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我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等文件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四)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基础上,我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为了做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攀枝花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攀西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规范企业间的有序竞争,提高产业的整体质量水平,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规范攀枝花市企业联盟标准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攀枝花市企业联盟的发起单位应至少有一家在攀枝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
第三条 联盟成员企业应不少于2家,遵循自愿的原则签订联盟协议。联盟成员通过协商推荐,组建联盟秘书处,制定联盟章程。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盟标准的立项、审查、征求意见和申请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在企业联盟组织内部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规范生产秩序,提升企业诚信,建立自约机制,加强行业管理的情况下,由企业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企业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企业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联盟秘书处对联盟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七条 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资源;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草案。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编号由企业联盟标准代号、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Q/LM5104—XXX·XXX—XXXX
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联盟组织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 企业联盟标准由企业联盟组织联盟内企业共同发布。
第三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对企业联盟标准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联盟标准办理登记备案时,除按规定提交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标准通过企业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一)企业联盟组织内成员核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联盟协议;
(二)联盟成员明细表和联盟表决通过的立项材料;
(三)标准文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标准审查纪要;
(六)标准备案申请表。
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应积极探索和争取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联盟标准实施后,其标准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每3年复审一次;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或调整后,企业联盟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企业联盟标准复审或者修订后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联盟组织负责开展联盟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企业联盟标准编号。
第十九条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联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