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1:42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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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
国际社会对云南地震灾害非常关注,一些友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外民间团体主动提供援助,外援救灾款物正陆续发往你省。为做好这些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区各级特别是省、县两级应成立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外援款物的临时机构,接受项目援助的地区或单位,还应成立项目执行机构,要抽调得力干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省要有代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援物进京后的转运事宜。中级主要领导要有人负责抓好外援
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
二、受援地区各级办事机构接收、转运外援款物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防止发生漏洞。
三、分配外援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国(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协议和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严禁挪用和弄虚作假。对没有协议和没有明确意愿的款物可由当地政府合理分配,用于抗震救灾。
四、对按协议和意愿用于生活救济外援款、物,不得平均发放,应采取村民委员会(用于伤、病员的药品,奶粉等可由医疗单位决定)提名造册、乡政府批准,张榜公布的发放办法,发给因灾生活确实困难的灾民;用于恢复、重建家园项目的外援款、物(如修公路、盖学校、医院等)
,应由执行机构作出规划,列出需用款、物的数量,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报民政部审定后实施。
五、对援款、援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对发放使用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查出的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者,无论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惩办。
六、对指定用途的援助,在接收发放时,要适当拍摄一些带有援助者标签的现场照片或录像;发款、购物要开具发票;发放使用结束,要分别将发放的地区、数量、救济人数等汇总列表,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以灾区人民名义向援助单位的感谢信,一并报送民政部。另外,还要准备接待
援助国派人来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要教育灾区广大干部和群众珍惜一些友好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灾区给予援助的友好情谊,更好地贯彻生产救灾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战胜灾荒。
八、外援物资在港口和国内运输的一切费用,暂由你省垫支。
九、对国内支援、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98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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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6]5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 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现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系指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白山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是驻白山机构的管理部门;其内设驻白山机构管理科,负责设立驻白山机构的审批、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驻白山机构的设立,须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的设立,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审查并批准。 设立经营性的驻白山机构,还须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驻白山机构的申请书; (二)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技术协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名称、职责(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级别建制、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等文件资料; (五)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负责人(法人)的任职文件和全部工作人员名册; (六)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资料; (七)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办公(经营)地址和用房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以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经营性的驻白山机构须凭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的批准手续经市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注册资金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银行(信用社)开户和刻制印鉴, 到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第七条 非经营性驻白山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各种经营性活动。需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给管理登记证。 第九条 凡驻白山机构的工作人员,均须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或常住人口管理手续。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其暂(寄)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寄)住证,并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十条 驻白山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法人)等,须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驻白山机构需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驻白山机构,每年应按规定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缴纳和所代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所代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驻白山机构的协调、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驻白山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市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教育局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战略科技专家和将帅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我院科技人才同世界顶尖科学家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前瞻科学思想和开拓新兴学科领域,提升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划内容

第一条 每年邀请10名左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世界顶尖科学家到我院进行1~2周的学术访问。这些科学家应具有获得世界顶级科学奖(如诺贝尔奖、菲尔茨奖、沃尔夫数学奖、图灵奖、泰勒奖等)的潜力或已获得上述奖项并活跃在科学的最前沿。

第二条 由院组织来访科学家就学科前沿和发展态势作一场学术报告会,并授予其“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证书。

第三条 来访科学家应至少在我院两个地区的研究所进行访问,并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内容包括:主持跨学科或跨领域的研讨会,进行现场科研考察,与研究生座谈,对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就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进行沟通,以及安排适当的文化活动等。访问内容主要以学术活动为主。

第四条 研究所与来访科学家所在学术科研机构达成并签署包含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内容的《合作协议书》,选派1-2名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到对方实验室(或单位)进行1-3个月的学术回访(可延长至6个月),并纳入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人才工作的副院长、各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席,人事教育局、办公厅、综合计划局、国际合作局和各专业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各研究所负责推荐人选、与被邀请科学家联系和安排在国内的访问活动、与对方签订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协议及计划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各研究所拟邀请人员进行通讯评议,产生拟邀请候选人;各专业局和各创新基地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我院重点发展方向、重要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项目部署和重要基地建设等,提出拟邀请的计划执行人选;由组委会终审确定计划执行人。

第八条 来访科学家的学术报告会由中国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研究所共同承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实施,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专项经费经组委会批准后,由院财政分别拨付到来访科学家邀请单位、院办公厅外事财务帐户、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第十一条 院支付来访科学家讲座酬金2000美元和公务舱往返国际机票费用(来访科学家可携带配偶)。此外,院支付科学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以及学术活动等费用,总额不超过7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名单
2、《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申请表》
3、《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执行报告》
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经费领取办法
5、合作协议书

人事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