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第三章 人员与任务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六条: 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附件1)。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购置验收
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
第十九条: 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
第二十条: 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附件2)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六章 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计量维修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维修队伍建设,提倡协作维修。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降档使用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
5.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保证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其提取比例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调剂报废
第三十二条: 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
1.凡单价在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附件3),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记入档案;
2.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调剂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处理档案资料;
4.对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九章 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每年第一季度应向卫生部汇总上报上年仪器设备的下列情况: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累计台件总数及金额总数;
2.单价在百万元以上新增仪器设备明细表(附件4)。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审批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应用质量、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便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和及时作出正确导向。
第十一章 奖励处罚
第四十条: 凡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对特大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及其处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报卫生部备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为医疗卫生装备的常规管理办法,是对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5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分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
八、市长出国期间或者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成员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4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配套政策和相应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协调,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市政府日常重要工作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前需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相互通气,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及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之间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务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改革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务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十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县、区长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和部署有关重要工作。
县、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出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务虚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和县、区长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
二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公文审批程序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同时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改革措施和人事任免的决定,由市长签署(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于单一方面问题的,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报批意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
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或按市政府要求反馈意见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明确指示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
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文涉及部门间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上述领导同志指派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或裁定。各部门参与协调人员意见即代表本部门意见。对协调或裁定的结果,各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服从,认真落实。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年初计划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的,应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只安排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科、室负责人随行。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颁奖、剪彩、奠基、照相等事务性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批。分管市长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部门一年限于一次,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出访,应有实质性任务,一般不参加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参加境外各种专业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外宾,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侨办承办;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承办。有关接待单位做好协助工作。各接待单位不得直接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提高接待规格。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注意交流日常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每周各自重要活动安排,市长、副市长每周重要活动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制表。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需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对外发布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文件确定的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报告结果。
三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外出学习,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蚌参加会议、履行公务,需提前2天向市政府报告,组团外出考察,需提前一周报告,获批准后方可成行。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