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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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 民政部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他们多是残疾孤儿,亟需有效的医治。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的许多大型医院,开展了医治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的活动,使一些残疾孤儿得到康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使全国更多的残疾孤儿得到医治,最大
限度地改善残疾孤儿自理生活的能力,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社会的负担,卫生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治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
二、参与单位
三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民政系统生产康复用品的企业予以必要的配合。
三、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底。
四、实施要点
(一)志愿报名、确认资格
向残疾孤儿献爱心,医治残疾孤儿是医院的神圣职责,各有关医院应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参加本活动。
(二)了解需求、制定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卫生厅局,共同组织当地民政、卫生部门和有参加资格的医院到本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筛查出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并根据参加医院的医疗助孤能力,建立需要由“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医治的残疾孤儿名册,编制1996-2000年分年度实
施计划。该计划的有关任务应落实到有关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系统康复用品生产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计划(附件一)和参加单位名册(附件二)报卫生部、民政部备案。
(三)实施医治、做好统计
各参加医院应按当地的“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实施计划,分别为所承担的残疾孤儿实施医治,并于每例经治孤儿出院时,将按附件三格式填写(残疾孤儿医治登记表)报当地主管卫生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于每年11月1日之前,将本年度的全部(残疾孤儿医治登记
表)原件报卫生部医政司。
(四)筹措资金、支付诊疗
为保证本项工作得以长期广泛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有关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实施筹措必要的经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和社会慈善捐款中提取一部分医疗经费。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向医院支付残疾孤儿的医疗费。

民政部将从社会募集的资金中酌情补助各地的医疗经费。各参加医院应努力克服本院的经济困难,免收残疾孤儿的住院费,并减半收取手术费和治疗费。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也应为残疾孤儿康复工程资助一部分经费。
五、有关事项
(一)各地卫生、民政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保证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顺利进行。自199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民政厅局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卫生部、民政部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参加医院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优良医德传统,以对残疾孤儿的诚挚爱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本院精干力量,认真做好筛查病例、制定诊疗方案以及治疗、护理等工作,严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争取最大限度地改善残疾孤儿的身心功能;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
前提下,通过计划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康复医学治疗早期介入、自制康复用品、发挥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在后期康复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医疗开支,取得疗效好、费用省的结果。
(三)对残疾孤儿医疗康复过程中所需要的假肢、矫形器、夹板、助行器、压力衣、日常生活辅助用具等康复用品,有条件的医院应积极设法自己制作,对医院不能自己制作的用品,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医院的要求及时寻求制作或购置。民政系统康复用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
(四)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应为医院筛查、医治残疾孤儿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于孤儿完成医院治疗后及时将孤儿从医院接出,不得将经治孤儿滞留于医院。
(五)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接受简单的运动治疗、作业治疗等康复治疗和进一步调配康复用品的孤儿,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应组织本单位有关医疗保健人员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服务,以巩固医院治疗的效果,有关医院应按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19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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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和一九九九年执行计划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和一九九九年执行计划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执行计划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派—3-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肯7-10天。
  2、肯方派—3-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7-10天。
  3、中方派—12-15人的舞蹈团及两名政府官员访肯10天。
  4、肯方派—12-15人的舞蹈团及两名政府官员访华10天。
  5、中方派4-5名中医药专家访肯7天。
  6、肯方派4-5名肯草药专家访华7天。

  第二条 体育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进行互访,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9、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0、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12、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13、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4、本议定书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5、本议定书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16、本议定书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7、本议定书不排除双方为加强两国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18、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19、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过程中,如需修正项目或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下一计划未缔结前,本议定书仍然有效。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内罗毕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华林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1987年1月21日,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研究、指导及教材建设的规划与评审机构。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和做好服务工作,以促进教学过程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工 作 任 务
(一)指导专业(或课程)教学改革
1.对专业设置、布局、教育计划及专业(或课程)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院校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
2.拟定有关课程(包括实验课)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3.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交流总结教学改革经验,以推动和指导教学改革工作。
(二)组织教材建设
1.组织制订本专业(或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实现规划的措施。
2.组织制订翻译、影印、选编、编译国外教材和推荐优秀教材出口的规划。
3.会同出版单位按照规划组织编写、修订、审查、评议教材。
4.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教材、讲义评介活动,交流教材建设经验。
(三)研究专业及课程教学质量评估
1.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的专业及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研究、制订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或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和办法。
2.推荐有关专家参加评估组织,指导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其它
1.协助化学工业部制订化工继续工程教育规划、实施方法和教学文件,会同出版单位组织继续工程教育教材的编审工作。
2.结合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通过举办教师讲习班、专题讨论班等活动,提高师资素质。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组织原则
按专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每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按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分设课程小组。对于化工类及相关专业中通设的课程,可设立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有关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化学工业部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近年内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其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超过65岁即不再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课程小组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会议。
(二)组织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即为该委员会的主持学校。主持学校的职责是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经常性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日常事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从本校相应专业教师中推荐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课程小组一般3至5人。设组长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课程小组组长由所在学校参照兼任党政可作的教师,相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和经费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有关专题会议。课程小组可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拟办的各种讲习班、讨论班等,均需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上一年十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化学工业部审批。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教材补助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的工作安排、总结应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化学工业部。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