落户所在地民政部门。


(七)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能。


四、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干部、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低保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评审小组在15日内审核完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审批表》,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通知单》,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新建小区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提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并履行社区居委会所承担的低保工作职能。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通过外调或实地进行核实。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管理


(一)低保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社区居委会通过走访了解、跟踪调查,要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每季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评议、审核后,张榜公示,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终止低保待遇手续。在《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栏内填写变更调整情况,在《低保证》审核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停止低保待遇的,要及时收回《低保证》,装入其家庭低保档案。

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制度。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社区居委会对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进行登记造册。公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参加活动后要在考勤表及《低保证》上登记。对没有按时参加活动的要登记备案,考察是否已经就业或自谋职业,无故不到者按《低保办法》规定停发或减发保障金。


保障对象参加的劳动应为公益性质,如清理乱贴乱画、维护社区环境、看花护草、参与治安联防等其它公益劳动,也可组织进行职业培训、时事学习或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社区居委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三)规范资金管理与发放制度。


民政部门在年底前根据本年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协同财政局,根据年度拨款方案及上季度的保障金支出情况将保障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每月的5至10日发放到户或拨入低保户存折。保障金结余的,列入专户结转使用。


民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低保金,领取保障金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在低保证上进行登记。


(四)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低保资料包括低保相关文件、集体评议记录、保障对象名单、统计报表、资金发放表、公益活动考勤表及低保对象档案等相关资料。低保资料要装入档案盒内,分门别类归放整齐,摆放有序。低保对象档案分户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要标明户主姓名及住址,背面要标明档案内的资料名称及份数。内容有:申请书、户口本与房产证的复印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其它与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入档材料字迹要清楚,内容全面。

七、监督


(一)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低保工作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包括:低保工作组织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人数、发放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社区居委会每个月都要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姓名、住址、领取的保障金额及家庭人口在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属名的举报信要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二)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低保对象审批、保障金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或送达不予批准通知单的,认定对象不准确、办理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到位、虚报、瞒报低保人数的,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低保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各地的低保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