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2005年3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双方)对可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本着“控制在先,打防结合,分工协作,依法办案”的原则,切实加强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第四条 双方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联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以下简称反洗钱局)建立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每年召两次协调会议。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可随时开临时协调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级市公安机关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应建立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双方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推动反洗钱及打击其他经济犯罪工作,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
第七条 协调会议由双方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核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紧急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有关反洗钱情报、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撰写会议纪要,并各自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下发执行。
第三章 可疑交易线索的移送和核查
第八条 双方可建立联合督办制度。经侦局、反洗钱局对跨地区和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第九条 双方建立情报会商制度。经侦局和反洗钱局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共同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审查分析。
第十条 反洗钱局可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及经过情报会商确定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移送经侦局:
(一)涉及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可疑交易线索;
(二)涉及境外、涉嫌恐怖融资等可疑交易线索;
(三)其他认为需要移送经侦局的可疑交易线索。
第十一条 反洗钱局向经侦局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前,应调取相关账户(如涉及到外汇交易,还应包括相应的外币账户)的交易材料,对账户及其交易的可疑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书面分析结论,并对账户开户人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掌握交易线索的背景情况。
反洗钱局向经侦局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时,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附件1)第一联,并附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疑交易事实陈述(账户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交易款项、操作流程等); (二)可疑交易分析意见;
(三)附件:涉嫌账户的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明细账单、有关交易线索的贸易背景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安机关在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调查过程中,如需账户交易情况等资料时,可请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提供。
第十二条 经侦局接到反洗钱局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部署有关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经侦局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第二联,将核查结果反馈反洗钱局。
第十三条 对重大案件及经侦局转发的国(境)外警方协查案件线索,反洗钱局应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查询业务。因侦查工作需要,经经侦局及反洗钱局同意后,公安机关可请求金融机构对涉案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协助调查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线索、资金账户交易、人员身份等情况时,应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附件2)第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后,应及时开展协助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第二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每半年将移送和核查可疑交易线索的数量、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经侦局和反洗钱局。案情重大的,应随时上报。经侦局和反洗钱局应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双方可研究有关信息共享的特别措施,共同研究开发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核查系统,逐步实现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反馈的电子化。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反洗钱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完善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双方应加强宣传工作,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情况。双方联合办理的案件需进行宣传报道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二十条 双方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分别上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略)
2.《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鱼塘改造,夯实渔业产业基础,提升产业层次,推进我市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鱼塘改造是指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用于水产养殖的传统池塘,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立项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或从事水产养殖并具有工商注册的业主(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鱼塘改造项目的立项,市、县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老鱼塘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条件的,可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规划区必须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
(二)多个分散的老鱼塘面积50亩以上;
(三)区域内涉及的老鱼塘占改造的70%以上;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六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市区项目统一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汇总筛选后提出初步方案,会同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各县的项目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的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立项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鱼塘改造工程的重点是对鱼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养殖区域规模化改造。对重点渔区要积极实施桑基、果基、菜基等生态复合型鱼塘建设。鱼塘改造工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区集中连片,水源水质符合《NY 5051-2001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
(二)鱼塘形状规则、布局合理,据养殖品种和模式不同,单个塘面积一般以3-10亩为宜;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池底淤泥不超过0.2米;主埂面宽度不少于4米,支埂面宽度不少于3米,坡比1:1.25-1:2;
(三)道路、电力、排灌、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
(四)管理用房的格式基本统一,每间管理房8平方米以上,高度在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开,设置固体垃圾收集筒;
(五)涉及外围圩堤的堤防,堤顶高程应高出当地“99630”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堤顶宽不小于3米,内外边坡不小于1:2,背水坡坡脚外10米内禁止开挖鱼塘。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经批准下达立项计划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把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好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手续,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地形的测量、规划设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改造后池塘养殖品种优化,推广高效生态无公害标准化技术,操作规范,生产记录完备,有一名责任渔(农)技员重点联系;
(四)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部门进行验收。市区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国土、水利部门对工程质量、经营机制、养殖模式、资金使用等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位、主体、面积等变化情况,依法重新核发水产养殖证。
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验收、工程建设标准等按《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完善鱼塘的经营管理机制。改造后的鱼塘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承包和股份合作经营,延长承包周期,签订承包期15年以上的承包合同;同时必须因地制宜建立改塘、护塘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条 建立鱼塘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业主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返租倒包、招标承包、借贷等形式筹措改塘资金,启动改塘工程,力争当年投资、当年使用、当年见效。
第十一条 扶持措施
(一)市区经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市每亩补助1200元,在市造地改田资金中列支;
(二)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在造地改田资金中另行补助300元/亩(耕地保护费用);
(三)对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土地开发的乡镇和村给予3%的工作经费;
(四)各级金融机构对用于老鱼塘改造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解决。
三县的扶持政策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老鱼塘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老鱼塘改造项目的启动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设立专户,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的项目纳入村级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下拨老鱼塘改造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将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老鱼塘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的项目,必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老鱼塘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