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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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8号
2006-4-17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改制的原则


  第六条 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 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


  第八条 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


  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章 改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第五章 改制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 改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改制的组织领导。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改制的后续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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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今年八月将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做好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输油气管道运行的监督检查,立足于查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奥运会期间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陕京输气、西气东输等重点管道及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挂牌清除的15处危害严重的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5省(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落实清理责任、列出时间进度表,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三、预防新占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新发生占压情况,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清理,坚决杜绝前面清理后面恶意占压管道问题的发生。同时,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在输油气管道设计、选线时,应主动绕避城镇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计划报送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新建、在建管道不出现违章占压。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要加强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管线的检测,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二要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本质安全度;三要编制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管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结合,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完成后,对全年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请于5月20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工作方案及书面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3]57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3]132号)中,新增了“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的考核内容。为配合新指标体系的有效实行,指导和规范各城市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创模工作效益,同时为创模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将《纲要》转发给辖区范围内所有已开展和拟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区)。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纲要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所有正在开展或拟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的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 编制依据
创模规划的编制应以“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为依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兼顾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的关系,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为主线,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共赢”发展。

三、 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
创模规划的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或步骤(参见图1)。
一、全面分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二、分析城市发展状况与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的差距,分析创模工作的可行性。
三、确定创模规划目标,比较创模规划目标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各种规划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根据创模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确立创模的主要任务、工作机制。
五、围绕实现创模规划目标和落实主要任务,进一步制定专项规划。
六、针对专项规划制定详细的重点工程方案、投资方案和保障措施,形成行动计划。
七、对创模规划进行预期效益评价。
八、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九、将上述八项中的所有内容编写成一个完整的创模规划文本。






图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模规划的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框架图

第二章 创模规划主要内容

一、 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 自然资源条件
(二) 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三) 经济发展现状与趋势
(四) 城市建设现状与趋势
(五) 环境保护现状与趋势
(六) 城市发展定位与优势
(七) 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中,应充分阐明城市已有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其它规划在上述前五个方面的目标和内容。

二、 创模差距与可行性分析
(一)差距分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5个方面28项指标,用图表分析城市相应指标与考核标准之间的差距。
(二)可行性分析
从城市经济实力、资源保证能力、政府意愿和公众需求程度等角度出发,分析弥补现有差距,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或更高标准的时间、对策和可能性。

三、 创模规划目标
创模规划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是指按照创模标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提高市民环境意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目标要求。总体目标应体现出创模是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共赢”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阶段目标是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将总体目标按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分解,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努力达到的目标。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水平和特点,阶段目标也可以多于和高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和要求。
在确定创模规划目标的过程中要清晰地阐述创模规划及目标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其目标的关系,处理好相互间的促进关系。

四、 主要任务及专项规划
根据创模规划目标,按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域分解目标,阐述实现目标的主要任务。
为了落实创模规划的主要任务,需要进一步制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一般分为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污染控制等)、生态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根据各城市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专项规划的类型、数目和具体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专项规划可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一般包括:
1.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围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社会经济考核指标制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2. 城市环境污染控制专项规划(主要指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污染控制等专项规划)
3.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
5. 城市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规划
6. 城市环境宣传教育专项规划
7. 其他

五、 重点工程及投资方案
创模专项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是实现创模规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规划文本中应将专项规划中有关重点工程与投资方案的内容进行汇总,投资方案要明确投资数量和资金渠道等。

六、 管理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除了实施重点工程和有资金投入保障外,还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一系列机制、政策和管理措施来确保规划的落实。创模规划管理保障措施包括体制保障和管理制度与政策等。
(一) 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是指在创模过程中,建立起在城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有效工作运行机制,以保证创模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二) 管理制度与政策
主要是指为保障创模规划的顺利实施,而专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经济鼓励政策、监督制度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的办法等。

创模工作阶段目标、资金保障和管理保障等内容共同构成创模行动计划(或工作实施方案)。

七、 创模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
根据创模规划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应对创模规划的预期效益进行评价。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是指对创模规划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的评价,从创模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三个方面,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并尽量以图表形式反映。

八、 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主要是指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城市政府在保持、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完善工作和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持续开展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创模规划文本说明

创模规划是指导城市人民政府有效开展创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城市开展各项创建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模范城市进行考核和复查的重要依据。创模规划文本包括规划报告和附件。
创模规划总报告内容包括:
1、 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
2、 创模差距与可行性分析
3、 创模规划目标
4、 创模主要任务
5、 创模重点工程及投资方案
6、 创模管理保障措施
7、 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
8、 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附件包括各专项规划报告。


附:“十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
2、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
(1)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4)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5)城市气化率>90%
(6)城市集中供热率>30%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