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29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营运车辆,停业、歇业、复业或者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更改车型、改变车辆颜色的,应在自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应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标志。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其参加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备案标志;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现乘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拒绝为其服务;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现乘客遗忘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六)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出市区运营,到就近的交通治安派出所或治安检查站登记。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报警、防盗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安装技术防范装置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车容、车貌的要求。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不得粘贴太阳纸、反光膜,不得安装、悬挂窗帘和其他影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时,应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乘车出市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表明身份,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2〕321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白松(女)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职业情怀,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的职业精神,学习他们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职业能力,学习他们甘于奉献、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开阔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审判执行的技能和经验,全面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正办案、高效办案、和谐办案、优质办案的水平,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
白 松(女)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岳秀玲(女) 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 海 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审判员
赵洪波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秦建平(女) 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臧德胜 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天津市
刘永强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李 华(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李晨明 宝坻区人民法院林亭口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魏丽彤 津南区人民法院小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卜嘉良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艳军(满族)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安 宁 宁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希林 崇礼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宋晓玉(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张秀艳(女)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燕山路人民法庭庭长
张晓燕(女)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袁相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曹 怡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山西省
何效忠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媛(女)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孟晋军 石楼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胡元峰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赵 飞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巴斯琴(女,蒙古族)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宋宝 丰镇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巩庆荣 多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张利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秉军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王爷府法庭副庭长
辽宁省
于海涛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孙崇亮 盖州市人民法院九垄地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 鹏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杨晓丹(女) 凌海市人民法院右卫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凡永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助理审判员
苗长阔 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人民法庭副庭长
高雅男(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崔宝民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吉林省
马俊娟(女)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人民法庭副庭长
仲伟祥 延边林业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作瀚 大安市人民法院舍力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 静(女,满族)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庭长
潘丽霞(女)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马文婧(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马韫慧(女)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墨莲(女) 宾县人民法院宾西人民法庭庭长
孙 波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朱世涛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桑利民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臧国燕(女)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史一峰(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乔蓓华(女)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李永新 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李伟民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欣(女)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金 滢(女) 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江苏省
张 鹏 泰兴市人民人民法院曲霞人民法庭审判员
张晓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助理
杨光焰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汪 洋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陈明霞(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段晓娟(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峰 常州市高新(新北)区人民法院孟河人民法庭副庭长
陶新琴(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潘洪峰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安镇人民法庭庭长
魏良军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浙江省
王军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孙素静(女) 象山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朱国强 嘉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江 彬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吴将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张 辉 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审判员
李金泉 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沈 珉 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胡爱琴(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秦善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安徽省
汤 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闫 军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跃文(女)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杨 升 怀远县人民法院常坟人民法庭副庭长
汪 霖 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邰红梅(女)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法庭审判员
福建省
吴一萍(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茂和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陈碧金(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副庭长
洪志峰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审判员
高 潮 平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谢允添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颜福成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
江西省
宋 平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张冬根 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杨启根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曾 平(女) 乐安县人民法院鳌溪人民法庭庭长
蒋孟俊 贵溪市人民法院金屯人民法庭庭长
山东省
于永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亓民川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羊里人民法庭庭长
尹爱荣(女) 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申孝国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长申 茌平县人民法院博平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国蕾(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洪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汤头人民法庭副庭长
邵照学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付庄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曹利君(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臧 华 泗水县人民法院圣水峪人民法庭庭长
河南省
王 娜(女) 郸城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冯 童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卢 颖(女) 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 倩(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志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中原人民法庭审判员
沈志勇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月娟(女)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贾钟爽(女) 唐河县人民法院桐寨铺人民法庭庭长
商 敏(女)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湖北省
张 炎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张伟建 嘉鱼县人民法院潘家湾人民法庭庭长
李 娟(女)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苏绍兰(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守平 随县人民法院唐县镇人民法庭庭长
赵香平(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魏建平 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湖南省
匡建军 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人民法庭庭长
吴丽红(女) 东安县人民法院大庙口中心法庭庭长
宋祖文(土家族) 永顺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小兵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立平(女)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周树国 宜章县人民法院岩泉人民法庭副庭长
柳春龙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广东省
万 靖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宇庆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江 瑾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阮惠雄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凌云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余银芳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吴贵宁 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助理审判员
李惠楠(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
曾丰冰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曾艺能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区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助理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王 坚(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韦晓云(女,仫佬族)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吴世耿(壮族) 上思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李恩光(壮族) 田东县人民法院平马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碧珊(女)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 斌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海南省
王国娟(女,满族)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杜鹏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藤桥人民法庭庭长
赵道远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重庆市
田 芳(女) 武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李厚平(女) 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龚举芬(女) 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彭 翔 开县人民法院盛山人民法庭庭长
四川省
王 玉(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东坝人民法庭副庭长
邓 军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审判员
刘章建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中心主任
朱 莎(女)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协兴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传飞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杜同金 仁寿县人民法院龙马人民法庭庭长
杨选荣 安岳县人民法院镇子人民法庭庭长
赵海文 蓬溪县人民法院蓬南人民法庭庭长
徐建军 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军(女,回族)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贵州省
张贵南(女)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杨胜科(土家族) 盘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袁剑利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谭 晖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云南省
兰晓滔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吕 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全林(彝族) 蒙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昌纹 广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成琼(女,彝族) 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滕永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西藏自治区
巴桑次仁(藏族) 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
次仁朗杰(藏族)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杨 冰 噶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陕西省
牛 锐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刘宏刚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李世林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 平(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骆云桥 旬阳县人民法院赵湾人民法庭庭长
甘肃省
吴帅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巧梅(女)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杨斯野 灵台县人民法院独店人民法庭审判员
董雪莉(女) 甘谷县人民法院六峰人民法庭庭长
青海省
马延香(女) 乐都县人民法院碾伯镇人民法庭庭长
唐永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塔尔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索晓春(藏族)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元华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 琼(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韩 芬(女)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玉素因·肉孜(维吾尔族) 泽普县人民法院依肯苏人民法庭庭长
艾合买提·卡德尔(维吾尔族)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新民(蒙古族)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邹爱东(女)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袁 蓉(女)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解放军
边玉军(蒙古族)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
黄传勤 南京军区福建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张 君(女)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葛洪禄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吾瓦人民法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 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姜永义 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黄 年 立案二庭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