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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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 ),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 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 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200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 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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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切实控制公路建筑红线,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我市公路网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红线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余市交通局、新余市公路管理局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建筑红线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路沿线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积极配合市路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建筑红线是指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规定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限界。

在本市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市路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设置公路建筑红线标桩、界桩。

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标高30厘米以上。

第五条 市路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红线等档案,加大日常巡查和查处力度,确保公路建筑红线内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保障畅通的公路行车环境。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建筑红线的,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放样时通知路政人员到场。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对不符合办理审批手续规定的,市路政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审批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期间,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本办法要求,对建设路段的公路建筑红线进行控制,迁建建筑应控制在公路建筑红线之外。

第八条 对经批准或经审核登记允许暂时保留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九条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依法批准修建或审核登记的,并且不是因公路改道而在公路建筑红线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物。

第十条 公路建筑红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路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县级路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报请市路政管理部门裁定。省级以上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路产损失的,可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予以修复或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第十二条 因建筑活动影响路产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㈠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未低于公路路肩标高30厘米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挖整;

㈡公路边沟被损坏或堵塞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理或修建;

㈢公路两侧路树被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补栽。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处理或者处理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可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建筑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9日印发的《新余市公路红线内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余府发〔1995〕1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努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对于我们完成这一时期的任务和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强国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来,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多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事例,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的企业勇于承担质量责任,珍视质量信誉,妥善地解决了产品质量问题,挽回了不利影响;也有的企业违背质量诚信、漠视质量责任、无视质量信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企业、行业乃至我国工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都说明,加强质量信誉建设对于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竞争力和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我国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大力度,重点推进。
  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工作相结合,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将提高质量信誉的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以企业为主体,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础。企业只有承担起质量责任,质量信誉才有了落脚点和提升的动力。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品;二是持续改进质量;三是承担因经营和产品引发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当前,我国部分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相对淡薄,缺乏承担质量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引导企业积极承担质量责任,一是要通过宣传、培训和质量月活动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让企业认识到承担质量责任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二是要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总结和交流质量管理经验、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水平,增强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三是要完善质量法制环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保护积极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和行为,加大对漠视和逃避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创建相结合
  质量信誉和品牌培育是相辅相成的。质量信誉是品牌价值的基础;品牌附加值是对质量信誉的高额回报。
  品牌创建是技术与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性问题。在技术上讲,品牌的实质是自主知识产权;从社会上看,品牌是社会公认度的体现。我国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落后,缺乏自主核心技术是一个原因,部分企业质量信誉不高而导致的我国工业产品整体质量形象不良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将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建设相结合,一是要通过宣传和表彰等活动,提升那些讲质量、守信誉的企业的品牌形象;二是综合利用政策、市场等手段,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价值表现;三是突出重点,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四是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要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四、加强基础工作,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本保证。加强基础工作,为企业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是预防出现损害质量信誉的事件的重要保障。针对容易引发质量信誉问题几个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
  当前,工业产品的实物质量特性与标称的特性不一致或不能达到所依据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上不能达到要求,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
  要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一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特别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特性必查必测;二是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三是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强对企业产品检测能力的配套建设,减少和消除因检测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五是在产业聚集区,特别是中小企业聚集区,大力发展可以提供标准服务和公共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的机构,提高社会化质量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情况下,工业产品标准比较容易成为技术贸易壁垒,也成为导致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信誉和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壁垒的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标准的发展水平;二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三是要加快我国工业产品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对接水平,减少和消除标准间的差异;四是对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和容易引发质量问题的标准进行专门的研究。特别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要对主要目标市场所在国家的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避免可能受到的损害。
  (三)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原材料和采购零配件的质量水平是下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下游产品的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近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因采购零部件质量问题而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事件,给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一是要从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上下游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协作,共同分析和解决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二是要加强上下游行业和企业的标准接口,保证标准要求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三是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严把产品质量的入口关;四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对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通过提高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稳定性。
  (四)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不同于检验。检验的作用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既要判定产品合格状况,又要对质量进行分析,指导质量改进,还要为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是评价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发生质量问题的风险,保护质量信誉的的重要技术基础条件。
  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一是要做好相关机构在地区和行业的布局规划,形成比较均衡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体系;二是加强对现有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以行业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对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有关技术的研究;四是在重点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发展和培育新的机构,增强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五、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量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企业培育和保持质量信誉,提升品牌价值和社会认同度的基础;对社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企业诚信表现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手段,综合发挥法律、政策和市场的作用,保障公共质量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一是通过开展宣传、表彰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二是要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开展质量诚信体系研究,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三是通过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四是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五是对违背诚信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让违背诚信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六、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
  加强应对质量事件的能力是在出现非预期的质量事件的时候,减少和避免质量信誉损失的重要手段。质量不仅是管理和技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产品复杂程度和社会对工业产品依赖程度的增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影响和危害的风险明显提高。在出现突发性质量事件的时候,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对控制其影响和危害程度至关重要。
  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绝不是要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而是要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好问题。一是要根据行业和地区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识别并严格管理,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二是地方、行业和企业要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三是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质检、工商等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四是在行业和地方建立质量事件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质量事件要即时上报,并根据事件性质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将质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七、与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科[2009]18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已经对质量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加强质量信誉建设是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局性质量工作相结合,发挥各项质量工作与质量信誉建设的相互促进作用,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质量信誉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调研情况和工作方案要在3月底之前报到我部。
  有关企业要参照以上要求,密切与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加强质量信誉建设。
  在工作中,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发挥质量监管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质量信誉建设;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质量信誉建设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年度末要对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专门总结,随质量工作总结一并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