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10:38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3号

2001-11-16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 80 号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须的法律帮助,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日常业务管理可委托所属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可设立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五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酌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辖区内;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
(三)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符合其它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因公受伤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四)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法律事项的法律援助,由
申请人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通知申请人补充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开庭10日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应在3日内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决定予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服务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减收服务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人员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人员接到法律援助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复核后撤销其受援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批准,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报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向社会募集、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工作;
(三)表彰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用于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履行。
第三十七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9日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我委组织国家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专家组,结合现有病例诊疗经验,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2013年4月2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卫发明电〔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10212136993.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
(2013年第2版)

    人感染H7N9禽流感是由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自2013年2月以来,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先后发生不明原因重症肺炎病例,其中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33例,9例死亡。均为散发病例。
    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加强重症病例救治,注意中西医并重,是有效防控、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颗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可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此次报道的为H7N9禽流感病毒。该病毒为新型重配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禽流感病毒。
    禽流感病毒普遍对热敏感,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目前已经在禽类及其分泌物或排泄物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高度同源。传染源可能为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禽类。现尚无人际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分泌物或排泄物,或直接接触病毒感染。
    (三)高危人群 。在发病前1周内接触过禽类者,例如从事禽类养殖、贩运、销售、宰杀、加工业等人员。
    三、临床表现
    根据流感的潜伏期及现有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7天以内。
    (一)症状、体征和临床特点。
    患者一般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少痰,可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多在5-7天出现重症肺炎,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呼吸困难,可伴有咯血痰;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甚至多器官功能障碍,部分患者可出现纵隔气肿、胸腔积液等。
    (二)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可有血小板降低。
    2.血生化检查。多有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肌红蛋白可升高。
    3.病原学及相关检测。抗病毒治疗之前必须采集呼吸道标本送检(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有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检测,无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留取标本送指定机构检测。
    (1)甲型流感病毒抗原筛查。呼吸道标本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但仅可作为初筛实验。
    (2)核酸检测。对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real time PCR(或RT-PCR)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
    (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H7N9禽流感病毒。
    (4)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生肺炎的患者肺内出现片状影像。重症患者病变进展迅速,呈双肺多发磨玻璃影及肺实变影像,可合并少量胸腔积液。发生ARDS时,病变分布广泛。
    (四)预后。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预后差。影响预后的因素可能包括患者年龄、基础疾病、合并症等。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周内与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接触史。
    2.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抗原阳性,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
    (2)确诊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重症病例:肺炎合并呼吸功能衰竭或其他器官功能衰竭者为重症病例。
   (二)鉴别诊断。应注意与人感染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季节性流感(含甲型H1N1流感)、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可吸氧、应用解热药、止咳祛痰药等。
    (三)抗病毒治疗。应尽早应用抗流感病毒药物(见附件)。
    1.抗病毒药物使用原则。
    (1)在使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留取呼吸道标本。
    (2)抗病毒药物应尽量在发病48小时内使用。重点在以下人群中使用:
    ①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②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的流感样病例;
    ③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或无条件检测的流感样病例,具有下列情形者,亦应使用抗病毒药物: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对于临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例,发病超过48小时亦可使用。
     2.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1)奥司他韦(Oseltamivir):成人剂量75mg每日2次,重症者剂量可加倍,疗程5-7天。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每日2次;体重15-23Kg者,予45mg每日2次;体重不足23-40Kg者,予60mg每日2次;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每日2次。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2)扎那米韦(Zanamivir):成人及7岁以上青少年用法:每日2次,间隔12小时;每次10mg(分两次吸入)。
    (3)帕拉米韦(Peramivir):重症病例或无法口服者可用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成人用量为300-600mg,静脉滴注,每日1次,疗程1-5天。 目前临床应用数据有限,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轻症病例应首选奥司他韦或扎那米韦。应根据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疗程。
    3.离子通道M2阻滞剂:目前实验室资料提示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耐药,不建议单独使用。
    (四)中医药治疗。
    1.发热、高热、咳嗽、痰少、喘闷、白细胞减少或疑似、确诊等患者:
    疫毒犯肺,肺失宣降证。
    症状:发热,咳嗽,少痰,头痛,肌肉关节疼痛。舌红苔薄,脉数滑。舌红苔薄,脉滑数。治法:清热解毒,宣肺止咳。
    参考处方和剂量:银翘散合白虎汤。
    金银花30g、连翘15g、炒杏仁15g、生石膏30g
    知母10g、桑叶15g、芦根30g、青蒿15g
    黄芩15g、生甘草6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一次。
    加减:咳嗽甚者加枇杷叶、浙贝母。
    中成药:可选择疏风解毒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金莲清热泡腾片等具有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功效的药物。
    中药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参麦注射液。
    2.高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感染性休克等患者:
    疫毒壅肺,内闭外脱证。
    症状:高热,咳嗽,痰少难咯,憋气,喘促,咯血,或见咯吐粉红色泡沫痰,伴四末不温,四肢厥逆,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舌暗红,脉沉细数或脉微欲绝。
    治法:解毒泻肺,益气固脱。
    参考处方和剂量:宣白承气汤合参萸汤。
    生大黄10g、全瓜蒌30g、炒杏仁10g、炒葶苈子30g
    生石膏30g、生栀子10g、虎杖15g、莱菔子15g
    山萸肉15g、西洋参15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或鼻饲一次。
    加减:
    高热、神志恍惚、甚至神昏谵语者,上方送服安宫牛黄丸;
    肢冷、汗出淋漓者加炮附子、煅龙骨、煅牡蛎;
    咯血者加赤芍、仙鹤草、功劳叶;
    口唇紫绀者加益母草、黄芪、当归。
    中成药:可选择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
    3. 以上中药汤剂、中成药和中药注射液不作为预防使用。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予易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病例的治疗。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给予吸氧及其他相应呼吸支持,发生其它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
    1.呼吸功能支持:
    (1)机械通气: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可较快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在需要机械通气的重症病例,可参照ARDS机械通气的原则进行。
    ①无创正压通气:出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患者,早期可尝试使用无创通气。但重症病例无创通气疗效欠佳,需及早考虑实施有创通气。
    ②有创正压通气:鉴于部分患者较易发生气压伤,应当采用ARDS保护性通气策略。
    (2)体外膜氧合(ECMO):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和(或)通气时,有条件时,推荐使用ECMO。
    (3)其他: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时,可以考虑俯卧位通气或高频振荡通气(HFOV)。
    2.循环支持:加强循环评估,及时发现休克患者。早期容量复苏,及时合理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有条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并指导治疗。
    3.其他治疗:在呼吸功能和循环支持治疗的同时,应当重视其他器官功能状态的监测及治疗;预防并及时治疗各种并发症尤其是医院获得性感染。
    六、其它
    严格规范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防控措施。具体措施依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
    七、转科或出院标准
    (一)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后,可转出隔离病房至相应病房或科室进一步治疗。
    (二)体温正常,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呼吸道标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可以出院。
    
    附件: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早检早治流程图

    
附件

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
早检早治流程图


流感样病例

采集呼吸道标本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
         

抗病毒治疗 阳性 阴性 抗病毒治疗

核酸检测、病毒分离

                   阳性 阴性
 
                 确诊病例 排除人感染H7N9禽流感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