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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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

舆论监督作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

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

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

(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

经局领导确定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条 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一般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对于其中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开对外报道,事故的有关情况由有关业务司(室)提供,经局领导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报道,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新闻

发布会制度。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事先由局长或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也可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司(室)主要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采访局领导,一般只安排中央级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有采访

要求,需提前与政策法规司联系,并提出采访提纲,由局领导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和安排有关采访事宜。不同意采访的,向新闻单位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新闻单位凡通过政策法规司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审

阅。一般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司长或分管副司长审阅,重要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有关局领导审阅。《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杂志和《中国煤炭报》刊登局领导讲话和反映局的重要活动、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政策法规司审阅。

第九条 新闻单位直接采访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人时,经有关局领

导或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室)安排接待。新闻稿件经接受采访司(室)主要负责人审查。重要稿件要经分管局领导或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加强与中央级主要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政策法规司要定期

向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通报局有关工作部署和情况。局邀请记者到基层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局组织的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政策法规司和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室)派员陪同。

第十一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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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

李钢


  震惊国内外的新疆“7.5”暴乱事件让国人更加看清了以热比娅为首的分裂势力的狰狞面目,一群试图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打砸抢烧的极端分子赤裸裸地暴露于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和支持中国统一的世界有识之士眼前。我们为在暴乱中被无辜杀害的同胞沉痛默哀,为在暴乱中无辜受伤害的同胞诚挚祈福,但更为以热比娅为首的暴乱分裂分子感到羞耻。
  在新疆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乌鲁木齐“7.5”暴乱中,我们的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在危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快速反应,果断出击,坚守岗位,不怕牺牲。我们的公安民警以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着人民忠诚卫士的本色,诠释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暴乱中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事态得到控制后,我们的公安民警以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保家卫国的坚定信念,坚守在一线,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他们的忠诚、他们的忘我感动着经历劫难的乌鲁木齐市各界人士。一幕幕警为民、民爱警的和谐、感人画面定格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送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宾馆为执勤民警送去精心准备的饭菜;自发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民用手推车将矿泉水、馒头、西瓜送到公安民警执勤点。一声声感谢的话语,一滴滴激动的泪珠,都在诉说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民警维护稳定、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感激之情。人民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心融到了一起,骨肉相连,亲密无间,警民就是一家人啊!就如一位新疆市民说的“公安民警就是最可爱的人”。“有公安民警在站岗巡逻,我就觉得安全。”“公安民警那么辛苦,我为他们送饭是应该的”。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和地位,多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啊!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民就爱警。
  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把“三项建设”作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支撑,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改善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但是,不和谐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行为意见很大,对一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是人民群众太挑剔?还是我们的执法相对人太难伺候?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朴实、正直的人民,他们的心里只认一个理:公安民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老百姓就拥护他、支持他、爱护他,就把他当亲人。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他们知道美丑、善恶、好坏,知道感恩图报。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解决警民不和谐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民警要有为民之心、爱民之情,真正从内心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从点滴小事做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第一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用心去接触群众、亲近群众,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鉴于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大接访”和“大走访”两大举措,笔者认为很及时、很必要。要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众进行接访和走访,特别是要深入到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群众、返乡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众等家庭,多与人民群众说话、交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措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送唠嗑,把侦破“小案件”、调处“小纠纷”、整改“小隐患”、办好“小事情”、解决“小问题”切实放在心上,从群众最关心的“小”事、最揪心的“烦”事、最期盼的“好”事做起,不要瞧不起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要怕麻烦,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而现实的需要,也是最能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途径。只有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就能够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案、要案我们要查、要破,但更经常面对的是琐碎的“小事”,一个认识必须要深植于民警心中: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就是大事。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学会做一个修理工、清洁工、调解员等角色,新时期的社会更需要懂得做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社区、与人民群众一家亲的公安民警。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只要我们的公安民警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他们就会毫不吝啬、全无保留地献出他们的真情,和谐警民关系何愁不能建立?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