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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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交纳优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单位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的发放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
(二)优待金于每年年终发放。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性收入。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原所在乡(镇)或者区、县上一年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单位可以给该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增发数额由单位决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海、空军限计一年,陆军、武警限计两年),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凭此证明发放优待金;没有部队证明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三)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8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3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1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所需奖励款在当年应发的优待金中列支。
(四)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由所在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同时抄送区、县征兵办);区、县民政局在每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年终一
次发给义务兵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区、县民政局申报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同时抄送区、县征兵办);区、县民政局在每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年终一次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
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年终一次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五)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年终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50%的优待金。义务兵被提升干部或为转为志愿兵的,在提升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优待金

(六)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专业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因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
优待金。
(七)每年发放优待金时,应按规定先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优待金发放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
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八)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对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两项优待由
乡(镇)或区、县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三、优待金的管理
(一)为加强优待金筹集发放的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的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每年9月协调小
组召开例会,通报上年度优待金筹集发放情况,审核本年度优待金用款计划,研究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作出年度工作报告。
(二)每年10月市财政局将优待金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转拨区、县民政局组织发放。
(三)优待金实行以支定收、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待金的筹集发放由各级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义务性质,所需费用上限封顶,按实列支,节约使用。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1993年2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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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与提升

汤继乐


内容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多层面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体系、内容、载体和教育者等方面创新改进,以提升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  监狱;政治思想工作;思考;提升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试就此作些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促进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有利形势

1、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为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前进方向。
2、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持续变革、政治体制深化改革和2009年两会的胜利闭幕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监狱“三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演进、依法治监与和谐监所的推进则提高了整个监狱队伍的法制观念、理论水平和人文精神,顺理成章地把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到相对高的位置。
3、现代化文明监狱、争创全国监狱工作排头兵的践行和2008年起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则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和新的形势,使得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成为必然与必须。
4、自建国后,我国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业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工作思路、理念和方式方法,成效显著。监狱信息化建设又为它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二、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对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其突出表现为“三论”。一是“先后论”。部分民警片面理解为当前监狱应该先抓监管安全、改造质量,只有监狱稳定了,发展了,才能谈到思想政治工作。二是“畏难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做人的思想工作需要漫长的过程,单凭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难度太大,开展工作不自信。三是“无用论”,认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谈信仰、谈奉献,远不如发点福利,落实一些从优待警见效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想法在基层民警和机关民警、青年民警与中老年民警、普通民警与少数领导身上普遍存在着。
2、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考评标准不科学。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狱工作已迈进科学化、精细化,如衡量罪犯改造的标准已建立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对于不同改造阶段的罪犯,测试不同的量表,辅之以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科学地统计和数理分析,来评价罪犯的改造状况。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衡量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标准却做得远远不够,现阶段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坏于否就是看民警队伍是否稳定,如果一个监狱的民警队伍发生了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事件,我们就说这个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问题。但问题是如果监狱民警队平安无事,我们是否就能断定它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呢?,这显然这有着太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思想走势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也许表面的风平浪静下还隐藏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这是我们肉眼看不出来的。一名话,当前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标准缺失定性与定量框架下运用量表测量和数理科学统计、分析的支撑。
3、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现在的监狱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单一,无非是以会议贯彻会议,检查落实也是看材料、听汇报,流于表面。在监狱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两个不好的趋势,要么是就道理谈道理,光讲大道理,民警不认同,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要么是认为行政命令见效快,乐于用令行禁止代替说服教育,民警有情绪,工作消极应付。
4、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年龄结构不合理。
  一是知识综合性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知识还可以,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管理学、心理学、行政学等知识,对民警教育时头头是道,但经不起问,一问就“卡壳”。二是个别政工干部自认为有种优越感,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做基层同志的思想工作,在与民警沟通教育时,一旦民警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便扣上“政治觉悟低”、“奉献精神不强”等帽子,脸由“晴”转“阴”,伤了民警的心。三是个别单位青年政工干部少且没有对青年民警特别是“80后”民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缺失教育对策,效果不理想。
5、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有异化倾向。
  一是价值异化。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引领监狱民警树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敬业覆职。有的单位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却定位于求稳怕变,满足于民警队伍不出事。二是手段异化。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进行平等真诚地交流,前者对后者既有热情的鼓励、语重心长的点拨、又有严肃的批评。但有的单位有的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只说好的,不讲差的,向“哄”靠拢;或者连谈话的程序都免了,直接用行政命令。三是组织异化。在基层,教导员、指导员大多抓起了管理,在各种事务性工作中忙得“不亦乐乎”,忘了自己的老本行。
  以上种种,影响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健康开展,使得监狱政工部门处在“平安无事不求你、没有好处不睬你、出了问题才找你、处理不好还骂你”的尴尬境状,冲淡了思想政治工作对监狱队伍建设的塑造和引领作用,必须下大力气创新举措予以改进。

三、提升措施及设想

(一)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在监狱民警中牢固树立两种理念
1、树立“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一个人没有信仰无异于行尸走肉,一个单位没有信仰注定在前进的路上找不到方向和目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能使监狱民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速推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因此,监狱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放在监狱工作的前位,加大对政工干部及民警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切实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各种错误认识。建立“信仰坚定、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最高标准和“民警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的最低标准,时时讲,处处讲,拓宽载体,创新举措,争取广大民警的认同和内化。
2、树立“信仰教育并不回避正当的物质需求”的理念。不少基层同志乃至政工干部都认为如果把信仰同物质需求、经济利益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庸俗化,从而导致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说教与行动“两张皮”。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翻开中国的发展史可知,无论是历朝历代的更迭还是各种学说、主义的兴衰,其背后都离不开经济基础这个推手。抛开物质利益空谈信仰就会陷入唯意识论,而抛开信仰谈物质则会形成“庸俗唯物主义”,两者都不可取。用唯物辩证法来看二者的关系就是在坚定信仰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在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巩固信仰。广大政工干部要更新观念,摒弃就信仰谈信仰,只谈奉献不谈利益的做法,光明正大地把信仰与物质利益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理论融入到为民警谋利益的各种现实活动和措施中去,想方设法为民警谋福利,让过我们的民警过上居者有其屋、口袋有票子、家中有车子的幸福生活,享受到监狱发展的成果,真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爱党爱国、敬业爱岗的意识,自觉保护保护幸福生活不受破坏。
(二)、重建标准、提练理论、建立科学优质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考评体系
  要借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考评标准。就当前来看,新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量表。如忠诚度量表(ZCD),用来测量民警是否信仰坚定、爱岗敬业;人格量表(MMPI、16PFT和EPQ),用来测量民警的心理是否健康、正常或抑异常;生活事件量表(LES),用来测量一定时间内家庭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交对民警心理带来的影响。2、计算机统计分析。3、一定比例的面谈。其中入警半年的新民警、思想明显波动的和半年内受过处理的民警必谈。4、考评时间和考评格次。以便于操作和比较。5、否定性指标。如规定在多长时间内民警队伍发生若干起违纪违法案件就直接评定某监狱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格。5、加权系数。以便使考评分数减少误差。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在新中国监狱改造史上的作用不可代替,成绩显著。所以十分有必要整合经验,提练理论,实现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在高水平上运转。要认真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宝贵经验,大胆实践,小心求证,确立适合的教育方式、方法,努力探求教育的规律和原则;内容上则应根据监狱的性质,突出信仰教育、三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履职教育和民生问题的沟通。还要广泛引进现代管理学、犯罪学、教育学、计算机信息技术、法律等学科作为理论补充和技术支持。
(三)、创新方式、拓宽载体、大力提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俗话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思想政治工作也要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方能吸引监狱民警的“眼球”。1、坚持亲民教育。“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政工干部一定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基层同志的呼声,体验他们的疾苦,做他们的“知心人”。谈话教育时,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平等交流,切不能“扣帽子、甩脸色”。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路子,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允许他们对思想的认识有一个吸收、转化的过程。2、要杜绝空谈、只当白脸不当红脸的做法,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对一些严重影响民警成长的、事头全局的问题应该明确表态、当说必说,绝不做“老好人”,敢于做到“宁听平时的怨声,不听事后的哭声”,对同志负责,对单位负责。3、要尊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沉下心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禁止“以管代教”。
  要尽量减少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如在全监开展“忠诚•奉献”、“理想•信念”、“廉政•履职”,“双让”(让家属理解民警、让民警体谅家属)等专项教育活动,让民警在参与体验中领会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与内涵。要在广泛运用广播、狱内报刊、标语等常规载体的基础上,采用局域网、电化教育、创建QQ群、群发短信的新载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典型教育,对那些信仰坚定、默默奉献、公而忘私的民警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名誉上要予以重奖,以便“肯定一个人、带动一大片”。尤其要指出得是这些好的做法一定要坚持常态化,只有如此,才能让广大民警感受到你的诚心,体验到你的真心,才能收到“指之所向、应者云集”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优化结构、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监狱政工队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政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好坏于否,因此要对当前的监狱政工队伍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技能培训。既包括政治理论,又包括法律、计算机技能、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现代自然科学等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不但要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还要提高能力、人格,让我们的政工队伍在培训后具有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融洽的人际交往能力、精干的组织沟通能力、娴熟的处突能力和稳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时“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取得独当一面、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规定监狱政委、副政委、政治处、纪委、监察、教导员和指导员为开展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严肃查处“不务正业”的行为。
  在当前思想价值日趋多元、人人崇尚个性、独立的年代,如果还有谁认为一个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老少皆宜、包打全监”,则无异于痴人说梦。新形势下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分类施教、对口施教”。各单位要敢于打破“中老年当道”的政工队伍结构,大力吸纳青年人才,以更好地实现政工队伍与监狱民警“老、中、青”年龄阶段的合理匹配。同时,监狱领导还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认真解读“80后”、“90后”,消除“政工干部就得一本正经、严肃客板”的认识与印象,允许年轻政工干部跳“hip-hop",唱“双截棍”、“东风破”,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和语言对青年民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实现“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五)重视身心健康、跟进文化建设

关于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63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市地方经济的总体水平,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产品、行业及领域。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各类工业、特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等领域。
(二)在嘉峪关市内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行业、所有制及产权形式的限制。
(三)政府有关部门免费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
(四)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投资者,其技术属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部门评审同意后,注册资本金中知识产权所占股份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五)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时经批准,可发给营业执照,余下的可在年内到位,如未到位,将按实际到位资金变更注册资本金。
(六)对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证服务上,随到随办,或由我市引资部门帮助办理。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在接到申请后,按“一站式”办证服务的规定期限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全过程实行明确的服务承诺。
二、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后,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1)两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2)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3)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在城市规划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2)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
(4)成片开发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优先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能源、动力、土地使用、劳动力等,其配套费、进网等费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最大优惠。
三、进一步拓宽筹融资渠道
(九)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逐步提高地方各类企业信贷投入比例,在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企业要给予优先支持。
(十)企业以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贷款。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低押贷款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超过票面价的80%。
(十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
(十二)市财政每年在当年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改项目、高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等。
四、财税优惠政策
(十三)对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从科技三项费中优先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为了支持和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的发展,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每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50%由市财政安排支出,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十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公共事业、物资、信息、技术服务、商业、旅游以及社区服务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门,由市财政全额扶持2年,减半扶持3年;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扶持1年,减半扶持1年。
(十六)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养殖业、渔业的企业,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年。投资于农、牧、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10年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七)企业利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96]809号)中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利用“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高载能产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
(十八)对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流通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律实行按章征税。在征收税款时要坚持依法征税、按率计征的原则,不得多征。对当月开了发票的,按核定税额征收时,发票实际发生额应包含在当月核定的税额之内,不许另外追加税金;若发票实际发生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在收取增值税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层层加码。
(十九)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二十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可享受国家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税发[1999]49号)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的有关政策。
五、鼓励个人及各类企业参与企业深化改革
(二十三)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人及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参与我市企业(包括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对竞价整体收购企业资产者,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资产大于负债者,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可分三年付清,首付不得低于4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净资产为零和负资产企业,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实行零价转让。对负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用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弥补负资产。
(二十四)投资及经营者购买、兼并、承包、租赁经营我市的企业,五年内每年上交税金比原企业增长的,财政将在次年对企业的技改项目进行补助或贴息支持。
(二十五)被收购企业吸收原企业职工60%以上的,或购买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或资不抵债企业的,从被收购或受让企业开始盈利年度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财政全额扶持,后两年50%扶持。
(二十六)兼并收购我市企业的,其土地转让价格按国家最低收益的一定比 例征收,商业用地30%,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15%。土地有偿转让和利用企业土地联营、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方式,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七)租赁、承包我市企业者,原企业欠缴的税款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达到租赁及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租赁或承包者可取得该企业资产产权。
(二十八)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的国有、集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重新申报,有关部门只收取相关的变更费用。
六、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重奖政策
(二十九)对所有在嘉峪关市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享受甘肃省嘉峪关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补助项目引进单位前期费用,该费用如何使用,由项目引进单位自定,各有关单位不再检查。
(三十)对积极引进项目、高新技术的单位或个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三十一)每年年底对发展地方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积极引导,加强服务,依法管理,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二)企业在办理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文化、环保等各种手续时,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按最低标准收费,定额收费的减半收取。
(三十三)企业需进行资产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手续时,银行贷款资产抵押管理费及它项权利证明书手续费的收取应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度比照收取。
(三十四)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投入的技术股以及企业购买的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后,可做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登记。
(三十五)为了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企业用得上的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各部门及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十六)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国家计划内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兴办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1998]30号)及其补充规定(市委发[1999]1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十七)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办、领办城乡集体、私营及个体工商企业。特别鼓励在“四区一线”内兴办企业,除享受《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及《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外,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兴办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三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十八)市场管理和等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十九)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
(四十)有关部门要在质量、资质认证,项目申报,政策、信息咨询,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八、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调动、挪用、破坏、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十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加盖收费人员印章,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四十三)严肃查处“三乱”问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非公办、物价局、监察部门举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杜绝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政纪、法纪。
(四十四)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当地经济影响特别重大的企业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挂牌服务。
九、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督促、审核、落实。
十、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正式注册登记的各类非国有经济。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城镇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上出台更为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比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