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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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赵宝珍(女)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代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程振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松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周锦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连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任命许月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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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七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申报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中央、各省(市)、自治区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组织评委会对专业组评出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作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金额:一等奖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人民币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北海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4日颁布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北政发[1997]8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1999〕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正确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推行情况(共9分)
1.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2分)
2.落实具体处室和人员负责。(2分)
3.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3分)
4.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总结。(2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共18分)
5.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合法,应当授权委托的手续合法有效。(5分)
6.执行或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清理汇编成册,执行依据明确有效。(5分)
7.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分解到位,执法范围、权限、程序、标准、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6分)
8.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及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办理。(2分)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共28分)
9.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经过行政执法常识和本行业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10分)
10.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执法,执法证件按期更换、注册。(10分)
11.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不以权谋私,不乱施处罚和随意执法。(8分)
以上第9项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第11项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执法的,发现一起,扣0.5分,至扣完该项分为止。
(四)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共25分)
1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5分)
13.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5分)
14.行政执法严格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齐全,立卷归档及时,符合建档要求。(5分)
15.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向社会公示。(5分)
16.无重大失职、越权行为,无违法行政案件。(5分)
 第12、13、16项内容中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失职或越权,或有被有权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为止;第14项执法文书不符合规范和建档要求的,第15项办事制度、程序不公示的,视情扣分。
(五)行政执法制度(共20分)
17.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制度。(2分)
18.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分)
19.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2分)
20.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分)
21.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4分)
22.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2分)
2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分)
24.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2分)
25.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分)
26.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分)
第17项至26项制度虽建立,但有关工作未按上级规定认真落实的,视情扣分,至该项分扣完为止。第21项及无报送备案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备案的,发现一起扣0.5分,至扣完分为止。
三、考核办法和有关事项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份,根据《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组织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的结果填入考核表(另发),并写出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当年年底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市考核评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组织有关方面对各部门自查自评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
(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不满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对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当年度不得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四)市(县)、区政府对各自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