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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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682号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紧编制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批示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规划编制的任务分解和资金落实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完成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502.pdf
   2.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503.pdf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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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最高检/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处结果通知审计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审计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检察建议书》送交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对已送交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在商检察机关同意后,可以公开报道。
五、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联系,经常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和配合。对于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附: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
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关于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
二、贿赂案;
三、偷税抗税案;
四、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标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八、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九、刑讯逼供案;
十、诬告陷害案;
十一、破坏选举案;
十二、非法拘禁案;
十三、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十四、报复陷害案;
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十六、伪证案;
十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十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十九、玩忽职守案;
二十、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十一、徇私舞弊案;
二十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二十三、私放罪犯案;
二十四、妨害邮电通讯案;
二十五、武器装备肇事案;
二十六、泄漏、遗失重要军事机密案;
二十七、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案;
二十八、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二十九、虐待部属案;
三十、违抗命令案;
三十一、假传军令案;
三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9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