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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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检验检疫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局(委),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后勤部: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为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特制定《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切实落实《行动计划》,保证《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doc
     全国疟疾流行区分类.doc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旅游局
                   总后勤部
                   卫生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疟疾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寄生虫病。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疟疾发病人数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2400多万减少到90年代末的数万,流行区范围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其他地区已消除了恶性疟。2000年后,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但随着《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疟疾防控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使局部地区疫情回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全国24个疟疾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95%的县(市、区)疟疾发病率已降至万分之一以下,仅有87个县(市、区)疟疾发病率超过万分之一。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15年大部分地区消除疟疾,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为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疟疾流行区分类
根据2006-2008年疟疾疫情报告,全国以县为单位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县:3年均有本地感染病例,且发病率均大于或等于万分之一的县。
二类县: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1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县。
三类县: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流行县。
四类县:非疟疾流行区。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所有三类县,到2015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所有二类县以及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的一类县,到2015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8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3.云南边境地区的一类县,到2015年,疟疾发病率下降到万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三)工作指标。
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一、二、三类县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在95%以上。
(2)省、地市、县级和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3)一、二类县的村级及三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各省、地市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一、二、三类县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90%。
(2)一、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和1%;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75%。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一类县疫点处置率达到50%,二类县达到70%,三类县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一、二类县居民的长效蚊帐、浸泡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80%。
6.健康教育。
(1)一、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90%。
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一、二、三类县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
(2)省、地市、县级和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3)一、二类县的村级及三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各省、地市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保持100%;一、二、三类县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保持100%;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2)一、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和2‰;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保持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保持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保持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保持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保持100%。
4.疫点处置。
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一、二类县居民的长效蚊帐、浸泡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
6.健康教育。
(1)一、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
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
1.消除考核认证。
100%疟疾流行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2.疑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
(1)原流行县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具备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国家级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类县加强传染源控制与媒介防制措施,降低疟疾发病。二类县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三类县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四类县做好输入病例的处置。各地可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条(RDT)辅助检测。RDT检测阳性者,须采集并保留血片备查。
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
3.加强疟疾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
4.病例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上年度疟疾发病率下降到十万分之一以下的县,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基因分析。
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检测,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旅游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3.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健康教育的指导。一、二类县的中、小学校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并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渗透相关知识。
4.加强社区宣传教育。在一、二类县,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编制适合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特点的宣传材料。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卫生、质检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旅游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工作信息。
2.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报告疟疾疫情;配合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病例追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疟疾病例信息。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配合提供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在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
(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加强疟疾确认实验室能力建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病例的实验室鉴定和溯源;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上年度发病率降至十万分之一以下县的疟疾病例进行病原学确认和基因检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2.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对于已达到消除目标的地区和非流行省份,应当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病例监测,防止继发病例发生。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由卫生部有关部门牵头,各有关部委(局)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消除疟疾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事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重点省(区)应当建立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制订规划,落实任务。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按军队管理体系组织,与驻地人民政府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同步实施。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疟疾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各省、地市、县要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一类县和任务较重的二类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专门科室并配备得力人员,乡镇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其他二类县和三类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五)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疟疾防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六)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等渠道支持消除疟疾中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组织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疟疾传播动力学、疟原虫抗性监测、间日疟根治以及开发新型有效的快速诊断试剂、病原追踪溯源技术等。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国际资助项目支持疟疾消除行动。建立跨边境疟疾防控合作机制,加快我国边境地区控制和消除疟疾步伐。
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地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有关地区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
(三)考核评估。
各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达到阶段性目标的县(市、区)及时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并在2020年完成本省的疟疾消除证实工作。

附件 全国疟疾流行区分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26/001e3741a2cc0d67233d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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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最近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安全在全国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要积极争取安全投入,大力推广免费监理或补贴监理惠民政策,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事故保险等费用给予补贴。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投入,强化安全检验、驾驶培训、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农机安全技术。加强机耕道建设,保障农机作业和转移安全。

  三、继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淘汰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规范农机回收和拆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要积极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规范,提升安全检验覆盖面,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其他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农机安全性能。要尽快完善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技术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行为,提高驾驶操作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机安全法规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

  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是保障农机安全的关键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促进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安全法规知识等,提高驾驶操作、防险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创新培训方法,改进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效果。要加强培训考试质量监督,积极推广电子桩考仪和无纸化考试技术,严格按照考试科目和程序进行考试,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不断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的源头管理

  农机鉴定机构要严格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修改完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明确各类产品的安全鉴定内容,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通过鉴定;要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证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进行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要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库,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应按照规定取消享受购机补贴的资格。

  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禁止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使用。要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

  七、大力增强农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切实加强农机事故勘查、认定复核、赔偿调解、事故报告、分析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摄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提高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拓宽事故报告渠道。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加强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尽快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进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农机考试、检验、宣传、事故、牌证等岗位和配备人员,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作业协会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建立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示范窗口和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九、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创新

  进一步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促进监管环节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监管范围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监管方式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监管手段向现代化转变。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把“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考核。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农机安全生产。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十、努力建设农机安全生产文化

  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农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监理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农村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合作社和农民机手为重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拓展安全宣传渠道,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演讲、展览、征文、书画、歌咏、文艺汇演、移动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农机安全文化理论创新,推出一批安全文化理论成果。大力开展农机安全文化创作竞赛活动,推出一批优秀安全生产宣传产品,满足农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作更多反映农机安全生产的优秀剧目、图书、影视片、宣传画、音乐作品及公益广告等,加快安全文化产品推广,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农业部

                                           2012年9月23日


附件:
农机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10/P020121016348315301262.ceb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科技人才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科技人才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首都科技和人才优势,鼓励和吸引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人才是指中央在京、外埠来京、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郊区县(区)级推广机构以及其它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专长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鼓励和吸引科技人才到郊区从事农业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主要方式是:
(一)以技术入股、投资或其它形式在郊区创办各种类型的高新农业技术企业、高效农业园。
(二)领办与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结合、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技农贸、产加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
(三)受聘于郊区高新农业技术企业、高效农业园、龙头企业及各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职或兼职 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
(四)采取协议形式为郊区各种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小区,专业村、专业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
(五)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有偿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人员到郊区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在承租土地、设施投入等方面均视同当地农民享受各项支农政策扶持和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单位或科技人员到郊区边远山区乡(镇)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可享受山区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其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优惠政策;对其需要配套的“五小水利工程”可享受与农民同等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应积极探索多种担保形式和贷款担保机制,为科技人员到郊区提供农业开发和服务条件。重点支持那些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高效农业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科技人员可以承担北京市的农业科技项目, 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科技经费。项目完成后可申报北京市科技奖励。
第八条 科技人员到郊区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其它社会法人合作创办各种高新农业技术企业、高效农业园、龙头企业等,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合同公证等手续。
第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高效农业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可在项目正常生产后的三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连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或一次。性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给予成果完成人奖励。
第十条 科技人员受聘在郊区农业企业和其它农业经济组织工作期间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的可作价入股,从项目实施起,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采取专职或兼职形式在郊区农业企业和其它农业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对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照章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自行创办或受聘于高效农业企业,在企业任职期间,可按《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保留其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对到郊区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外埠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调京手续。
第十四条 调到郊区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外埠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住房。外埠科技人员持〈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十五条 自行创办或受聘于高效农业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不受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和低一级职务年限的限制,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采取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审的办法,评定相应的职称。在郊区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应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原单位应予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在郊区从事农业开发和服务的外埠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北京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对原职称进行认定或评定高一级职称。
(一)档案关系不在北京市,但在京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外埠科技人员;
(二)档案存放在北京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京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外埠科技人员;
(三)已经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外埠科技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郊区创新创业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各郊区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本县(区)吸引科技人员的政策,为科技人员进入农村及农业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便捷的服务。要依法保护这些科技人员在郊区创业、工作的资产、知识产权和合法收入及其它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