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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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根据责权利的关系,下列单位、人员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对象: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5、市直(区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

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正职、分管副职;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二、缴交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凡列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范围的个人,每人每年按奖励金额50%的标准缴交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只交一次风险抵押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于每年的4月底前交市安委办代收后,转市财政专户储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条件

(一)对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市)区、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条件: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惩,考核结果700分以下为不合格,700-799分为合格,800-899分为良好,900分以上为优秀(满分100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另发)。

1、各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2、市直(区直)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或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所在县(市)区或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二)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年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3、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三)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及奖惩条件:

1、认真抓好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经常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所分管部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四)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条件: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没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积极完成中央、自治区、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任务;

3、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委办)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按要求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布置的各种安全生产任务;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考评,全部达到以上条件的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2至5项其中一项不完成任务的降一个等级,突破第1项指标范围为不合格。属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五)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本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奖惩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合格的,退回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0元;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奖励4000元、副主任每人奖励3000元;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4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5、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直(区直)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

6、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每人奖励4000元、分管副职奖励3000元;

7、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3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开支。

(二)安全生产责任达不到合格的不得奖励,并一次性扣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所扣抵押金由市财政拨给市安委办,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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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部门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做好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议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条条管理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议内容: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工作评议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每次随机抽取10个部门作为被评议对象。其中上半年通报过工作情况的评议对象,下半年不再评议。
五、评议以现场填表(评议表见附件2)形式进行。
六、评议设优、良、中、差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4分计分。全部评议加权平均后,即为被评议对象此次评议得分。评议人对被评议对象的其他意见,可在附言栏补充说明。
七、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邀请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纠风办派员参与。
八、确定通报工作情况的部门和单位。每次会议前,与会人员签到时,同时领取评议表、抽取发言单(发言一至十),抽中“发言”者,即为本次会议被评议对象。会议开始前,工作人员将抽取的发言单位和顺序报会议主持人。
九、通报工作和评议。被评议对象按顺序依次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以内,与会人员当场作出评议,分别在评议表相应等次下面打“√”。
十、汇总评议结果。所有被评议对象通报工作情况结束后,与会人员将填好的评议表投入票箱,工作人员现场汇总评议结果,核实无误后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公布评议结果。
十一、评议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参考。条条管理单位评议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函告其上级部门。
十二、评议结果由市政府纠风办在年度政风评议中采用。
十三、在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中采用。根据评议结果予以加分或减分。其中得分在9分以上的单位,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加分;得分低于8分的单位,少于8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减分。得分在8分至9分之间的评议单位和未参加评议的单位不进行加分或减分。
十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参加评议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外事办、市城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工商改革办、市供销社、市行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高新区、新城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联、市志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蚌埠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蚌埠海关、市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人行蚌埠支行、蚌埠银监分局。

附件2

评 议 表

优 良 中 差
发言一
发言二
发言三
发言四
发言五
发言六
发言七
发言八
发言九
发言十
附言:




《中国改革》被诉案可以中止诉讼

《法律与生活》今年7月上半月号发表了朱雨晨的文章,题为《〈中国改革〉杂志被诉 保护线人面临两难》。该文报道,2003年9月,由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任总编辑和法定代表人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中改》”)被告上法庭,原告是已被珠江实业集团兼并的广州市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屋”),诉讼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诉讼要求《中改》赔偿名誉损失590万元。该案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
该文报道,2001年,《中改》内参反映了一些国企的厂长经理在职消费过高的问题。中央领导作了批示,指示对于厂长经理的在职消费和收入分配要做一个调查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国务院体改办接受了这个任务,成立了调研小组。温铁军是小组成员,当时正好接到“华侨房屋”职工的举报材料,里面有一条就是企业领导的收入和业绩不挂钩的问题。温铁军亲自去了广州和举报的职工见面,问清情况后安排记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他们慢慢感觉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有优质资产“分肥”的问题。他们便把它作为一个讨论国企的个案来研究。于是,他们三下广州,历经一年时间进行调查研究。2003年7月,《中改》发表了《谁在“分肥”》一文。该文发表后,引起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市建委和下属的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联合调查“华侨房屋”的真实情况。调查于2004年3月结束。而这篇调查报道也引起了“华侨房屋”的不满,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中改》对于所报道的事实是比较自信的,他们认为自己的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但他们现在面临的困惑是,在质证程序中,《中改》除非让“线人”们公开作证,否则并无胜算把握。但这些主要的“线人”还在华侨房屋工作,公开作证将使“线人”面临风险。另外,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消息源是新闻行业几百年的传统,是媒体维持公信力的最基本原则,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应的法律保证。《中改》要么把“线人”供出来,要么败诉,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按照目前的诉讼法律规定,“华侨房屋”的举证责任是提供《谁在“分肥”》一文,侵犯了它的名誉权。《中改》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谁在“分肥”》一文报道真实,以证明其没有侵犯“华侨房屋”的名誉权。而要证明这篇报道真实,《中改》首先必须公布消息来源,让证人出庭作证,并经对方的质证。由于证人还在“华侨房屋”工作,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即便《中改》同意提供证人的有关信息,申请证人作证,法院在通知证人作证后,证人也并不一定出庭。因为证人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会对出庭的法律后果与自身利益孰轻孰重作出评判。一般而言,出庭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中改》胜诉,但与这些证人的自身利益相比较来说,并不是那么紧密、重要的。虽然他们希望《中改》胜诉。与之而来的可能是“华侨房屋”对他们出庭作证的回应。这两者相比,证人们也会慎重考虑的,大多数可能会选择沉默。从某种角度说,这属于《中改》无法控制、左右的。
从法院认证的角度说,证人们由于现在还是“华侨房屋”的职工,与“华侨房屋”有厉害关系,他们证言的证明效力比较弱。因此,判断《中改》是否侵权,职工们的出庭作证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退一步说,“华侨房屋”是否分了肥,也不是几名职工说了就算的。
那么,本案中判断《中改》是否侵权的主要证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中改》的报道是否属实,应该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即“华侨房屋”到底有没有“分肥”。“华侨房屋”有没有“分肥”,这不是法院能说了算的问题。如前所述,《谁在“分肥”》一文发表后,引起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市建委和下属的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联合对“华侨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于2004年3月结束,但调查结果至今没有公布,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相信,调查结果会是公正的,符合事实的。因为,调查主体中有国家机关,还有主管“华侨房屋”的上级部门。同时,这个调查结果是《中改》无法自行收集的。从证据规则上来说,《中改》可以申请法院到广州市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调查结果)。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从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意图来看,笔者认为“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证据。因为没有充分、必要的证据,难以确定本案的审判结果。如果匆匆下判,可能会造成错案。从客观、公正地角度说,与其造成错案,不如暂时中止。这虽然影响了诉讼效率,但没有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公正与效率相比较,公正应该是第一位的。本案中,据朱文报道,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人士称,有关司法机关已介入“华侨房屋”问题进行司法调查。这说明,《谁在“分肥”》一文报道是否属实,现在还没有正式结果。即《中改》是否侵权也还不清楚。从司法调查程序的角度说,“华侨房屋”事件潜在着下一步进入审判程序的可能。司法调查迟早会有一个结果的。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这个结果应该是《中改》一案的主要依据。在联合调查结果或司法调查结果出来以后,进行判决也不迟。这样,可以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另外,据朱雨晨的文章介绍,温铁军认为,《中改》被诉案可能是一个有意义的界石,他希望这是一个能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一笔的案件。甚至表示如果败诉不会履行这个判决,哪怕是承担刑事责任也在所不惜。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这样,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审败诉了,还可以进入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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