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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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科研所、中国电影资料馆发出《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规范中国数字电影的建设,现将《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科技进步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趋势,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速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进程,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根据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播影视数字发展年工作要点》和《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结合国内外电影数字技术发展现状,特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一、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电影产业化和电影数字化是实现电影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电影数字化代表了当代电影的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电影加快发展的重要标志。推进电影数字化发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立足于引进吸收、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着眼于国际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前沿,着眼于我国电影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着眼于电影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通过电影数字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服务于电影内容产业的拓展与丰富,服务 于电影信息传播的迅捷与广泛,服务于电影覆盖力的延伸与增强。通过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政策,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建立面向市场的多种技术传输播映体系和服务运营体系,积极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
到2010年,我国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确立数字电影在电影产业中的战略地位;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型数字制作基地;努力提高数字电影及电影数字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完成“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组建规模化的电影数字节目发行公司;营建一批标准统一、形式多样的数字影厅;以数字节目内容为纽带,积极开拓电影放映市场和电影多媒体、新媒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整体效益,整体推进电影数字化走上健康、有序、规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大力推进电影制作数字化
1、提高电影特技制作水平。 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对于提高电影制作水平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数字特技在当今电影制作中日益突出的价值和贡献,鼓励各制片单位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电影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通过数字特技在电影制作中的广泛应用,加强与传统特技的有机结合,促进电影制作水平的质的飞跃,力求使我国电影制作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
2、加快数字制作基地建设。 要充分利用中影集团和上影集团两个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在不断加快基础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目前已经拥有的较为齐全的软、硬件设备和先进的电影数字加工、特技制作条件,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企业面向市场的活力,以日益创新和不断丰富的创作手段,积极参与影片艺术创作和生产,充分发挥基地在电影数字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要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电影的数字节目创作和生产,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大力推进数字立体声应用。 加快电影制作中模拟声向数字立体声的转换,提高国产数字立体声影片的节目数量,力争在2~3年内国产数字立体声的影片数量达到影片总数的50%以上。
4、充分利用胶转数技术。 充分发挥胶片电影的节目数量和技术质量优势,鼓励采用胶转数技术,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电影数字节目,适应电影产品多媒体传播的要求,为电影产品提供现代化的存储、交流、版权保护等有效手段。
5、推进数字电影的规模化发展。 采用现代化数字电影摄影机拍摄电影产品,是电影节目的重要来源之一,要在现有基础上尽早掌握关键技术,努力提高制作水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影院市场数字节目总量,满足数字电影放映需求,2006年实现每年向数字影院提供50部以上艺术水平上乘、技术质量优秀的电影数字节目。
三、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发行网络,强化市场服务
建立完善的发行网络,是发展数字电影的关键之一。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以节目为龙头,通过各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组建、规范数字电影发行和经营主体,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放映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广电网络资源,通过卫星、光缆、移动数据存贮介质等传送方式,将数字电影、数字高清电视节目及相关的电影海报、影院广告等内容分发、传送到影院,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发行。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数据统计、电子结算、信息反馈等管理系统。
电视、录像带、光盘、网络以及电影后产品市场,是满足观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有效载体,也是电影产品的收益主体。要充分发挥电影节目资源和数字载体优势,积极拓展市场空间。要利用电影频道,扩大数字电影放映市场,并通过开办数字高清电视频道,为观众在家庭提供更高质量的影视节目。要大力开发网络电影市场,开辟多种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要研究市场经营规律,制定相应技术方案,建立支持网络运营的技术服务队伍,探索盈利模式。要积极推动国产影片的光盘发行,促进正版电影光盘市场的规范有序。
四、积极推进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加快城镇数字影厅建设,2004年底建成100个高标准的数字放映厅,力争3~5年内建成500家以上标准统一、形式不同的数字电影放映厅,实现数字影院规模化经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使数字电影院线进入中国电影放映市场的主流。充分使用好政府扶持发展数字电影的专项资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启动市场,滚动发展,实现数字院线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
五、建立农村、社区电影数字化放映网点
为更好实施“2131工程”,有效解决农村和城镇社区电影节目短缺、发行周期长、发行成本高、放映质量差等问题,要加快探索采用数字技术改变目前的常规发行放映方式,针对农村和社区数字放映的技术要求和运营特点,制定系统技术方案及实施计划。2004年启动农村和社区电影数字放映试验工作,首期建立一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大篷车或一定数量的放映示范网点。随着相关技术的日益进步,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和运营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区数字放映规模,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证电影数字放映在农村、社区的广泛推广。
六、加快数字电影相关设备与软件国产化进程
在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提高数字电影放映机、服务器及视音频等相关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电影工业水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应用、管理软件,运用现代技术提高电影企业市场经营管理和制作技术水平。
七、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市场管理
要加快“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的基础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整合电影节目资源,实施电影数字节目的存储、分发传送、版权保护、运行管理、监控等统一的技术服务,为做强做大电影产业提供技术保证。要加大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完善对电影数字节目内容的加密和版权管理,规范电影市场,实现数字电影的信息化管理。
密切注视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跟踪、研究、试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的电影数字化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传送、放映、版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市场统计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卫星接收系统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电影点播业务。
积极利用现有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加入电影数字化的制作、发行、放映以及数字影院的新建改造。为鼓励电影数字化发展,促进胶转数技术的应用,国家每年将对部分优秀国产影片的数字化放映予以适当补贴。同时,为鼓励社会多出数字电影精品,将在电影“华表奖”中增设优秀数字电影奖,以促进数字电影的发展和繁荣。
八、加快培养数字化人才,建设高层次电影人才队伍
以建立高素质、多层次的电影数字化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培养技术型、先导型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培养和引进适应发展需要的既懂技术、又懂艺术,具有创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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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67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服务的普及平台。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由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程中,应当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收看。
  鼓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节目。
  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它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规模和用户分布情况设置服务网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方便用户办理有关事项。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用户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的用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用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未予受理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九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需要调整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重要事项时,应当向用户公告。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缴费和查询费用等提供便利,并为用户免费提供一年内的缴费记录查询。
  第二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信号传送服务。
  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如需委托其它单位向用户提供安装、故障维修、缴费等服务,应当选择有相应技术实力、服务和管理能力、在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
  受委托单位因其服务行为与用户产生纠纷的,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有线网络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应当将用户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第三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查询、复制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3年延安市人民政府26号令


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
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管理义务植树工作,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每人每年义务植树15株或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经市政府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绿化费。市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负责绿化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 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范围:
(一)凡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在延安市城区(东至桥沟镇柳树店村、南至柳林镇王家沟村、西南至万花乡张坪村、西至枣园镇莫家湾村、北至河庄坪镇李家洼村)的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因故不能亲自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二)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有和非公有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原籍当年已履行义务植树证明者除外)按人数收缴绿化费。
(三)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已完成植树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差额折算补缴绿化费。
第五条 绿化费免缴范围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在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工作的适龄公民,免缴绿化费。城区居民中的特困户、灾困户、病残户等,可酌情减缴或免缴绿化费。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完成至少15株义务植树任务,如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按15元的标准收缴绿化费。
三 收缴办法

第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春季3月12日前15天内,向市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后,按适龄人数向市绿化办一次性缴纳绿化费。
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凭《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九条 绿化费支出渠道: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税后留利中列支,其它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造林作业、浇水、管护等劳务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工具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收缴管理及委托工作所需费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编制绿化费的使用计划,提交市绿化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五 奖 罚

第十三条 对完成义务植树和绿化费收缴工作的先进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绿化费必须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六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