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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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第十条 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

  第十五条 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期权持股等激励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度。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机制、模式、方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鼓励金融机构以信息化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跨地域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支持、帮助深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化经营试点,实现综合化发展。

  鼓励金融业深化行业分工,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业配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期权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控制、绩效考核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细分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行业可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促进中间业务定价审批体制改革。

  商业银行可以创新国际结算方式。

  银行业可以积极发展小额商业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创新各类金融产品,稳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股票类、期货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机制创新,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市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贴息、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专项资金,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投入和代偿机制。

  市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一)发展网上交易;

  (二)加快金融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加快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和效率;

  (四)尽快形成统一的或相对集中的清算中心、交割中心、备份中心和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进行金融服务创新。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保险业发展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鼓励创新科技保险、环境保险、物流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

  发挥商业保险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责任保险发展,完善公众安全责任分担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创新服务理念,提高理赔效率。

  鼓励保险业探索不动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的保护制度,维护金融创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对在金融创新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嘉奖。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用地规模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土地整合与改造,形成金融基础设施齐全、代表性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中心城市景观显著及金融人才集中的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金融核心功能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对旧工业区、旧屋村进行规划改造时,应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拆迁补偿、土地置换、功能改造等方式,适当建设功能性金融发展基地。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区,支持财富管理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巩固强化深圳黄金珠宝产业基地地位,提高在全国的实质交易份额,积极探索创设贵金属交易基地。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二条 深港金融合作应当坚持积极、审慎、有序、渐进、技术性开放原则,在金融开放的进程中,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对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香港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支持香港发展人民币业务,在两地货币市场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二)深化深港两地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支持港资银行在深圳发展;

  (三)建立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四)拓宽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合作范围,加强双方在业务、培训、后援服务外包等多个领域的交流合作;

  (五)加强深港两地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合作,探索共同设立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

  (六)完善深港两地清算、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就深港双方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阶段性任务与香港方面进行磋商,所涉议题列入政府高层互访讨论的议程。

  支持建立双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与香港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横向合作、信息沟通及工作会晤机制,共同支持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

  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之间以高层论坛、专业交流、行业公会之间互访等形式加强合作与交流。

  鼓励双方大学与研究机构的金融专家定期举行学术研讨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澳门开展合作。合作内容及合作机制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与国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增强深圳金融业的辐射力。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人员业务交流,互设代表处。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金融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公职人员和市民的金融意识及素质:

  (一)将金融知识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学习金融理论,掌握金融发展动态;

  (三)举办中小企业融资、证券投资基金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高峰论坛,吸引国际知名专家和机构来深圳交流金融发展、创新和监管经验;

  (四)开展金融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社会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财经资讯、调查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产权登记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民族品牌、与国际知名机构开展合作、并购联合,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完善信息平台和违规披露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处置涉金融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涉金融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保护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发展风险评估机制,培育和引进金融风险评估机构,科学界定风险评估标准及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风险的常规处理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设立金融发展资金。以市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参与出资,形成共同出资、共同享有、共担风险机制。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发展委员会,统筹金融发展促进工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金融发展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监管机构、深交所、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金融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负责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立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可考核、可问责的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整合财政、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负债及其他公共资源,发挥财政部门在金融发展策略制定与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综合金融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立符合金融发展要求的金融业风险处置专项资金;

  (四)建立深圳金融发展促进评估体系,引入国内外权威评价机构对深圳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定期评估。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运作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金融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金融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效果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实施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促进金融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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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