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07:43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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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检务函〔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转发你局,供参考并请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研究国际上普惠制的新动向,向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以促进普惠制的利用,为我国出口创汇服务。

          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

            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召开。

  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今年十月份的普惠制政策审议会议作准备的,会议报告将递交十月份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结论

  为促进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认识到世界海关组织技术委员会将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本次会议变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简化和改进达成如下结论:

  1、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跟踪和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时可在这项工作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2)贸发会议秘书处将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每年向优惠特委会提出报告,以逐步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3)在技术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后,贸发会议秘书处将向成员国建议一套包括更正和修改在内的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供审议和通过。

  2、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改进

  (1)原产地累计

  将全球区域原产地累计扩大到更多的或新成立的区域集团,以改进原产地规则。

  (2)放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有些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颇难达到,限制了有效原料的使用。

  (3)直接运输问题

  对一些受惠国尤其是内陆国,直接运输的要求妨碍了普惠制的利用,尤其是经第三方转口时,其海关当局通常不发给所需的书面证明,有些交易是通过贸易行进行的,出口商无法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收货人。

  (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有些给惠国订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放宽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方案,建议其它给惠国在现有安排的范围内设法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待遇。

  (5)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行政合作

  给惠国与受惠国在事后调查、遵守查询时限和原产地证书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方面增进行政合作,可改善普惠制的运行。

  (6)行政程序

  a.应考虑废除APR证书,以出口方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作充分依据;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背面说明应作如下修改:

  --“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

  --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列入“欧洲联盟”项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俄罗斯联邦”;

  --“捷克斯洛伐克”改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

  --删除标有星号的有关美国的一条说明,在案文中添加下文:“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当海关官员要求时,只对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有关详情作声明即可”;

  --原有普惠制格式A的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

  c.讨论是否有必要仍然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及其纸张质量问题时,有些给惠国表示不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因为该格式已为电脑化资料或进口方声明所代替,别的给惠国则希望保持现行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需要有格式A,以避免舞弊伪造,便利当局可能进行的核查。

  二、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是政府间原产地规则专家会议,是为十月份全面审议大会作准备的。多数给惠国代表出席会议,而只有少数受惠国派代表参加会议,且多是常驻日内瓦代表。

  给惠国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欧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介绍并发表了意见。美国代表的发言及态度很傲慢,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他说,美国给了联合国最大的资金,贸发会议印发了那么多文件,是否有用;美国有140多个受惠国,只有很少的受惠国参加本次会议。其他给惠国在介绍方案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的发言中表现出了较友好和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加拿大和新西兰。

  受惠国以77国集团和中国代表的发言为主,哥伦比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77+1)发言,受到了印度、墨西哥、埃及代表和中国代表的支持,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并受到重视。中国代表团团长忻梅生代表中国政府作了专题发言。77国集团和中国支持贸发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建议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出席并跟踪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为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技术基础。受惠国中只有中国就协调普惠制原地产规则提出具体标准,多数与会的受惠国代表没有发言。尼泊尔、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就本国在执行普惠制方案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意见。

  但77国集团内部也存在分歧,当哥伦比亚代表77国发言后,阿根廷政府代表当即表示,他不知道这些情况,并支持美国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与普惠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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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几点思考

云南大学法学院 谢 波

摘要: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刚刚起步,在立法之初则更需要成熟、充分的理论作为立法的保障,但就目前的理论研究而言,我国在电子合同方面的研究还很欠缺,亦没有足够的理论作铺垫。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事物,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我们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为此,本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如何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粗略的见解,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或电子合同的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合同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技术的革新与运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繁荣也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我国新《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有数个专门的条文作出了规定,这是一个极富远见的举措,它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电子合同中的所有法律问题。

对于我国当前的情况,有人主张应积极地进行立法,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但也有少数异质的声音认为,只有在电子商务得以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去审慎调整和修订有关法律规范,保持并促进电子商务在成长中不断完善的规定与标准,才能开创电子商务的繁荣。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鉴于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现有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笔者将就完善我国《合同法》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目的

1. 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电子交易中的广泛运用,以非书面的数据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数据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而受到影响。完善《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以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大多数现行法律都要求使用“书面的”、“经签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加之已颁布的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全部,也使人们无法准确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效力。而对《合同法》的完善则有助于弥补这些法律缺陷。

3. 鼓励人们适用电子合同进行电子交易。对《合同法》的完善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应用创造便利的条件,通过平等地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等非书面文件的用户,亦能创造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使交易各方高效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二)完善我国《合同法》应遵循的原则

1. 媒体中立原则。法律对于不管是采取何种媒介订立的合同都应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即不应该因合同采取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据这一原则,采用电子合同不应仅因其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当然亦不应因此而享受法律上的某种优惠。

2. 技术中立原则。法律对电子合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亦应一视同仁,不应把某一特定技术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它形式的技术。

3. 电子交易的平等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应当与传统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需要把认证作为核查文件真实性的一部分,则认证证书要求应当是确保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最低要求。

4.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消费者可以明确某一交易应如何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以明确解决争议以及实施合同的方式等。

(三)关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几点具体建议

1. 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2. 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3. 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

4. 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5. 完善合同有效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足法律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同等功能的方法加以认可,即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时,对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条件、认证机构对其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等问题,可以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明确。

6. 关于合同争议和纠纷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办法,其中主要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等;二、电子证据,其中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的保全等;三、法律救济,其中包括法律救济的形式和内容、法律救济的实现等。

此外,与之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税收的征管、以及网络广告的管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总而言之,作为“入世”不久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比较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亦有很多国际规则需要研究。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任务面前,我们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所以我们应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谢波(1983-),男,重庆人。毕业于重庆大学,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方向)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现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联系方式:xbylgt@yahoo.com.cn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依据会计法、票据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当配备两名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至少一名)。财会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同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以及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费用收缴相关的工作。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

  (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更正调整错误账目。更正调整后的结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收费中现金、支票的管理

  代办处所收缴专利费用中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于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未能兑付而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代办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代办处应当将面交的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由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如金额有误应重新打印收据,代办处应将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负责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正式记账,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的,可利用收据号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直接退款

  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费时,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原因。

  邮局直接退款,应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银行直接退款,应建立特殊凭证卷(H卷)做记账处理。

  (五)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盖章,面交或寄交缴费人。寄交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和挂号号,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在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六)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的,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的,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开)、收据号有误,且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进行传输。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代办处不能自行更正。

  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将正本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数据传输专利局收费处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将已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立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面交建M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寄专利局收费处,由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两份),寄交至专利局收费处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报告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后,又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办处保留6个月,以备当事人查询。超过此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上缴款同笔汇缴,并注明原缴费人信息,随后将缴费人的原始汇单复印件寄交专利局收费处,同时代办处应做记账处理。

  十、银行对账

  代办处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以银行存款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列出未达账项,做出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了解未达账项的原因以作出正确处理。

  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形式将有关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等,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交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并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代办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份。

  十二、向专利局转交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如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至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日超过十六日,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由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发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并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1.日报表

  代办处每日应将以下报表与收据一并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1)日结单

  (2)过帐凭证汇总清单

  (3)应交局过帐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2.月报表

  每月终了时,代办处应及时打印总账、分类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以下报表: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各一份)

  (2)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报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即应有三级签章。

  十三、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序使用(从小号到大号)。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应于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挂号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如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收齐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将其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交接单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四、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应按正式卷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卷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号种类及顺序编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交卷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缴费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应将记帐凭证和现金及支票回单粘贴在一起),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于第二年年末将上年度成册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五、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由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办处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收费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资料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

  十六、附 则

  (一)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