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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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九江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应当贯彻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九江市公安局是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九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具体负责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 交通、旅游、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物价、质监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指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免费培训。
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和治安信息通报。
 (五)受理和处置涉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妥善调解治安纠纷,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时应自觉接受治安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
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 (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公安机关、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制,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 (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法制和安全防范培训。
 (四)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 (五)提供治安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为群众求助提供帮助。
 (六)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并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时应自觉接受治安查报站的治安登记和检查。
 (三)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四)营运中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五)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 (六)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
 (七)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 (八)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上交有关管理机构。
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在接受治安查报站登记检查时,自觉予以配合。
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乘车。
 (三)不得损坏车内安全防护装置。
 (四)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要求驾驶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 (五)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的酗酒者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须有专人陪同。
 第十条 治安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进行必要的治安检查。
 (二)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的报警求助。
 (三)为客运出租汽车提供其他的安全保障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收集相关信息,及时互相通报。
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不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致使客运出租汽车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客运出租汽车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严禁随意干扰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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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印发给你们。
今后,在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产权变动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按复函中的精神办理。
附件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你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外方用现金单方增资,也应对该公司原有实物资产进
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外方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各方股权比例。



1993年6月1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市场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旅游重大策划创意奖。

对成功实施有效推介张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创意策划,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一)对开发韩国市场,年接待量达到4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二)对开发香港、澳门、台湾市场,年接待量达到2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三)对开发东南亚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超过1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5000人再奖励1万元。

(四)对开发日本市场,年接待量超过6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3000人再奖励1万元。

(五)对开发欧洲、美洲、澳洲等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

第五条 设立冬季旅游专列、包机奖。

对冬季(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底,下同)开通旅游包机(每架次100人以上)、专列(每趟500人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每架次航班、每趟专列2万元奖励。

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市旅游局进行的旅行社年检确认的数据为奖励依据。

(一)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接待境外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认定、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5万人(以市旅游部门统计为准)、具有本地民族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设立旅游新闻奖。凡是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张家界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

(一)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刊播的头条新闻,被中宣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2万元。

(二)在国外国家级报纸头版和国家级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被省委宣传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1万元。

(三)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海外版)》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5万元。

(四)在《人民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或者《人民日报》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刊发的头版头条新闻及《半月谈》刊发的头条新闻,同时被2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国外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3万元。

(五)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 (海外版)》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新华社、中新社的通稿,同时被1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湖南日报》头版和湖南卫视《新闻联播》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2万元。

(六)在《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湖南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半月谈》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央视国际网新闻主页刊发的新闻,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国外非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本办法第三条所设奖项的奖励对象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设奖项由单位或个人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申请第八条所设奖项的,同时报送市政府新闻办,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登记、核实),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和提名情况在市级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接待人数确认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市统计部门未进行统计的,以市旅游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人及承办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