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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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
  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02年12月31日前整建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执行政策为:企业重组或者分流后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已上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及区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征缴力度。各参保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分期分批缴纳计划。市及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要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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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厦国土房〔2007〕35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经研究,制订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下简称租金标准)的测算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以下简称房屋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标准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行情进行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房屋租金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处不同楼层、舒适度进行计算的房屋应付租金总额,单位为元。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计算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本市同等住宅房屋市场租金行情定期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可按单栋楼房、项目、区域或全市的范围,采用市场租金评估法、成本计算法等方法,以市场租金评估法为主进行测算和制定。

  第七条 评估测算法指按同类型、同档次房屋的市场租金行情,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或专业机构评估和确定租金标准的方法。

  成本计算法指按市场租金构成要素进行计算租金标准的方法。成本租金构成要素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房屋租金=房屋标准租金+调节租金

  房屋标准租金=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调节租金=楼层调节租金+舒适度调节租金

  楼层调节租金=(承租房屋楼层-标准楼层)×楼层调节系数×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舒适度调节租金=舒适度调节系数×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楼层调节租金主要考虑楼层高低因素确定。高层(小高层)建筑以住宅部分的第3层作为标准层,多层建筑以第2层作为标准层。楼层调节系数0.002,多层建筑的顶楼按一楼楼层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舒适度调节租金根据该套房屋的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房屋有一面朝南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0.03,其它房型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房屋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不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