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莫宗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35:22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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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    
                        莫宗艳

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另外,制约文书送达的效率还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并且又历经一、二审的案件,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那么一、二审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规定审限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的各环节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诉讼时间;其次,从公告送达的方式来看,公告送达消息主要登载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律专业报纸上,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专版同时有几百条公告消息,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背离了公告送达的初衷,意义不大,因此,公告送达应着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其效果较为明显。
二、交纳上诉费的期限问题
  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规定:“上诉人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如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对交纳上诉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审人民法院往往只重视在上诉期限内是否收到上诉状,而对于及时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费及严格监督上诉费交纳是否逾期等问题却疏于监管,致使许多上诉人在交纳上诉状后,不按期限交纳上诉费也没有被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或已逾期多日方予以处理,影响了一、二审诉讼程序的衔接。因此应加大对上诉费交纳期限的监督力度,严格按法律办事。
三、案卷材料及时移交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移交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但对于案卷到达二审法院后,何时送交主办法官处办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院实行的是立审分开制度,一审案卷呈送至二审法院立案庭后,如果滞留时间过长,势必也影响到效率的问题,因此,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立案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时限,另外,立案庭将案卷材料移送到审判庭室后,负责分配案件的庭长也应将材料立即送交主办法官,不得有所滞留。
四、审查是否应当开庭
  我们知道,开庭审理案件是一审诉讼的必经程序,需要花费一定的诉讼时间,而二审案件不是必须开庭审理,如果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审理二审案件涉及到一个有选择开庭的问题,如果审查得当,则可以提高二审审判效率。实践中,我认为以下四种类型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一审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2)一审经公告受送达人未到庭的,不再开庭,改为询问一方当事人;(3)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并且容易处理的案件,也不需要开庭;(4)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同种类型的案件,并且对该类型案件处理原则一致的,也不需要全部开庭审理。
五、通知开庭的问题
  在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因通知当事人开庭方法不得当而拖延诉讼时间的问题。由于通常单纯采用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方式,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或不能及时接到通知,则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到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因而无法按期开庭情况,只能另择时间开庭,如此既延误时间,又增加当事人负担,因此,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应力求通过原审法院帮助(如告知电话号码),采取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另外,在委托外地机关送达开庭传票时,常有超过开庭时间方交受送达人签收的情况,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延误了诉讼时间,因此,如委托送达开庭传票,应在信封封面上注明“须于×日前送达”的字样,以免造成延误。
六、文本数量影响效率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及答辩状副本的数量标准,但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不够,法院通知补交的情况,这也延误了一定的诉讼时间。为此,建议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应诉通知书中注明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为当事人总数基础上一律增加三份,以资备用,从而杜绝需补交上诉状和答辩状的情况发生。
  七、“庭前会议”制度影响效率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法院系统试行了审理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目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提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没有达以预期的效果(比如庭前会议已核对的证据开庭时仍然进行核对),反而增加了当事人应诉的负担延误了诉讼时间。为此,应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只适用于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而对于案件简单,证据材料不多,经一次开庭就可以质证完毕的案件不需经过“庭前会议”这一程序,以期提高审判效率。
八、二审开庭审理的效率问题
  对于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提高庭审的效率也就是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庭审时间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对诉讼投入时间及精力的多寡,也是双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下面分阶段逐一讲述:1?开庭审理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阶段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义务不必一一宣读,只说明已书面告知有关权利义务,以便尽快进入庭审实质内容阶段;2?在陈述诉请及答辩阶段,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只讲诉讼请求及主要观点,不必涉及具体的论据。如当事人照念上诉状或答辩状,审判长应予制止,书记员记录为“事实及理由同上诉状或答辩状”的字样;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应首先逐一询问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有无异议以及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有没有与本案有关需要二审法院加以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回答列明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不再列入调查范围;最后根据列明的焦点问题逐一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这样,既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又做到条理明晰,一目了然,对于实现法庭调查阶段的高效率大有裨益;4?法庭辩论阶段,应首先由审判长在总结调查阶段情况的基础上指明辩论焦点,该辩论焦点应侧重于调查阶段仍有分歧的焦点以及法律适用、法理问题等,而对于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已无异议的焦点问题不再列明;其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应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将自己主张的观点阐述清楚为原则,既让双方当事人将道理辩明,讲清,又不允许当事人多次重复观点及理由,把握好其中的“度”,避免辩论阶段的冗长;5?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言明如双方在辩论阶段的观点没有改变,则只需用简明的语言原则上表明对本案的态度即可,不必要重复辩论阶段已陈述过的具体观点及意见。6?调解阶段,审判长应首先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均表示愿意才分别询问调解的条件,如果有一方或双方表示不愿意调解,则没有必要询问调解条件,这样避免了一方当事人提出具体调解条件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节省调解阶段所需时间。
九、合议案件阶段的效率问题
  在案件休庭后,影响案件及时合议的因素主要有:等待当事人补充证据,需要法院进一步查证有关事实,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长时间写不出案件审查报告,不易召集合议庭成员或领导合议讨论案件等,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力争做到:(1)审查是否必须鉴定,如需鉴定也应与鉴定单位订明鉴定时间,避免鉴定时间无限期拖延;(2)对当事人需补充的证据应明确限定时间,过时不候;(3)如需外出查证应及时安排时间;(4)书写审查报告可以简明扼要,与一审判决书相结合,侧重于庭审焦点问题及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二审又没有变更的事实,可以言明参见一审判决书,而不必连篇累牍的面面俱到;(5)由庭长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庭室人员及时合议案件。
十、案件汇报方式效率问题
  主办法官除须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外,有时还要向本庭庭长、主管副院长等领导汇报审批,如系重大、疑难案件,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还需向审委会汇报,因此,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案件汇报也是提高二审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由于负责汇报案件的法官在介绍情况时不能突出重点,流于泛泛而谈,使得听取汇报的领导或审委员会的成员们迟迟不能进入“角色”,直至汇报完毕时仍往往“一头雾水”,影响了案件汇报的效率。为此,建议法官在进行案件汇报时遵循五个步骤进行;1?介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基本法律关系;2?简单介绍案件的基本争议焦点;3?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4?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基本事实,分别具体说明每一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以争议焦点为基本脉络汇报自己的或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这样,既做到节省汇报时间,又条理明析,突出案情重点,大大提高案件汇报的效果。
十一、制作二审判决书的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由于受传统判决书格式的影响,在制作判决书时,普遍缺乏二审的特点,与一审判决书雷同,不利于提高二审判判书的文书质量及制作效率,综合起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在陈述原审法院判决意见及上诉人观点部分,不应拘泥于严格的形式,“上诉人某某不服判决意见及上诉称”这句话本身很难涵盖上诉人的全部观点,应改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及理由如下:”的形式,这样更为灵活自如,更便于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2)“经审理查明”部分,当前大量存在照抄一审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内容的现象,这样既无法保证二审判决书的质量,也助长了二审法官的依赖和懒惰心理,必须加以改革。还有的二审判决书虽未照抄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的文字,但没有突出与一审判决相异部分,当事人需对照一审判决书才能看清两审的判决书对查明事实部分是否有变化,不便于当事人明察二审事实内容的变化情况,因此,这部分陈述应充分体现二审判决书的特点。具体说来,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出入,则只需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也予以认定”的语句即可;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有少量出入,可用“一审判决除以下方面有误外,其余均予认定”的语句,并随后具体指出一审判决有误的部分;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大部分或全部不相符合,才需全部重写。(3)对“本院认为”部分,不应当每一份判决书均以“本院认为”四字统揽该部分的内容,而应当灵活文字的表现形式;另外,这部分内容也应体现二审判决的特点,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对错,上诉人上诉理由的正确与否,反映出作出二审判决的事实及法律根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目的是使当事人通过该部分的文字,能充分了解到法院已就其上诉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和裁判,并能理解法院的整个思维过程,具体的要求就是当一审判决正确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予以肯定,没有必要重复或照抄一审判决意见,将重点放在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的审查裁判上面,如一审判决有误,则重点放在不同意一审判决的理由的说明,总之,应明确二审程序是“裁判的裁判”,形式上不要拘于一格,也可以以要点方式表达问题。
十二、逐级上报制度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经书写判决书后,尚要经庭长及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也就是判决书的逐级上报。在审判实践中,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过长导致时效变得毫无意义的例子俯拾皆是,不足为怪,这严重影响二审审判高效率的实现,今后应明确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或探讨提高效率的其它方式,把住实现二审审判高效率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深入研究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及相应对策,有其特殊的意义。“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一脍炙人口的诗句常令我想起为实现审判高效率而跋涉在漫漫征途上的人们,这一征程虽前途光明却道路曲折,但是,只要我们不断求索与努力,终会迎来光明的明天。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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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食品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省食品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促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执行国家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地方食品行业规范,起草地方食品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三)推动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掌握和分析、汇总国内外食品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食品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五)组织指导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负责食品工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

(六)指导全省食品工业的生产运行;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组织食品行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新闻发布、督查、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会议组织、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拟订全省食品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推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食品行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负责全省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科技信息处。

  负责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吉林食品网站建设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动态,指导食品企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指导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本行业生产运行;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4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发改高技[2013]26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和原则
(一)电子政务建设思路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建设目标上,要从过去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办公效率,向更加注重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转变;二是在建设方式上,要从部门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互动和资源共享转变;三是在系统模式上,要从粗放离散的模式,向集约整合的模式转变,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内容的确定,要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服务公众为落脚点,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提升政务部门信息能力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部门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发挥电子政务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职能的作用;三是注重顶层设计的原则,要推进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电子政务项目促进多部门协同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作用,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发挥投资效益。
二、强化电子政务项目“一把手”负责制
(一)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责任机制。项目建设部门的“一把手”,应按照“三个转变”的建设思路,强化责任机制,有效落实顶层设计的思想,强化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全过程的统筹指导,切实保障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实效。
(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跨部门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基于《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细化项目体系架构,明确具体建设任务,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项目建成后,应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的共享共用机制,保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三、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共建项目的建设
(一)中央跨部门共建项目应统筹建设方案整体推进。对于多个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研究形成项目体系架构和建设方案,各共建部门应按照已明确的建设任务,深入开展需求分析,确定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建设方案。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完成项目整体立项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
项目整体立项批复后,各共建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整体立项后,需要相关部门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政务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对共建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整体立项的统一要求,做好共建项目的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发挥实效。
各共建部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并单独形成节能评估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1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在编写招标内容的同时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对不列入招标范围的具体项目及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等依据和理由作出说明,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二)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应统一规划整体立项。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共建电子政务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标准规范,做好对地方建设部分的指导工作,并组织地方共同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地方有关部门应做好所建项目与本地区已有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就涉及本地区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提前征求地方项目审批部门意见,地方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具资金承诺函。地方资金承诺函应与整体立项的项目建议书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涉及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节能、招投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在确保完成项目整体立项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在测算中央补助资金时确定的基本配置的基础上,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具体请按55号令执行。
四、充分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
(一)强化电子政务项目需求分析工作。在立项准备阶段,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55号令,以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自行或与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共同开展项目的需求分析工作,注重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础性、适用性和指导性。
需求分析的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其构成主要包括政务业务和系统结构的基础调研、量化分析、论证咨询、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和专家评议等。需求分析有关经费可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和预备费中列支。
(二)发挥项目建设部门业务司局的主导作用。应充分发挥项目建设部门业务司局在需求分析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信息化支撑单位应加强与业务司局的协调配合,并做好技术支撑保障。
需求分析工作应基于项目建设部门的核心职能,重点研究分析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合理确定项目的政务目标,创新行政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科学组织信息资源、优化系统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三)明确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础地位。项目建设部门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后,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组对其进行评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专家组评议通过的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和评审机构在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过程中,应将专家组评议通过的需求分析报告作为项目评估和评审的重要参考。
五、大力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
(一)严格落实信息共享需求。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包括需求分析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应专门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录,信息共享目录应包含共享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信息共享目录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项目审批部门。
(二)发挥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支撑作用。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及以下的业务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现有部门专网承载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和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要分别逐步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来。国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具体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执行。
六、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质量管理
(一)严格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对于需求分析不够清晰完整、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中未落实需求分析设定的目标和相关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
(二)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以下简称“2544号文件”)的要求,强化项目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项目概算调整的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按照2544号文件有关规定可自行审批调整的,应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监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办法》(档发[2008]3号)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同步推进电子化档案管理。在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应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三)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运维资金。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西部地区和东、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按照基本配置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疆三地州、西藏及四省藏区全额补助,对西部地区以及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补助20%,有国家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补助资金通过中央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解决。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要及时到位,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
七、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控
(一)统一使用国家网络信任服务设施。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的业务应用要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内网平台提供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信任服务设施。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业务应用要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务设施。已建和新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相应的信任服务系统,同步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务设施,实现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应用。
(二)加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根据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决方案。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积极采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和产品。在项目建设中,从技术方案到招标采购,尤其是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采用情况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八、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改革创新
(一)创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维模式。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项目代建等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项目建设和运维的新机制、新模式,合理控制和降低建设与运维成本,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推进新技术在电子政务项目中的应用。鼓励在电子政务项目中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绿色节能、模拟仿真等新技术,推动新技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化资源利用效率,深化业务应用,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为创新电子政务发展模式,提升电子政务效能积累经验。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督促。项目审批部门要对《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跟踪分析,并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价。项目投入运行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对未实现效能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部门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国务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将作为“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根据《规划》的部署,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安全设施”)建设部门,按照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安全设施建设目标、思路、建设布局和系统框架的研究。按照“中央侧中央投资,地方侧地方投资,企业侧企业投资”的方式,组织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共同推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信息安全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具体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