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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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市政府[1997]第32号令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创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建立市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作为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基金和支持为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保函基金用于开具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第四条 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水平有偿使用。其中预付款保函应由使用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使用境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其使用项目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鼓励通过承包工程带动成套设备出口。凡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带动我市生产的成套设备出口的单位,可按不超过出口设备值1-5%的比例提取佣金或中介费。
第七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公司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可按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实际收汇额或财税部门认定的利润指标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经商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列入成本。
第八条 企业因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所得的实物收入,可按当地实价折算成外汇,也可按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入企业效益指标。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国内外各界人士所提供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和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的有效信息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付信息费。
第十一条 对本职工作以外提供有效信息者,由信息使用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信息费:
(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信息的,按合同额的0.3%至0.5支付。
(二)提供劳务合作项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资额的0.5%至1%支付;
(三)提供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项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资额的0.5%至1%支付。
第十二条 单位所得的信息费,主要用于奖励提供信息有功人员,其余部分作为单位外经费用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费须由受益单位向市外经贸委申报,经市外经贸委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 对提供劳务合作信息的个人,按出国劳务人员条件,优先安排其本人或亲属一人出国执行劳务,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市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为境外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设备、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优先退税政策外,市政府每年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实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承包责任制。具体承包办法由有经营权的公司自行制定;境外企业的承包办法由主办单位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暂行办法》(沈政发〔1990〕91号)即行废止。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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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9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
随着牡丹卡业务的发展,牡丹专用卡在公用事业收费等领域取得很好效果,为适应牡丹专用卡业务发展需要,方便持卡人用卡,现对《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保证联机实时扣帐的条下,牡丹专用卡可在牡丹卡发卡机构、指定储蓄所及ATM上提取现金,否则不得在ATM上取现或以压卡方式在储蓄所或异地发卡机构取现。
二、在保证联机实时扣帐,并使用磁条和密码的条件下,牡丹专用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三、没有透支功能的牡丹专用卡可不设卡片有效期。牡丹专用卡有效期延长后的年费由各行比照牡丹信用卡年费标准收取。
需要改革牡丹专用卡处理方式的分行,可执行上述规定并据此做好有关程序的修改工作;其他分行可继续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请将此文转发所辖发卡机构。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实现“一站式”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园区投资软环境,现就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决定如下:

  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为便于企业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该事项委托或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项目防白蚁合同进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2、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

  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闭合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应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将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4、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按规定在市有形市场进行自行招标后,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监督及备案。

  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

  园区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6、建筑节能评估备案

  园区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备案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7、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二、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下放或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海口市民防局

  1、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四、海口市水务局

  1、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

  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2、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3、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后,园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审批效率提高40%以上。同时市各职能部门应对其他审批事项进行优化,使工业项目流程简化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