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9:18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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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高大建筑物、楼群以及接收电视信号不良的地区,可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为建筑物配套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掌握电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外布线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所需的仪器、仪表。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申请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业务的,应持单位介绍信、设备证明书和有关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设备鉴定和技术考核,发给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后,方准承揽业务。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为本单位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可不申领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但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86)、《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天线部分》(GB7615—87)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的单位,承揽业务后,应将设计方案和技术指标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经核准后,方可交安装单位施工。
第十条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验收,经测试验收合格的,领取《验收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产权单位,应在每年雨季前对电视共用天线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检测。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的专用缴款书,罚没所得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




198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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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

杨涛


据《中国妇女》2004年第四期报道:2003年1月30日晚上,在宁波打工的四川姑陶李梅被一违章的小客车撞死,小客车司机陈雄随即被羁押。2月24日,陈雄所在的村支部书记周某愿意作为保证人为陈提供担保,交警遂为陈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然而,今年4月15日,正当检察机关将此案提起公诉时,陈雄却突然逃跑了,案子便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局挂起来,陶李梅家属的民事赔偿更是无从着落,保证人周某也因为陈的逃跑不能查明负何种责任。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受到学者们的亲睐,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不能等同于罪犯,取保候审的运用能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缓解看守所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同陈雄案中由于取保候审的运用又带来了不少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首先,对于逃跑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会有任何刑事上不利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执行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但在是否负刑事责任上,却没有任何规定。导致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可以随心所意,其往往利用“严打”等时期的政策优惠前来投案,羸得宽大处理。漏洞更大的还在于一个被公安机关费尽精力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后逃跑,如果其再主动投案,可以以“自首”论,从而“减轻、从轻处罚”,真是“做了坏事还卖乖”。反观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是要以脱逃罪论处。
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还在于,如果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于被害人救济不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措施无须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也无须以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担保为前提。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跑,被害人是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搁浅,民事赔偿也遥遥无期。并且,无论是在财保没收其的保证金还是在人保中处以的罚款,都是上缴国库,并不首先用来赔偿被害人。
可以说,当前取保候审的面临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诉论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也给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添了不少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侦查机关面对着及时结案和被害人责难,能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尽量关押,影响到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有效运用,从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大行其是,超期羁押也难以有效杜绝。
陈雄案给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提供了契机,如何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使用财保形式的取保候审,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提供担保,使用人保形式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没收的保证金或处以的罚款必须首先用于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其次,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在刑事上要承担不利后果,如在立法上扩大脱逃罪的主体,将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纳入其中,但相对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可处更轻的刑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5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对省政府和全省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种类
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增加“意见”文种。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命令”、“决定”、“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三)“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分类
(一)省政府浙政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省政府浙政发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三)省政府浙政函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公布省政府规章,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五)省政府浙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六)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传真电报,主要用于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
(七)省政府会议纪要,分为《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单独编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地、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或不宜复印的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
(九)《浙江政办通报》,主要用于摘要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地、各部门周知的文稿。
(十)省政府令和省政府及办公厅浙政、浙政办、浙政发、浙政办发、浙政函、浙政办函、浙政干字号文件,落款处加盖印章(省政府令和省政府议案盖省长签名章),不再印注发文机关名称,并按行文关系标注主题词(省政府令和省政府议案不标注主题词)。电报、抄告单、浙江政办通报、会议纪要不盖印章,也不标注主题词。
(十一)省政府令和浙政发、浙政干、浙政办发、浙江政办通报为普发文件。普发文件的主送机关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或办公厅与省军区或司令部联合发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关于公文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电报外,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四)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五)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八)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九)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十一)“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
(十二)印发机关为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如发文机关未设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标注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四、关于行文规则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公文中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省政府协调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四)办理公文,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或需要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六)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七)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以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八)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般报送15份,需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送35份。
凡报送省政府及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签收。
(九)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未经协商的上报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并告发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五、关于公文用纸
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用纸,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各地、各部门公文用纸采用A4型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迟不晚于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政府系统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及办公厅过去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意见为准。
附件: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格式样式(略)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