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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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加强管理,有利创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及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馆附设的商品部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收取外汇券出售旅游商品的商店,以收取外汇券出售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经营单位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的调剂外汇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比价差率幅度内下浮,牌议差价率过小时按20%以内的幅度掌握,紧俏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此原则适当上浮。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商品,由经营单位自行制定价格,报商业、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属于企业定价商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按照“以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高于外贸出口价格,参照香港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价格。
第五条 对于古玩、字画等文物商品,国家规定有最低限价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执行,上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中除友谊商店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参照友谊商店的商品价格作价。以出口为主的景泰兰、高档毛笔、中药材等商品的价格,由全国友谊公司价格协作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协调价,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各经营单位参照协调价格销售。
第七条 收取人民币销售的商品,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广东、海南、福建省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更加灵活的管理办法,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其他省市如需要有特殊规定,也照此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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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发【2009】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定名称 文号
综合
1 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076号
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2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20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通过网络报送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通知 汇国函[2001]58号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4 关于加强对外汇交易分中心管理的函 汇发(1999)149号
5 关于下发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有关细则的通知 汇发(2000)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修改外币清算业务月报表的通知 汇国发[2006]13号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7 关于再次重申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270号
8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171号
9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7)汇资函字第189号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0 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汇传(94)22号
11 关于下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186号
12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97)汇国函字第155号
13 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069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87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抗震救灾外汇捐赠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8]2号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统计监测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024号
17 关于下发《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205号
18 关于调整直接投资申报表报送频率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87号
19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21号
20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10号
21 关于直接投资统计汇总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55号
22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9)269号
23 关于更正汇发(1999)269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汇综发(1999)51号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10号
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81号
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0号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14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定名称 文号
综合
1 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卖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19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2]36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期试点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2]5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4]105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6]6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6]36号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批复 汇复[2005]349号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8 关于禁止与境外炒汇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通知 (94)汇管函字第199号
9 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问题的复函 (96)汇管函字第127号
10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传(1997)7号
11 关于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对所属海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98)汇资函字第214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15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10号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4 关于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5)汇管复字第094号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026号
16 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206号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2001]4号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上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报表的通知 汇经函[2003]4号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的通知 汇发[2005]5号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5]97号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21 关于加强外汇贷款统计监测管理的通知 (93)汇资函字第166号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4号
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汇发[2005]22号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汇发[2005]25号
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14号
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14号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外债数据清理遗留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7]179号
2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汇发[2008]14号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所询外汇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