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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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扬府办发〔2010〕95号


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等。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草案。
(三)依法积极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征收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缴入“ 扬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奖励的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减免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两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属性,定量考核分二类: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人防基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教育附加收入、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收入、排污费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应收尽收,不实行超收短收考核奖惩。
(二)除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在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前提下,按超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实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单位、部门第十二条(二)类政府非税收入的超收按下列五个等次给予奖励。
(一)超收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给予25%一次性奖励。
(二)超收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一次性奖励。
(三)超收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15%一次性奖励。
(四)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10%一次性奖励。
(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给予5%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超收奖励由财政追加当年预算,或列入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局相应扣减部门的项目经费等。对故意将计划少编造成超收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办法 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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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人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提出的“要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的管理队伍”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北京、上海、河北、青岛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
卫生管理干部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卫生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地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但从总体上看,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随着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对卫生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卫生管理干部不仅要熟练掌握卫生业务工作知识,还要懂经济、通法律,熟悉现代管理,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是当前建设高素质、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或后备的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目标是,通过重点学习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学、经济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培训对象对卫生管理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管理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习创新的能力,以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考核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原则上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集中面授培训不少于10天。培训使用卫生部选编和指定的教材,以远程教学和函授自学为主要方式,辅以必要的集中面授。学习期满,通过远程教学网络参加全国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卫生部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证书》,作为卫生管理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卫生部组建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拟订培训大纲、培训基地标准、编选教材、开展考试考核等工作。远程教学网络依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国卫生人才网开展,集中面授教学依托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培训基地开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考核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专家指导委员会设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实施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卫生部”名义举办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须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和领导,稳步推行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和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卫生管理干部现状;要安排适当的培训经费;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稽察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稽察制度。稽察特派员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推荐,市发改委根据稽察业务要求,择优选拔相关专业人员,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项目稽察实行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配备一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为国家公务员。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行使稽察职责,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知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项目稽察业务培训。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实行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工程建设标准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以及项目后评价等。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条件、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审批、核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合法、严谨、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第十六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以及“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七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合法、严谨、规范,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按设计规范及标准执行,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和随意调整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按照当年稽察计划确定。市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同时编制项目稽察提纲。

第二十九条 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计划和稽察工作需要,进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三十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报市稽察办。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市发改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稽察办。

第三十一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市发改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三十三条 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

第五章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条 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和专项稽察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稽察可以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

第三十六条 现场稽察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依法进行录音、复印、拍照和摄像。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稽察成果实行部门共享。

第三十八条 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稽察情况,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第六章 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听取有关建设情况的说明,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八章 对相关问题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或建议作出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相关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与核准。

第四十七条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稽察办除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稽察以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与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