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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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2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8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实行了预约服务制的得3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实行了涉政事务代理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3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2、依法行政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
3、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增加服务对象办事麻烦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一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单位应派负责人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1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钟许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何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晏学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李维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福明 市纠风办主任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六、责任追究
考评情况每半年向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3)由市人事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4)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5)被告诫人员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6)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办发〔2007〕7号文中的《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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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1、第七条第(五)项“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修订为:

“在科技进步考核中,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2、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长期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作为该条的第(二)项,其它款项作相应调整。

3、第九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不超过40项。”修订为: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4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项。”

4、第三十条第二款“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修订为: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2万元/项、三等奖0.8万元/项。”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2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3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6号)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87年11月14日,化工部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3〕116号《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及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努力实现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化工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项目是否应该建设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上级领导机关投资决策,为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四)项目主办单位要为编制可行性研究单位创造客观的、公正的工作创造条件,应向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有关基础资料。
(五)化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出口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以及产品和原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项目,除进行财务评价外,必须逐步展开国民经济评价。
(六)根据国家计委〔1984〕1684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老厂改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可以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拟改建、扩建、更新改造内容和有利条件与企业总体改造规划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衔接等情况进行编制。
小型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7〕808号《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二)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四)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第二节 研究结论
(一)研究的简要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 需 求 预 测
第一节 国内外需求情况预测
(一)产品的现状及产品的用途。
(二)国内、外相同或同类产品近几年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和变化趋势。
(三)产品进出口情况。
(四)国内、外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
(五)产品的销售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第二节 产品价格的分析
(一)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
(二)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
(三)产品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意见。
第三章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一)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的选择。
(二)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
第四章 工艺技术方案
第一节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一)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
(二)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三)推荐工艺技术方案的说明。
(四)工艺流程及生产控制方案说明(附工艺流程图)。
(五)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引进的理由,应说明可能引进技术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
(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建议。
第二节 物料平衡和消耗定额
(一)车间(装置)和全厂物料平衡方案。
(二)车间(装置)和全厂热平衡方案。
(三)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
(四)单位产品能耗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选择
(一)车间(装置)主要化工单元设备应做简易计算。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需要,说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
(二)提出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
(三)如需引进技术,应提出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
(四)车间(装置)设备表(设备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和重量)。
第四节 标准化
(一)工艺、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
(二)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供应
(一)主要原料如系矿产资源,应有储委会正式批准的储量报告。
(二)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来源及运输条件,供应的可靠性。
(三)水、电、汽和其它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并说明自用、供外、外供数量和情况。
第六章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第一节 建厂条件
(一)地理位置、当地气象条件。
(二)社会经济现状和城镇、地区规划情况。
(三)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级和目前厂地使用现状。
(五)水源、水质、供排水工程、防洪等情况。
(六)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
(七)供热工程情况。
(八)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
(九)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区的条件。
(十)厂区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
第二节 厂址方案
(一)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综合分析论证。
(二)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
第七章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第一节 总图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置原则和方案(附总平面图)。
2.竖向布置原则及土方工程。
(二)工厂运输
1.全厂运输量。
2.运输方案的确定及运输工具、装卸设施的种类、数量。
第二节 给排水
(一)工厂给水
1.水源及输水工程方案比较和选择。
2.厂区给水工程(包括净化水部分)方案比较和选择。
(二)工厂排水
全厂排水工程方案的选择,生产污水、清洁下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量。
第三节 供电及电讯
(一)全厂供电
1.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
2.电源选择及可靠性。
3.全厂供电方案选择及原则确定。
(二)电讯
1.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
2.全厂电讯设施方案。
第四节 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一)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1.热电车间(或锅炉房)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2.各种蒸汽参数的汽量要求。
3.主要设备选择。
(二)脱盐水(软化水)
1.脱盐水(软化水)方案的选择。
2.流程简要说明。
第五节 贮运设施
(一)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
(二)各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
(三)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
(四)全厂性仓库面积及结构形式。
第六节 维修设施
(一)维修设施包括、机、电、仪、土建、防腐等维修项目。
(二)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
(三)维修设施规模的确定。
第七节 土建和人防
(一)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
(二)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
(三)对地区特殊性问题(如地震、大孔土等)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
(四)全厂人防设施方案的确定。
第八节 生活福利设施
(一)全厂生活福利设施规划方案。
(二)建筑面积及单位造价。
第八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工业卫生
第一节 环境保护
(一)建筑地点环境现状
1.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如系改扩建工程要说明原有工厂或车间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的情况
1.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音、震动、辐射等),外排污染物有害成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2.排放方式和去向。
(三)三废治理措施
1.三废治理原则和要求。
2.治理措施或回收综合利用方案的比较及选择。
3.预计达到的效果。
第二节 安全和工业卫生
(一)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原则与要求。
(二)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措施。
第九章 工厂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一节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
(二)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生产班制及定员
(一)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
(二)全厂总定员和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三节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一)概述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
(二)人员培训计划(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
第十章 项目实施规划
(一)建设周期的规划。
(二)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及正式投产时间。
(三)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横线进度表或实施规划网络图(有条件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总投资估算
(一)建设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单项工程(按车间或装置)的投资估算。
3.建设总投资估算。
4.外汇资金项目总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5.投资估算分析。
6.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或修正价格进行投资估算。
(二)流动资金估算。
(三)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四)老厂改、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出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情况。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外汇资金来源(国家外汇、地方留成外汇、中国银行贷款、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出口信贷、商业信贷等)。
2.人民币资金来源(国家拨改贷、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国内合资、自筹资金等)。
3.贷款利润、管理费、承诺费等情况。
(二)资金筹措的方式说明。
(三)贷款偿付方式。
(四)工程项目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使用情况。
(五)说明建设资金是否已列入部门、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
第十二章 财务、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价
第一节 产品成本估算
(一)产品成本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成本的估算
1.车间(装置)产品单位成本的估算(现行价格、影子价格)。
2.逐年生产总成本的估算(按现行价格估算,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估算)。
(三)产品成本分析。
第二节 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主要计算报表分析
1.财务现金流量表
(1)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国内投资现金流量表。该表适用于涉及外资的项目,以国内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等)为计算基础。
(3)有些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自有资金为计算基础,包括计算贷款利息和本金偿还的现金流量。
2.利润表。
3.财务平衡(资金规划)表。
4.借款偿还平衡表。
5.外汇流量表,涉及外贸项目,一般要编制外汇流量表。
6.资产负债表,国内项目一般不编制资产负债表。但有些项目有特殊要求时,要编制。
(三)评价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利润率。
(2)投资利税率。
(3)投资收益率。
(4)投资净产值率。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6)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元/吨)。
(7)产值能耗(吨/万元)或净产值能耗(吨/万元)。
根据项目情况选取评价指标,还可以另外计算一些补充指标。如:成本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2.动态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2)财务净现值(FNPV)。
(3)财务外汇净现值(FNPVF)。
(4)财务净现值率(FNPVR)。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6)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
(四)清偿能力分析
1.借款偿还期。
2.借款偿还比。
3.清偿能力分析说明。
(五)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3.概率分析。
(六)方案比较指标
1.静态指标
(1)差额投资收益率。
(2)差额投资回收期。
2.动态指标
(1)净现值法。
(2)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3)现值比较法。
(4)年费用比较法。
(七)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评价
老厂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价,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评价指标。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
(一)国民经济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基本计算报表分析
1.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 国内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三)评价的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净效益率(NBR)。
(2)净效益能耗(吨/万元)。
2.动态指标
(1)经济内部收益率(ETRR)。
(2)经济净现值(ENPV)。
(3)经济净现值率(ENPVR)。
(4)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四)不确定性分析
1.敏感性分析。
2.概率分析。
第四节 社会效益评价
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节能的影响。
(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三)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的增加出口创造外汇的影响。
(四)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
(五)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六)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影响。
(七)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
(八)对远景发展的影响。
(九)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十)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十一)对国防和工业配置的影响等。
第十三章 结 论
第一节 综合评价
(一)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二)综述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以减少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研究报告的结论
(一)综合上述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作出结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三)建议及实施条件。
应有附件: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有关文件。
2.储委会正式评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的审批意见。
3.厂址选择、选线报告(大型项目)。
4.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运输、征地、供水等有关协作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书。
5.资金筹措意向性协议书或意见书。
6.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附同级财政、物资部门对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的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部门对建厂地点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9.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10.和外国厂商技术交流及初步探询价格的有关资料。
11.其它。

三、附 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