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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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生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
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
查找计划外怀孕对象开支的经费,可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纳入征收范围。
(三)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当事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订立分期交纳计划,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征收程序:
1、对计划外生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书面决定。
2、计划外生育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决定(复议决定)、判决(裁定)确定的额度征
收计划外生育费。
3、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法院判决后,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划外生育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给缴款人员出具《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和征收人员签章。
《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申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领发手续,并及时核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外生育者有权拒绝缴款:
1、征收人员未出示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的;
2、征收人员未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
3、征收单位未按规定送达书面征收决定书的;
4、征收人员未使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的。
(七)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经法院执行按法定程序以财产抵算外,其余一律征收现金。
三、使用范围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补充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不足和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转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费);
(二)补助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和并发症患者的部分营养费、路费;
(三)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四)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六)县(市、区)提留部分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调剂资金。用于乡(镇)之间的调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奖励及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七)其他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管理制度
(一)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由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乡(镇、街道)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上交县(市、区)计生委,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禁乡收乡支、村收村支。
(二)县(市、区)计生委要设专(兼)职会计,分乡(镇、街道)核算,由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按季(或半年)编报用款计划,经乡(镇)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审定后报送县(市、区)计生委,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计划拨款。坚持先交后
用的原则。
(三)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2∶6∶2比例分成使用。村不设帐,村的支出在分成比例数额内,凭支出凭证到乡(镇)报销。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财政、经管办、银行或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负责审批乡、镇分季编报的用款计划,管理计划外生育费。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计划生育财会人员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人员未经县(市、区)计生委批准不能随意调动。
(六)计划外生育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支,由乡(镇、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计生部门和经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要严禁挪用、挤占,严禁以任何名义用于请客送礼、乱发奖金或变相私分。
(七)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分成、使用都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单独设帐。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计划外生育费总帐、支出明细帐、征收对象分户帐、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村设立征收对象分户卡。
会计科目: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2、负债类:应交计划外生育费收入(含有价证券、库存实物)、其他应付款、应返还计划外生育费、应缴财政专户款
3、净资产类: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固定基金
4、收入类:事业收入——计划外生育费
5、支出类:事业支出——计划外生育费
(八)各级计生部门要按照月、季、年报规定及时编制“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并报送上级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计生委要会同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审计。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扬、奖励;对管理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并限期改进;对有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村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收入部分:要列出缴款人名单及金额;支出部分:要按支出项目列出开支清单,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每年要向乡(镇、街道)人代会汇报一次。县(市、区)计生委每年要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

(三)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的;
2、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降低征收标准的;
4、变相出卖生育指标的;
5、伪造、出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6、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或违法的;
7、对检举、控告违章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国家和省财经纪律、政策及法规行为的。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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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馆长暂离中国时须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的通知

外交部礼宾司


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馆长暂离中国时须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的通知


(97)礼字第13号

  各国驻华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使馆致意,并请协助如下:

  各国驻华使馆馆长在任职期间,因公或因私需暂离中国时,请将离华的确切日期、临时代办的姓名和外交职衔及时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馆长返抵北京时,亦请照会礼宾司。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印发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2008]46号

印发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粤发〔2007〕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从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高中阶段教育的专项资金: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四)城市建设配套资金中用于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五)各学校自筹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高中阶段教育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项目资金不得突破经政府核定的项目资金总额。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在银行设立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专户。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核算,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市直高中阶段学校已经政府确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须按《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03〕28号)执行,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河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府办〔2006〕36号)实施;属设备购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市直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项目,按照代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办理,即:由承建单位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审定和批准后拨付。
(二)属设备购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学校)填报《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七条 为鼓励县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市对县区新建和扩建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奖励性补贴。根据县区确定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项目的建设进度,预拨付部分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并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根据每年秋季新增学位再核定拨付奖励性补贴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月定期统计市直和县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项目的建设进度,汇总后报送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
第九条 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