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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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九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九号)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8号),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开展了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对涉及国计民生的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等行业以及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同时对部分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共检查企事业单位17089户,会计师事务所543家。从总体上看,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规范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然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地财政部门检查发现,部分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存在白条入账、假发票报账、资产管理混乱、收入直接冲抵支出等问题,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甚至不设账簿,少数企业为完成绩效考核调节利润指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未统一核算、预算编制不完整、挪用专项资金、账外设账等问题较突出。各地共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582.26亿元,查补税款5.95亿元。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了严肃处理,共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4843户(移送其他部门处理188户),对单位处以罚款3778.75万元,对27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对部分单位提出了撤换会计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检查发现部分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新审计准则,执业质量不高,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规范现象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内部治理、内部控制薄弱,事务所内部各部门、股东、合伙人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特别是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流于形式;未能保持设立条件,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各地财政部门共对63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对8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执业处罚,其中对厦门平正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12个月,厦门新昌会计师事务所、伊犁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6个月,四川元信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陇南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3个月,陕西大地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60天;对1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对44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共对13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对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3至12个月的暂停执业处罚,对1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今后,各级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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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销售下脚(废)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产废企业)、利用购入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用废企业)。 其中,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有相应的仓储场地。
(三)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免税资格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备查: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四)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指定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仓储场地等内容的真实性。
第七条 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也不得跨县(市)区域使用和自行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回收经营单位向产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第九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出入库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结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所有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购进废旧物资,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月逐笔汇总废旧物资的销售情况,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清单》及电子信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附件2)。
第十二条 产废企业销售(含视同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用废企业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时,应如实填写《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资料备查:
(一)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的简要说明;
(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说明、产品与耗用的废旧物资投入产出比例;
(三)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四)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用废企业购进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依票面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当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凭证等单证。对手续不全或者不能证实购进业务真实性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用废企业应当按月逐笔逐票汇总废旧物资的购进情况,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第十七条 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将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并运用下列相关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重大疑点问题或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检查处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评估指标
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情况。
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情况。
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掌握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
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同行业的收购、销售废旧物资价格,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二)用废企业评估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通过对用废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用废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利废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燃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利废企业燃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掌握燃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耗比情况,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进项税额的项目构成。通过分析产品消耗的原、辅料的项目构成要素是否符合逻辑比例关系,掌握废旧物资的合理抵扣比例。
第十九条 回收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资格的;
(二)经核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
(三)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规定的;
(四)经查实有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收购发票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回收经营单位、产废企业和用废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责任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浅析农村黑恶势力的活动规律及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形态
  (一)没有组织结构的结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小团伙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团伙成员较少,临时勾结在一起。没有固定的组织成员和长远的犯罪目标,犯罪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不太紧密,大多为临时结伙。通常实施一次或者数次犯罪便散伙,不是长期地、经常地纠集在一起实行犯罪。
  (二)组织结构松散的团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黑恶势力组织主要靠成员间的犯罪意识、利益及“哥们义气”维系团伙组织,没有明确的帮规条约或者不成文的规定,用于支持团伙发展壮大的资金还不够雄厚。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不固定,由一定地域内的、自愿结合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的落后小群体。成员之间也无明确的、固定的分工,组织结构较松散;从犯罪的特点来看,突发性、随意性强,犯罪前一般没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实施犯罪时往往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犯罪的活动范围广泛,危害面较大,大多数团伙实施多种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侵害对象往往不特定;犯罪手段凶残,不计后果。
  (三)组织较为紧密集团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中级形态。这一阶段的特征:一是犯罪人数多(3人以上),骨干成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过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的发展形态之后,就发展到集团犯罪的形态。
(四)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针对黑社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自己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凭借着人熟、地熟、关系多的有利条件,以地缘、血缘、臭味相投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强拿恶要,盘踞一方,给当地群众心理上造成恐慌。
二、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钱财。主要表现为私设地下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各种经济纠纷,受雇行凶,敲诈勒索,以凶、横、霸、狠称霸一方;近年来,农村赌博歪风盛行,赌博窝点相对隐蔽,不易发现和捣毁,赌博方式多样,流动性大。赌徒利用农村地形隐蔽,易于疏散聚赌人员等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极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这种所谓的“流动赌场”带坏了风气,污染了乡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垄断行业。在农村,各类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轻则恐吓、威胁,重则进行殴打,甚至行凶杀人。在暴力开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鱼霸“、”砂霸’、“路霸”等。
  四、受雇伤人,暴力插手经济纠纷,恶势力犯罪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散闲人员拉帮结伙,以出卖拳头为业,各团伙均有相对固定的召集人和中介,一旦受雇于人,依托方便快捷的现代通讯和交通工具,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动辄数十人,多则上百人,规模越来越大,有的甚至有统一标志,作案工具也有固定的摆放地点,用时统一发放,不用时又由专人收回保管,每次受雇“办事”的路费、伙食费由专人负责开支,“办完事后”每人收取100-500元的出场费,少数团伙已具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五、黑恶势力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国家基层政权有两种基本模式:主要表现为“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两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如2006年打掉的昆明市东川区朱XX恶势力团伙中,团伙主要成员朱XX、王X系铜都镇人大代表,黄XX系碧谷镇人大代表,团伙成员张XX系村文书、李XX系村组长,自2001年纠集东川区铜都镇起嘎、龙潭等村的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滥砍滥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等多起恶性案件,致伤33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从组织构成上看主体成员构成相似的特点:一是本地人多。无论是恶势力首要分子还是盲从的外围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二是社会闲散人员多。团伙成员大多无正当职业和谋生技能,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三是年龄结构低。团伙成员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在校初、高中学生。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团伙成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社会公德,法制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他们讲究哥们义气,崇尚外国黑社会、帮派中“亡命徒”式的行为模式,把吃喝玩乐、享受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五是有“前科”的人员多。多数恶势力成员是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被刑事拘留、治安处罚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有的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人员。这些人都是经过打击处理却劣性不改,甚至以此为“炫耀”资本的人员。调查表明,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二是在饭馆、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及其他娱乐服务等治安复杂场所,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三是矿山、建筑、征地、交通运输及一些季节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业。如晋宁县苏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了垄断段明村、双龙湾等地的野生蘑菇生意,采取殴打、威胁和干扰等手段,不许其他商人收购,强迫村民以低价成交。又如东川区郭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汤丹镇进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取豪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与周围的汉族之间,可能因信仰、习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引发冲突,以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若处理不好各民族之间的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如石林县以敖XX为首的汉族恶势力团伙,与以李X为首的彝族恶势力团伙之间,因争地盘、充老大、争女友等原因相互多次发生械斗并涉嫌多起伤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