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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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2009〕1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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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带给民航公安机关的挑战和思考

张昭辉


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而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已敏锐地感觉到WTO带来的冲击,如何与时俱进,应对我国入世的新局面,这也是新形势交给经受了改革开放锤炼、经历了“三讲教育”和“三项教育”洗礼的全国公安队伍的一个新课题。从各媒体上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经济发达的南方还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或开办WTO知识讲座和学习班,或制订符合WTO基本原则的便民工作措施,都纷纷采取举措应对入世。基于这种紧迫感、危机感,我们民航公安机关确实需要集思广益,冷静应对,要真正从意识和观念上主动适应WTO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中国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入世对我国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挑战。我国入世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主要承担三大职责:第一,我国政府必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第二,我国政府必须保证管理经济行为的公开、透明。第三,我国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的管理经济的行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概括起来,这种影响就是“深刻、全面、强烈”。“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为了保证我国政府入世后能全面履行上述三大职责和相关承诺,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改革行政体制和方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作为民航系统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民航公安机关必须认识到在这种形势下自己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方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
有学者指出入世后公安工作将面临以下挑战:一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战略颠覆和渗透将更为直接和露骨,政治领域的斗争将更为尖锐复杂;二是产生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尤其是入世后经济领域中因劳资矛盾、社会福利保障、失业、金融风险、产业调整等各类利益冲突和矛盾有可能增多,将会引发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三是入世后刑事犯罪领域会出现更多的涉外案件、经济案件、跨境案件,而且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打击犯罪的任务更加繁重,国际间的警务交往和合作将大量增加;四是入世促使国内外财物流动、技术交流和产业调整,国际间交往频繁,涉外警务工作繁重;五是入世后西方的思想观念、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强烈冲击将增大稳定公安队伍、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难度。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航形成了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自然垄断行业之一,市场化程度低,计划经济色彩浓,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民航公安的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入世之后,民航业的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深度只会更进一步加强,对民航公安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入WTO之后,民航公安机关首先必须正视自我,彻底解决下述不足之处:
1、现有的民航公安机关组织体制、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入世后的挑战。民航公安是受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民航总局既代表国家行使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又是民航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代表人。民航公安的经费和人事由民航总局控制,由于机场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民航公安机关的经费实际上已被某些控股机场的企业控制。在这种格局下,出于部门利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考虑出现行政干预执法、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等违法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公安机关是法律职能部门,在现有体制下,企业过多干预民航公安的执法权,这和我们依法治国主旨是背道而驰的,是与依法行政的治国方针不相符的,更不能很好发挥公安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快理顺现有民航公安机关组织体制已是当务之急。在管理机制方面,民航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将面临从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服务型转化,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从经验型向法制型转化,从规范型向科技型、智能型转化,现代管理方式将随着民航业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对外开放而带动民航公安工作的国际化。这种变革是深刻而又全面的,也是我们民航公安机关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
2、民航公安机关传统的治安管理模式活力进一步受限。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促进利益的再分配和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可以预见的是将有为数不少的外资挟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绝对优势参与到我国民航业的竞争中来,进一步市场化的民航运输企业和机场将不得不承受强大的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和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秩序、利益格局将受到冲击,势必造成民航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增多,内部和外部的治安形势会相对严峻起来,将增加民航公安机关对内、外部治安工作防范、控制和管理的难度。
3、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将挑战民航公安机关的传统工作方法。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民航业的飞速发展的强力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培育”出具有高智能、高技术、高危害性的新型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成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降低,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则剧增。目前,民航公安机关的工作方式还是依赖传统,还存在信息化基础薄弱,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低,民警科技素质和使用先进技术手段的能力不高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科技强警意识。
4、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将影响民航空防安全。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面临范围、程度更广更深的开放形势,现有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利益格局都会发生深刻的变革,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将受到严峻的考验,在一定程度、一定阶段,社会矛盾可能会激化,不安定因素激增,这必然会影响到民航内部的稳定;美国“9·11”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借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乘机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借以实现其政治目的,这已成为一种令人不安的新趋势,境内外敌对势力针对民航的有组织犯罪和涉黑性质的犯罪活动也有可能借鉴本拉登的成功“经验”蠢蠢欲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5、缺少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对国际性犯罪的经验少。入世后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化强化,国内外人、财、物流动、技术交流、产业调整和国际间交往将更加频繁,由于我们缺乏外事管理经验,缺少专门的外事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会难以适应。同时在政治领域,境外敌对势力、黑恶势力、邪教势力也会通过各种形式进入国门,其迷惑性、隐蔽性、破坏性更强,境外新的犯罪手段也将不断传入,境内外势力勾结犯罪案件将会出现,其团伙化、智能化、流动性加强。面对新的犯罪手段,民航公安机关预警性研究、前瞻性研究相对滞后,民警的外语水平低、国际法律知识贫乏和处理涉外警务活动经验不足,适应世贸规则的培训教育少,民航公安机关的工作将更富有挑战性。
6、管辖范围广、人员素质不高制约民航公安机关的发展。民航覆盖范围广泛,而且地区性发展不平衡,经济差距比较大。各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千差万别,民航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民警素质相差悬殊等现实情况。总体来说,民航公安机关民警文化程度、业务素质相对较低,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特别是计算机、外语、涉外法律人才更是缺乏。入世后我们将全方位的和世界接轨,民警的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将“国际化”,目前的民航民警的政治、业务、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素质还很难适应国际化挑战,不少民警年龄趋于老化,难以接受新的工作方式,知识急待更新。短期很难适应民航公安工作“国际化”的挑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离骚》中的这两句诗的确是发人深省,催人奋进。面对挑战,我们必须结合民航公安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与时俱进,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二种意识”,提高“三个水平”。
强化“二种意识”,即强化前瞻意识和创新意识。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前瞻意识,牢牢掌握公安工作的主动权。面对“入世”,民航公安机关要全方位、多层次地认清国际和国内形势,把握整体和局部发展趋势。全方位就是要有大局意识,能从整体上看问题,从政治上见利害,不为局部的成绩而陶醉,不被一时的假象所迷惑,超前把握、防控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多层次就是要求各级民航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具有“窥一斑而知全豹”的判断决策能力,准确判断发展趋势,既把握大局,又因地制宜,以变应变,争取主动。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以改革求发展。应对WTO,我们要有新思维、新思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开拓公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要改变过去那种自我封闭的工作方式,加强与周边地区乃至世界各国警方的交流合作,大胆借鉴先进的警务工作经验,开拓民航公安工作新路子。
提高“三个水平”,一是着力提高文化法律水平,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的斗争要求。加入WTO后,对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通过在岗、在职培训,加大民警再教育的力度,不断“充电”,使广大民警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金融、税收、外贸、英语、WTO等方面的知识,培养一支既熟悉民航公安业务,又掌握现代经济知识内涵和WTO运行规则的民航公安队伍。二是着力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充分履行打击犯罪和保护群众的职能。WTO规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要把公正文明执法作为生命线,牢牢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要大力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特别要重视针对民航系统的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暴力犯罪的侦破打击工作,决不能让其危害民航的健康发展,更不能让其形成蔓延之势。三是着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性互动的社会治安和投资环境,维护民航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扰,确立全新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观念。按照国际惯例,调整、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制度,实现与国际警务活动的拉轨,力争达到手续简便化、规则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的要求。要强化警务公开,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环境,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以公平、公正求廉政,以廉政树形象,为我国新世纪经济腾飞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和投资环境,为我国民航事业的腾飞保驾护航。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交通规费足额征缴,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本条例所称交通规费,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各种专项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规费的费种和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费种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也不得要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通规费。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在交通规费收费场所,公布交通规费费种、征收标准以及批准机关和文号。
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后,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核发交通规费有效缴(免)讫凭证。
第六条 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车辆、船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缴纳有关交通规费,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交通规费的,不得申请办理车辆、船舶落籍手续。
第七条 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船舶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报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车籍、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车辆、船舶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承担缴费责任。
第八条 交通规费的减征、免征条件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审核工作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符合减征、免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减征、免征其交通规费。
符合减征、免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减征、免征手续或者经核准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超出减征、免征条件的,应当全额缴纳相应的交通规费。
第九条 车辆因故停驶,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车辆报停期间,停缴交通规费,但不得行驶。
第十条 行驶的车辆、船舶应当具有交通规费有效缴(免)讫凭证。行驶的车辆还应具有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规费票证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领发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或者转借交通规费票证。
第十二条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按照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征收的交通规费足额上解,纳入省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规费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平调或者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规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站。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船舶的交通规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不得妨碍交通。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并出示证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制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标志和灯饰。
第十四条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对车辆、船舶缴纳规费情况和交通规费专用标志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得收取审验手续费;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船舶管理机关在车辆、船舶新增或者异动时,应当向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车辆管理机关在核发车辆牌证或者年检年审时,发现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并责成车辆所有者补缴有关交通规费;凭补缴凭证核发车辆牌证或者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依法征费,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的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缴费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没有交通规费专用标志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在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交通规费专用标志取回被扣证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船舶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船舶;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对所扣车辆、船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继续行驶的,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责令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应缴费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或者转借交通规费票证的,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款;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涂改或者转借的交通规费票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买卖交通规费票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部门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报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