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46:07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如下方面的旅游资料:
  一、交流发展旅游工作的经验。
  二、可供外国旅行者游览的旅游点的资料。
  三、接待外国旅行者的制度、办法和为促进旅游进行宣传的办法。
  四、为外国旅行者提供的饭店管理规则、导游人员规则。
  五、关于保护旅游资源和历史文物的规则。

  第二条 协定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旅行机构之间,在组织本国公民和第三国旅行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共和国的工作中进行合作,并鼓励和支持为促进这样的旅行所做的工作。

  第三条 为了达到发展和加强各自旅游业的目的,当需要的时候,协定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在培训旅游工作人员方面提供协助。

  第四条 协定双方不定期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措施以保证协定的执行。

  第五条 本着两国互利的原则,协定双方将在旅游业方面探讨参加合资的可能性。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签署本协定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签订于瓦莱塔,原文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              马耳他旅游部部长
   管理总局局长
    卢 绪 章                丹尼·克里蒙纳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住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内科保健医                  1名
    矫形外科                   1名
    骨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化验员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拉贝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法拉纳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眼科                     1名
                           总计:16人

      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4月30日由我驻几内亚大使孔明辉和几内亚卫生部部长康左拉·塔马分别代表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教财〔2003〕7号


  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决定从2003年开始,设立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其选拔对象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骨干;“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其梯队主要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其他需要重点培养的人才。

  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制定,本着既要保证出国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活动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在国外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学术研究补助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补助费等。

  二、资助期限:3-6个月。

  三、资助标准:

国家和地区 三个月(每人每月) 四-六个月(每人每月)
美国 2000美元 1800美元
加拿大 2600加元 2400加元
英国 1200英镑 1050英镑
欧元区国家 1800欧元 1600欧元
瑞典 15000瑞典克郎 13000瑞典克郎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 1150美元 1000美元
澳大利亚 2100澳元 1800澳元
新西兰 2200新元 1900新元
日本 20万日元 18万日元
新加坡 2200新加坡元 2000新加坡元
印度 1100美元 1000美元
以色列 1200美元 1050美元
蒙古 1100美元 1000美元
南非 1100美元 1000美元
埃及 1100美元 1000美元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助标准另行规定。

  四、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已领取奖学金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退还奖学金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

  五、选派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后,不再选派高级访问学者。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