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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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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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五日


                 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和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防护用品、设施、设备,确保建筑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八条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村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考核体系,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加强建设过程的现场监管,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并主动接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

                    第三章承发包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或者因逃避监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按规定应招投标的,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应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属于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安全员必须在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或注册证书的同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提供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结构安全的措施和保障施工人员作业安全的意见。
  第二十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台帐资料。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资金专用账户,集中管理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法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由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组成的安全管理机构,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加并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组成联合体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选址必须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充分考虑现场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及施工围墙、高压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临时建筑要进行专门的设计,搭建方案必须经审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位于临街或者其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区域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搭设防护隔离设施,防止物料坠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在施工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存在危险时,项目经理部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组织施工人员撤离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或者可能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的要求。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脚手架等大型机械设备、设施和组装的大型临时设施前,应当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合格后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不得使用。
  检测机构检测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发现施工图文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应当中止施工,并及时向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特殊埋藏物和异常地质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式刚性或者硬质围栏。沿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施工现场的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围栏应当稳固、整洁、美观,不得作为承重、挡土之用。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载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建筑工程备案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放置机具、堆放材料,并设置规范的标牌;保证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并根据情况对地面做硬化或者干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道路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沟、坎、井等应当进行覆盖,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张挂警示灯。施工现场位于交通繁忙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设置沉淀池、排水沟,妥善处理泥浆、废水;
  (二)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三)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做到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四)对施工现场的车辆及时冲洗,做到车辆清洁出场;
  (五)运输建筑垃圾或者土方的车辆使用密闭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施工作业区内吸烟;
  (二)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但使用符合规定装置的除外;
  (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将未经处理的泥浆、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河湖沟渠;
  (五)运输建筑材料、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道路上带泥行使或者抛撒滴漏,污染环境;
  (六)抛掷建筑垃圾、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施工现场职工生活设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一)将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并定期检查;
  (三)膳食、饮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临时宿舍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环境和必要的更衣、冲淋、盥洗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男、女卫生间和生活垃圾容器,在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设有便桶,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洁工作;
  (六)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七)设置茶水桶并提供足够的饮用水;
  (八)设置临时吸烟区;
  (九)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施工应当有防冻防滑措施。
  第四十四条夏季气温超过35℃时,在11时至15时期间,除施工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施工人员在阳光直接照射的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市区,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每年中考、高考期间,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停止施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的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进行清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不断改进监管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齐全、有工作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查检测设备,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工程实体安全和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对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人员的安全行为作出评价,每年集中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挂自治区物价局的牌子。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将拟定全区民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4.将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与储备。
2.负责自治区价格管理与监督。
3.负责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办公室的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总量调控。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并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为预测指标。
4.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5.将对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及主要行业的规划。
 (二)做好自治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开发保护、区域经济、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工代赈”计划,扶助“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负责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自治区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及区内经济形势,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以及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自治区储备。负责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四)提出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项目的布局。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汇总编制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报批及开工报告。
 (五)提出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研究确定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综合管理、审批、发布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定额标准;负责组织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自治区一、二、三产业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第三产业的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建议以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七)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国际收支平衡,负责审批和报批利用外资项目,负责我区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八)负责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以及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研究分析国内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区重要农产品配额的管理和实施,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安排自治区粮食及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自治区订贷,引导和调控市场。
 (十)做好全区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汇总自治区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方向、重点及政策、措施,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促进就业和旅游发展。
 (十一)研究制定自治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协调有关法规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日常外事、翻译打印、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案、督查、信访、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拟定有关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参与、协调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对外颁布;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动向及对我区的影响;研究区内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和中长期的重大政策措施,并拟定相应方案;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送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自治区计划系统普法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汇总编制第三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第三产业政策,参与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价格调控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计划信息分析研究工作,提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做好自治区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
 (五)经济政策协调处
分析研究自治区全社会资金状况,编制全社会资金来源指导性计划;从国民经济宏观角度研究财政、税收、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态势,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编制自治区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对自治区企业债券实行全过程管理,对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审查推荐,并负责监管,参与自治区上市公司初审工作。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件及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
 (六)投资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汇总编制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归口行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方针、政策、措施;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指导监督政策性金融使用方向,汇总编制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以及自筹基建计划;制定城建、政法、行政事业等归口行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归口行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管理;对自治区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参与归口行业的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招投标及竣工验收;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投资法规的研究、起草。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批、报批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负责审批、报批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处提出限额以上贷款备选项目;审批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负责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对外发布项目;归口管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八)地区经济发展处(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协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察、基础测绘、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计划;审批、下达自治区地质勘察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察项目计划,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保护专项项目计划的审查和下达。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各类开发区的有关事宜;参与地区对外开放政策的研究与协调;协调和推动自治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承办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全区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水产、气象、农机、农科院、畜科院、乡镇企业等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汇总编制归口行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归口行业的重点项目,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的规划;参与归口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负责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基础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能源、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合理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发展运行和建设状况;规划重点项目的布局,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交通、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归口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
 (十一)工业发展处(自治区稀土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化工(含石油天然气化工)、冶金、建筑材料、机电、医药、有色、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工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开发稀土的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归口行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计划;规划归口行业重点项目的布局,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主要工业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规划。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邮电、通讯行业的计划、规划工作;汇总自治区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安排和协调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汇总提出自治区科技研究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和管理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三)经贸流通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提出开拓国际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自治区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重要农副产品的进出口计划以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实施和调整。负责粮、棉等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内外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流转计划;负责编制粮食、棉花、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提出并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储备建设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菜篮子”及其他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设施规划和总体布局,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成品油的计划管理及自治区订货工作;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负责自治区粮、棉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金属回收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的关系,协调人口、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和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汇总提出归口行业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自治区人口、“农转非”人口、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分配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十五)重点项目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进行管理、组织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工程造价综合管理,审批、发布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强制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审批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等);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开工报告的审批或报批。组织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估工作。参与投资建设领域的体制改革及重要法规的起草工作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十六)农牧、轻工产品价格管理处(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国家下达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调整的贯彻意见,制定自治区管理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以及作价原则、办法,制定农牧副产品等级差价、差率与利润率控制办法和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仲裁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争议,衔接区外和自治区授权地、州、市管理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审,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办理提价申报和备案工作;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收入库和出库价格及费用,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我区销售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实际价格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遴选、调整及定点药房、药店药价管理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十七)能源、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能源、交通运输、重工业产品等政府管理的价格及其收费;制定自治区管理的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调定计划和改革方案;管理部分进出口物资价格;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仲裁价格争议;衔接区外和自治区授权地、州、市管理的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工业产品价格进行监审、监管、差率控制,办理提价申报和备案工作;参与管理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风险基金、价格补贴工作。
 (十八)收费管理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提出地方性收费管理法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开展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交通规费及医疗、教育收费标准;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和地区间收费争议,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十九)房地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区土地、建设系统(含中介服务)收费、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土地出让价、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管理全区邮电资费、旅游、中小学课本及自来水、污水处理、公交、出租车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公用事业收费、房地产价格及重要经营性收费的法规、制度及作价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争议;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物价部门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档案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考(察)核、任免、奖惩、政审以及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委计划干部培训中心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机关工、青、妇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1名(含物价局2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9名,处级领导职数5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5名,领导职数3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级,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二)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由办公室管理。
 (三)机关服务中心,县级,核定事业编制55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37名,自收自支18名。
 (四)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列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自治区价格监督举报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60名,领导职数5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自治区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县级,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设立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首批设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正处级)5名,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助理(副处级)4名,(科级)13名,主要任务是:负责与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具体组织和管理稽察特派员;负责对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使用,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招投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稽察,配合国家计委做好国家在我区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保留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提高国民经济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经济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预案、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以军事需求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组织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提出经济建设项目平战结合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结合与衔接。
 (三)新疆西部开发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关于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点项目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新疆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承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