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带孩子“地铁大便”,只因不会受到处罚/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27:08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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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带孩子“地铁大便”,只因不会受到处罚



于伏海



带孩子到处拉屎撒尿,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道风景,不管带的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也不管是在哪里,一旦孩子说想“要尿尿”或者想“窝耙耙”,父母不管三七二十一,总会旁若无人地退下孩子的裤子,尿尿的尿尿,窝耙耙的窝耙耙,所以,走在中国的大街小巷,除了可以随处看见狗屎狗尿之外,还可以随处看见人屎人尿。



以上说的只是中国大陆大区,不包括台港澳。今年春天,有香港同胞非常厌恶大陆游客在禁止进食的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就善意提醒(在我看来,哪怕声音有点大,也是正当的),结果遭来大陆许多网民的语言暴力。在中国大陆,如果一个人提醒另外一个妨碍公共环境的人时,往往会被骂做多管闲事,笔者也是看不惯各种低素质行为的人,也常常控制不住自己会善意提醒这些人,当然有时就干脆告诉他们不要这样做那样做,结果自然是遭到白眼,甚至嘲笑或者谩骂,去年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会场上有人抽烟,就在我旁边,我跟他说,这几天嗓子发炎了,能不能不抽烟,这人回敬了一句,“马上就抽完了”。



马上就抽完了,马上就尿完了,马上就吵闹完了,马上就浪费完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大陆天天发生的非常之多的事情,笔者有一次坐在公交车窗口旁的座位上,边走边看窗外,一路走来,到处都有随地吐痰的,到处都有乱扔废弃物的,其中,碰见七个带着孩子路边尿尿的。



前几年,有人抱怨中国大街上没有公厕或者公厕太少,认为随地大小便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城市都展开了大规模建盖厕所的行动,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单就北京来说,大街上的公厕可是到处都有了,随处可见了,甚至每一个公交站旁边都会有公厕,所有的地铁站也都有公厕,各个写字楼里的公厕也是对外开放的,但是,公厕建起来,并没有减少带孩子随地拉屎撒尿的数量,不管是博士还是文盲,统统都一个德性,前几天,笔者看到从一个高档轿车里出来一个女人,抱着孩子在车旁边尿尿,而且还是个女孩子,真让笔者无语,前头不远处就是公厕,又开着车,不用一分钟就到了,可是,他们还是要像狗一样在路边尿尿,当然,这里的“狗”指的是中国大陆的狗。



更可怕的是,许多父母带着孩子闯红灯,而且还边走边说,这条路上都没有车,没事的,可以过过。现在想来,为什么中国人就改不了这些毛病,因为他们从小就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小时候父母带着自己到处拉屎撒尿,长大了,当了父母了,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处拉屎撒尿,一代一代往下传。



生活环境是中国人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不管是随地吐痰,还是随地大小便,都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如果这些人为此要付出代价,恐怕他们就会收敛很多。举个不恰当但足可以说明“人性”的例子,打开各个社区网站,一些人写文章,总会被另外一些人用非常暴力的语言攻击,当然,这些人攻击别人常用的词就是他母亲的生殖器或者母牛的生殖器,但是,如果是国家主席写了篇文章,他们想攻击也不敢攻击,为什么,因为他们害怕付出代价,他们都知道,骂国家主席可能会被抓起来的(当然,欧美日等先进国家,骂皇帝是没事的,可以变着法的骂),网民们的这种心态也是现实社会中各色人等的心态,所以,如果让他们付出代价,相信他们也不会那么大张旗鼓地带着孩子随地随时大小便的!



该让他们付出什么代价呢?



笔者建议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惩罚这些人。这几天,外电报道,说中共新一届领导群体可能学习新加坡模式来统治中国社会,新加波的政治模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不好说,但是,新加波对各种陋习的惩罚模式是完全可以引进的。



有的人说,为什么用鞭刑,而不是罚款?其实,罚款也得用,但是绝对不能离开鞭刑,也就是说,惩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各种低劣行为,必须使用鞭刑和罚金刑。假如有的人根本没钱或者钱很少无力支付罚金,那就没法惩罚他们,假如有的人钱很多,根本不在乎钱,那罚他们钱也会无济于事的,这样,鞭刑就能配得上用场了,不管是有钱的还是无钱的,只要实施了各种低劣行为,一经发现,就得被判鞭打二十到一百,如果监控录像拍到这些人的低劣行为,那就要在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让人们知道这个行使低劣行为的人的真实面目,达到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效果。



有的人又说了,怎么不用“拘留”的方式了,关他个十天八天的?原因是,中国大陆“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太多,如果拘留他们,恐怕没地方关。而鞭刑就不一样了,卫生执法者或者警察发现这些人后,抓去他们,给他们放一遍录像,让他们清楚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告诉他们鞭刑二十,并带离交通要道,立即执行。如果是在非交通要道,那就不用带离了,拿出鞭子就可以直接打!



通过这种方式治理,肯定能有很好的效果,等到治理得已经很少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了时,全社会应该形成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可耻的内在共识,此时,再加一条处罚措施,那就是,像银行记录信用记录一样,如果发现谁还敢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那就给他们的信用记录上记录上一笔,让他们再尝尝想贷款无法贷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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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有关运输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三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县(市)级国税局应将当期《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递、清分与比对等具体要求详见《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 对比对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后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增 值 税 运 输 发 票 抵 扣 清 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发票种类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运输单位名称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运费金额 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 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 铁路运输 —— —— —— —— —— ——
二 航空运输 —— —— —— —— —— ——
三 管道运输 —— —— —— —— —— ——
四 海洋运输 —— —— —— —— —— ——
五 公路运输 1
2
3
4
5
6
7

小计 —— —— —— —— —— ——
六 内河运输 1
2
3
4
5
6
7

小计 —— —— —— —— —— ——
合计 —— —— —— —— —— ——
说明: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填写汇总数,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按发票分别填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信访人不服各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有相应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承办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及对信访人的相关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条 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初审、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并做好有关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 (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原则上经办理、复查、复核后终结。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为办理机关。办理或复查机关为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意见要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支持,不正确的应予纠正或责令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

第六条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

 (二)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已经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处理,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并已出具办理或复查意见书。

 (三)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市信访局接访室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内容包括:姓名(名称)、单位或住址、主要诉求、原行政机关办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事实、理由及时间等。信访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经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二)受理。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在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有相应职责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进行复查复核。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

 (三)审查。承办单位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可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或举行听证会后再作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四)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承办单位提出复查、复核意见,送市信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信访局出具正式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复查复核意见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复查复核的情况及意见,信访人如不服本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救济渠道等。

 (五)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由市信访局送达信访人。

第九条 复查意见书一式六份,复查申请人、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办理机关各一份,存档备查一份;复核意见书一式八份,复核申请人、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各一份,报广东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十条 已作出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和已作出复查意见且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应作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如该信访事项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可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继续信访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暂行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相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