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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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在“十一五”期间的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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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环境,在功能定位、动态趋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考核、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发展战略等问题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国际合作交流。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已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五年多来,科技部、教育部已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62家,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2005年底,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完全统计,已转化科技成果近3000项,有在孵企业57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1400多家,获授权专利2000多项,提供就业岗位7万余个,吸引留学人员2000余人,大多数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实习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已成为各类创新要素与资源汇集、融合的新园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脱颖而出。
  “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如何完善自身体制机制、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圆满完成各项重要任务,是新的形势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提出的时代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一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依托高校优势学科,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地方特色和行业技术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营造各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业文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高校、研发及创业人员和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性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开放,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从全世界的范围集聚相关资源,增强发展潜力;四是健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发展的同时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全面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质量和效益,使之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源动力。
  (二)具体目标。
  1.新建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使总数达80个,总孵化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并力争使其中若干家成为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园区。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2.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大幅度提高。孵化高新技术企业1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有可能实现重点突破和技术跨越的产业领域,培育20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专利达到10000件以上。
  3.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型企业家、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队伍,把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创业实践作为高等学校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留学归国人员高度聚集的地方和大批大学生毕业前后实践、创业的基地。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努力做好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高等学校的互动发展,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较完备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为实现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划,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明确发展目标,做好空间布局规划和重点培育及发展的技术领域的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划要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转移科技企业;要与当地的高新区建设接轨,与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结合地方特色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并充分利用高新区已有的资源环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完善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企业入孵、孵成退出机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必须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管理机制,探索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三)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推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利用国内外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四)结合高校特色,实现互动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所依托高校的良性互动,促进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建设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孵化器;加速对高校原始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合作,为高校与技术发展的国际前沿接轨创造条件;与高校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高校师生和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区创业,并通过创业实践和企业孵化,培育大批高层次的技术开发人才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兼具市场意识和管理才能的科技企业家。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改善园区环境和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建设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入园创业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相关措施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为中心,推动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加强政策研究,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积极推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高校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鼓励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探索符合规律的发展模式,研究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绩效作为对依托高校和地方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为拓宽投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同时研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使国家大学科技园用于孵化的房产可享受房产税、营业税优惠。支持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成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方和依托高校要从领导班子组建、资金投入、用地及园区基本建设、财税、人才引进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积极促进金融、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合作;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三)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合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专项,要用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基础条件的建设,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年度评估考核情况择优支持。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设备齐全的良好硬件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发展,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构建战略联合体。
  (四)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人才、技术、装备、基地、信息等资源;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高校内部的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环境。
  (五)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高校应重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国家有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在园内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本科、研究生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转化为创新创业动力。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入园创业的工作力度,汇集一批留学回国拔尖创业人才。
  (六)促进开放合作,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推动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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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统计局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

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
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制度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2.在统计调查中所获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管理。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4.依照国家法规公布统计资料,须经有关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的指导。
2.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根据统计工作的任务、需要,应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已在岗的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应当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4.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的单位,其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中应当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健全的,不予贷款。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职责:
(1)依照本行工作任务,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制定本行统计报表制度,审定本行统计标准。
(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汇总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汇总、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行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本行有关局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
2.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机构职责: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审核统计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的准确性负责。
3.统计人员职责:对贷款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统计指标,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领导审核无误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4.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计划、财务等部门)及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均要支持和配合统计人员工作,并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统计自动化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编制统一的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 统计培训
国家开发银行组织指导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干部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国家开发银行将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比(评比办法另行制定)。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任务,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2.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等方面有所见解、有所创新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采取暂缓拨付资金等惩罚措施: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办法规定职权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基础,以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政府行为,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及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乱减负“三查”活动。这是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查基层单位,就是检查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得到落实。查薄弱环节,就是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查突出问题,就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务求实效。
  (二)落实公布收费目录,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全市治乱减负工作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凡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对外公布废止。
  (三)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公安、环保、交通、税务、建设、质监、卫生、药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应先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全市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利用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向企业乱收费。严禁利用年检、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证照等手段,指定服务、强制入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强制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和利用产品重复抽检、重复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深入开展对改制企业费用负担过重的治理整顿,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4.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治理公路“三乱”。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摊派;规范道路站(点)的设置和道路收费,取消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站(卡);对涉及车辆和道路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
  (四)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重点抓好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时,抓好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
  2.各县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重点抓好治理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九个严禁”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涉企收费法规,强化收费监管。
  1.整章建制,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全市要继续建立完善治乱减负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企业负担监督执法网制度和领导联系企业等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项经济检查,逐步推行对企业检查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使企业治乱减负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对“三乱”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对企业的执收执罚部门双向检查的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承办,做到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三落实”。
  (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今年8月底前,针对“三查”有关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认真开展“三查’’活动,自查治乱减负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对抓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否统一,减负工作分管领导、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有关收费政策是否贯彻执行,治乱减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三查”活动不走过场。
  2.省交通厅在5月中旬前将制定出治理公路“三乱”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市交通局对我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与省交通厅的工作要同步进行。市交通局在9月初汇总公路“三乱”治理情况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建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结合有关专项治理内容提出自查整改意见,并于7月中旬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安排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有关工作,并在8月底前汇总工作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部分外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的负担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6.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三乱”案件的查处,组织对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评议。
  7.市减负办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行部门依法行政。
  8.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对部分市、州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我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实施。
  今年全市的治乱减负工作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应目标责任分值。
  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写出总结材料于11月初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负办将在年底汇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并按照市减负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