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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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议事规则程序,现将《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州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州人民政府议事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在州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前应征求州委的意见,事后及时向州委汇报。
  坚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州人民政府年初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州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征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
  州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主动征求州政协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州人民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是全局性重大事项,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必须拿出主导性意见并报州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工作中的一般性行政事务,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处置。
  第四条 需提交州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一)上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
  (二)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决算;
  (五)州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形式包括: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州长或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总结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交流重要情况。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州人民政府非组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作公开报道。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州长意见另行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出席人员。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均需会前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可在会上分发。会议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提出预案。凡需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
  (二)科学论证。对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布预案、收集反映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须先同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制发地方法规性文件的,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集体议事。会议由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与会人员的汇报、说明及讨论,应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注重实效。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
  (四)会议表决。表决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常务会议的,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务会议报告。
  常务会议做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后进行。
  (五)形成会议纪要。对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六)会后通报。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
  第八条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确定主办单位,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和督办负责人,限期办理和落实,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督查、反馈。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均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州长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不按规则议事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州长或提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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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2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办发〔 2007 〕 32 号)即行废止。



二 〇 一 一 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 〔 2005 〕 89 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 “ 借、用、还 ” 与 “ 责、权、利 ” 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城投公司 ” )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 合作办 ”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具体申贷条件另行制定。


第六条 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审核程序


1 、城投公司定期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合作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2 、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城投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对于城投公司间接承贷的项目,由城投公司、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同时用款主体还须与城投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的项目,用款主体须与城投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借(用)款主体需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认可的代理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在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合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程序。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九条 贷款拨付程序。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拨付,采取预付制和报账制等方式。借(用)款主体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预(决)算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年度用款和项目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实际进度、预(决)算金额及比例等需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代理银行逐笔办理支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审核制、项目监理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一条 借(用)款主体应严格遵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合同借款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城投公司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借(用)款主体应将有关投资、经营或者收费收入、财政拨款或者补助(贴)等还款资金于贷款到期前 15 日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并于到期日主动偿还或者委托国家开发银行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市政府要在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每年年末,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分年还本付息额,提请市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偿债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偿债准备金应不低于当年还本付息额的 10 %,偿债准备金存入开发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对没有偿债能力或者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偿债资金予以补助(贴),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1 、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市财政补助(贴)给城投公司负责偿还;


2 、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除由借(用)款主体以项目投资或者经营收益等还款外,如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或者调度资金垫付;


3 、在贷款期内,上述项目的借(用)款主体应于上年末或者当年初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贷款本息到期 15 日前,借(用)款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项目,由借(用)款主体自身收益还本付息,在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由市财政调度资金予以垫付。在借(用)款主体不能偿还财政垫付资金时,由市财政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收回垫付资金。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理;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借(用)款主体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影响到借款本息偿还的,待重新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借(用)款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按照国家及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借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招标;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城投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对各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自二 〇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 〇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者污染减排文件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立、经费保障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汇入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减排措施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和市监察局等单位,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政府对相应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责任单位,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或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开发(新)区,市环保部门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暂停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审批,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区、开发(新)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