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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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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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审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投人1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当地党委、政府要求专项审计的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各项政府专项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可以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党委、政府要求全过程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其他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没有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其审计报告质量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列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工程合同的专项条款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的投资概算的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是否依法依规。
  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项目,概(预)算批复前,概(预)算资料应报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目概算或者总预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14天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工程价款超过预算10%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合同约定保留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三)对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具备交工、竣工验收条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工程结算审核。财政局从接到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财政局应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机关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将财务决算资料及时送交财政局进行初审。财政局应将财务决算审核初步意见和财务决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机关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财务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建设单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不移送竣工决算资料接受审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先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实行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内容包括: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
  第九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实施审计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审计机关做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虚设结算项目、高估冒算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必须实行审计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及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结果可作为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移交资产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参加。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从审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中解决。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青年职工的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规范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激励更多的青年职工敬业爱岗、苦练技能、争当能手,共青团中央、劳动部联合制定了《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企业青年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进行岗位训练,培养大批青年岗位能手,造就跨世纪的合格劳动者,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企业青工中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相衔接,建立制度,形成机制。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青年职工。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标准,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企业级。

  三、奖励

  第八条 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应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企业级和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应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奖金、上学深造、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条件。

  第十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可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

  第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享受所在行业和单位规定的待遇和同级组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四、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谁认定谁奖励和以企业奖励为主的原则,把分级奖励与企业奖励相结合。中央、地方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企业的奖励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分别由同级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进行奖励。同时,企业还应给予具体、切实的奖励,使奖励工作成为鼓励广大青工学习技术、提高效益的手段和动力。

  第十四条 企业级青年岗位能手由本企业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组织会同劳资、教育、科技等部门进行奖励,纳入整个职工奖励体系或厂长(经理)奖励指标体系。

  五、经费

  第十五条 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用于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和省级以上团组织,要建立奖励基金。地市级团组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奖励基金或有专项经费。

  六、时效

  第十七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以年度为时限。当年认定当年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兑现上一年度的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