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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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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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大学与四川锦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试办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大学与四川锦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试办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6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设置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的请示》(川教[2005]7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大学与四川锦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试办四川大学锦城学院(以下简称锦城学院)。锦城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四川大学要对锦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四川锦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锦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四川大学不负责锦城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锦城学院由四川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锦城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锦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锦城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锦城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四川大学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锦城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机制,保证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的执法衔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应当体现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突出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城区政府(管委会)的执法衔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衔接内容
第五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行使规划职能部门的衔接内容:
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参加规划委员会会议。
对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负责将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计划》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分局。
千山区行使规划职能的部门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后,应当将相关审批材料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千山分局。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规划局应当将审批图纸于3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分局。
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验槽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分局。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城建部门的衔接内容:
(一)市政设施管理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做出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者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或者鉴定、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
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或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做出赔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允许补办手续的抢修挖掘工程,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抢修挖掘开始时,将抢修挖掘地点、时间、事由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二)城市绿化管理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做出项目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提供处罚依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或处罚依据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三)环境卫生管理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办理《残土排放证》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残土排放证》审批材料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房产局的衔接内容:
市房产局在履行房产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房产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房产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房产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市综合执法局房产分局在查处房产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鉴定结果。
第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公用事业局的衔接内容:
煤气、自来水、节水、公交、客运出租汽车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提供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出租汽车资料,并应当每月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更新。
客运出租汽车存在违法问题,且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应当书面告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分局每月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通报出租汽车行业处罚情况。
第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环保局的衔接内容:
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查处噪声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环保部门。市、区环保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测报告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的衔接内容:
公安、民政、工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有关部门。
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对占道经营的车辆进行处理时,发现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的衔接内容: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的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
第三章 衔接机制
第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执法衔接工作,设计传递、反馈文书格式,及时规范地传递、反馈有关文书、资料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综合执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讨论和研究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二)围绕城市管理总体安排,讨论确定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重点;
(三)综合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资源,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行动;
(四)研究分析综合执法工作形势,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意见;
(五)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及配合等有关事宜;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各单位法制机构作为联系机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和情况通报,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BF]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确定,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BFQ]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出席人员情况。有关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
(二)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三)就执法衔接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不能自行协调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依法应当协助、配合进行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第四章 督查措施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义务完成联席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确保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督查。重要的督查工作应当形成督查报告,报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衔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拒不参加联席会议的;
(二)故意推诿,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的;
(三)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不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的;
(四)不按时限要求传递、反馈审批文件,检测、检验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