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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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为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要求,按照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商科技部,决定组织11个专家组,于5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矿井开展一次安全技术“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诊”对象

  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水害、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冲击地压危害严重的矿井等。

  二、“会诊”的主要内容

  专家组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对以下内容进行“会诊”:

  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保护层开采情况,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安全,防水系统,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安全投入,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会诊”程序和时间安排

  1.专家组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与企业共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诊断报告。

  2.会诊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与省级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此项工作7月10日前完成。

  3.专家组汇总有关意见,研究提出国家安全技改投入的重点项目、国家安全科技攻关的重点技术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重点事项等建议。要求7月20日前完成。

  4.国家局汇总各专家组意见后,报送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此项工作7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请各省(区、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确定1名联络员协助专家组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刘志军,传真电话010-64463029)。

  2.请各有关煤矿企业在专家组到达之前,首先按会诊内容对本企业所属矿井进行自查,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报告。同时,各企业要向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矿井开采范围,煤系地层及煤层赋存情况,煤层产状和分层情况,顶底板情况,煤质情况,煤层瓦斯赋存及分布、瓦斯基本参数、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冲击地压情况,瓦斯涌出及异常涌出情况,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及自然发火等级、最短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及爆炸指数,矿井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及含水层与分布、水害威胁程度,矿井设计能力及实际生产能力等相关情况。

  3.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搞好企业自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家组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4.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到达企业具体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1.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

  从防治煤矿事故角度,结合生产实际审查开拓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及开采方式的合理性。

  开拓方式:包括主副井和风井的个数、净面积、布置方式,开采水平的布置、现同时生产水平个数及布局、已报废水平的处理及封闭情况,是否存在下山开采、剃头开采,集中大巷布置及服务范围,采区布置方式、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各采区布置的采煤工作面数量、掘进工作面数量,各工作面最多工作人员数量、作业工序的安排,采掘接替、“三个煤量”比例关系,生产系统的布局、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方式、行人运输方式,最大涌水量、最大排水能力、排水系统,供电方式、电压等级等,各采区上山布置及数量、在采区投入生产前采区生产系统是否全部一次掘进到位,巷道断面及可维护性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布置方式、长度和宽度、回采巷道布置方式及掘进顺序,煤层群开采顺序及工作面布置方式,采区内工作面布置及开采、掘进准备顺序,采煤方法及推进速度,掘进方法及推进速度,厚煤层放顶煤开采的顶煤处理方法等。

  根据以上开拓、开采情况分析开拓布局、开采方式对矿井生产和防灾减灾的利弊,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工程实施计划等。

  评价依据:生产系统简单,避免生产和人员过分集中,保证足够断面和良好支护方式;保证富余的采掘比例关系,避免多水平长时间同时生产,避免未形成系统违规生产;推荐采用皮带主运输和快捷灵活的辅助运输方式,避免人货混乘或共道;巷道布置规范化、减少随意性,联络通道应充分考虑设施抗灾的可靠性;机械化采掘尽量减少爆破作业;系统布局应充分考虑减少漏风;开采程序应充分考虑避免引起邻近煤层的破坏或异常动力现象,优先开采自燃危险性小的煤层、尽量由上而下逐煤层逐工作面开采,尽量避免孤岛开采,避免应力高度集中,尽量考虑有利于加快采掘推进速度,煤柱留设应充分考虑采动影响对煤柱的破坏;工作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减少掘进和回采时的通风难度、避免串联通风、有利于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有利于实施瓦斯抽放和防灭火工程。

  2.通风系统

  结合开拓系统布局,从减少发火几率、有利于稀释瓦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等多角度审查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了解主通风机能力、实际运转参数、未来十年内运转参数预测;了解矿井能够提供的通风量与矿井需风量的关系、从总风量角度计算风量富余系数;了解各分区风量分配情况及通风难易程度、各分区分配风量与实际风量的关系、计算分配风量与需风量的富余系数;比较各分区风量富余系数的均衡性、波动幅度及可调控性;比较分析各分区通风难易程度的均衡性;了解局部通风设备能力及组合方式、通风线路的长短、通风漏风率情况、最远距离的风量和风压损失情况、供风量与实际需风量的关系等情况,计算最困难情况下局部通风的风量富余系数以及发生局部瓦斯异常涌出时风量的供给情况。

  了解矿井生产布局及煤炭产量的发展趋势,根据生产布局与产量的变化调整,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适应性及分区配风的均衡性等。

  按实际通风参数计算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对风流稳定性差的支路进行通风设施抗灾变性能评价、分析。抗灾性能差的通风设施被破坏后风流变化的可能。分析矿井漏风情况、查找主要漏风源,分析各主要通风设施的可靠性及合理性等。

  了解独立通风系统及串联通风的情况,分析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可靠性以及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分析串联通风的场所及涉及到作业人员的多少、串联风源的瓦斯异常涌出概率及可能的幅度。

  评价依据: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8以上的富余系数,对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的矿井、有效总风量系数应达到2.0以上;矿井漏风率应小于8%、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应控制在5%以内,各分区通风应做到相对独立性强、可调性强,分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有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8以上;分区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自然发火严重的区域应控制在6%以内;各分区通风的难易程度应尽量做到均衡,并尽量使通风系统简化,降低通风难度;局部通风应尽量避免一处多台风机供风,尽量采用大功率风机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并考虑足够的备用风机,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全负压通风,提高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局部通风的风筒应与风机相匹配,避免大风机、小风筒现象,减少风筒分叉,提高风筒的完整性和接头的可靠性、减少漏风率,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2%以内;局部通风风量富余系数应考虑在1.8以上,突出危险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和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工作面应在2.0以上。

  通风系统中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应尽量提高,应考虑通风参数变化20%以上时不发生风流逆转;对矿井、区域的主要漏风源应强化堵漏风工程的实施,减少矿井漏风量。合理优化主要风路上的通风设施,在满足调风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通风设施;尽量减少联络通道,对准备期间开掘、生产时期不用或少用的联络通道应尽可能实施坚固性封闭;对启闭频繁的通风设施必须设置坚固型通风设施组合,避免风流经常性短路或通风设施损毁。

  各分区及各需风地点、尤其是各采掘工作面尽量实施独立通风系统,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应可靠,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小;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区域避免串联通风。

  3.瓦斯抽采系统

  了解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含泵、管路系统、抽气参数等),包括设计能力与实际能力,能力富余系数,以及能否适应未来10年采掘延伸和产量变化的要求,根据能力与瓦斯涌出量情况计算和预测矿井瓦斯抽采率、区域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了解瓦斯抽采主要管路的直径、经济流速和最大流速条件下的流量、负压损耗等情况,管路布置的最大长度与管径的关系,管路的材质和安全性能,孔口抽采负压及管路安装的密封性能,抽采瓦斯浓度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封孔工艺、参数和封孔管材质,煤层瓦斯预抽的难易程度、预抽工程量、预抽率、预抽量、预抽瓦斯浓度和预抽工艺,抽采前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及变化等情况;邻近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率、抽采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工艺以及抽采前后邻近层瓦斯涌出的变化情况及涌出量;了解采空区抽采的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量、抽采率和抽采工艺、抽采浓度、抽采前后瓦斯涌出量及其变化情况;了解预抽放、邻近层抽放、采空区抽采工程超前性,允许超前抽采的最短时间和抽采量;了解钻孔施工设备及实施钻孔的难易程度、能够达到的钻孔深度、钻机台班钻孔施工工程量;了解采空区抽采条件下采空区煤炭自然发火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了解瓦斯利用方式、瓦斯利用量、瓦斯利用率、瓦斯利用商业化程度、销售价格等。

  评价依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应考虑1.5以上的富余系数,高产高效矿井富余系数应达到1.8以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分钟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 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40%;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3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6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4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8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5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1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2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70%以上;抽采瓦斯管路应避免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钻孔封孔管应避免使用金属管;钻孔口抽采负压应不小于10千帕,预抽瓦斯浓度应不小于50%,采空区抽采瓦斯浓度应不小于30%,地面泵房出口瓦斯浓度应在40%以上;预抽工程量应至少提前3个月做到位,预抽时间和预抽量要满足作业前瓦斯含量降到8 立方米/吨以下;钻孔工程量应达到0.05米/吨,并逐步提高标准;采空区抽采应避免采空区发火,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采空区抽采应建立束管火灾预测系统,并确保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在60米/月以上;年抽采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1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年抽采量在1000-2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年抽采量在2000-5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4.保护层开采情况

  了解煤层赋存情况,是否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是否开展了保护层开采和保护参数考察;保护层开采是否与抽采瓦斯相结合;了解保护层开采程序,保护层开采的煤柱留设及管理,保护层开采的超前性,保护层的瓦斯及突出危险性,保护层开采时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保护层开采对煤层自然发火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评价依据:层间距在0-80米范围内均可考虑开采上保护层;考虑开采下保护层的条件是:保护层采高在1米 以下时、层间距在5-6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1.5米时、层间距在6-10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5米以上时、层间距与采高之比为4-60之间,保护层应不具有突出危险性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开采保护层必须与卸压瓦斯抽采相结合;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如果是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将范围控制在完全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范围,如果用于有助于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可将范围调大到透气性发生显著变化的范围,范围的确定应进行实际考察,也可参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或邻近矿区或类似条件矿区确定;保护层开采时首采层瓦斯治理是关键内容,应充分考虑综合抽采方法抽采瓦斯;保护层开采尽量不留煤柱,必须留设的煤柱应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并确定煤柱对被保护层的影响范围;保护层开采超前被保护层开采的距离应大于200米,并重点考虑留足利用保护层卸压充分抽采瓦斯的时间;近距离开采上保护层时,采空区应配套完备的防灭火系统,并加快被保护层的推进速度。

  5.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了解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情况;了解最大突出强度、突出的频率、突出点分布特征,突出强度、突出频度与地质构造、软分层分布、煤层产状变化、煤层埋藏深度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了解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情况及技术手段的合理性,区域性预防突出措施及合理性,构造探测的手段及管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手段、方法、仪器仪表;了解防突技术人员的配备及素质情况,敏感性指标及临界指标的确定方法,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参数的合理性,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合理性,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及其合理性;了解突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情况,瓦斯地质图集编制情况与填图的及时性等。

  评价依据:矿井是否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对瓦斯动力现象的描述进行审查,判定动力现象的性质,是否按程序申请了鉴定;突出发生的频度、次数、强度与相关因素的关系,对突出点、突出强度、突出频度的分布规律进行分析,指导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对突出危险区域的预测方法应根据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大量的统计资料、超前探测手段和取得的资料、瓦斯压力与含量的分布特征等制定;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指标在预测不突出的准确性达到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是敏感的,达到9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临界值是合理的,但判定时应考虑测试数据的准确性;防治突出措施应以区域性措施为主、局部性措施为辅;应尽可能在采掘作业前创造无突出危险的安全环境;严重突出危险区、缺乏区域措施条件时,应通过岩石巷道工程预抽煤层瓦斯或开采岩层作保护层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应达到100%,包括保护层开采、瓦斯预抽,区域性措施的效果应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方法;对区域性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可通过局部性措施强化防突措施;局部性措施主要作为辅助手段,局部性措施要有完善的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个体呼吸设备、通讯设备、躲避硐室等防治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配备到位;反向防突风门应牢固,重要地点应设置钢质门;配备2-6名高素质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防突的技术工作,应包括地质、采矿、通风等专业人员,并取得专门培训合格证,负责人应具有一线区队长级别;配备6-15名防突测试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取得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合格证;平时及时收集、整理突出相关资料,并填图,及时做出预测预防突出。

  6.防灭火系统

  了解外因火灾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层自然发火规律;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预测与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巷高冒带自然发火预测情况、防灭火措施及其合理性,防灭火系统及其合理性;防灭火与通风、瓦斯抽采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火区管理及防灭火资料收集分析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严禁烟火,带式输送机应安装火灾早期识别监测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带式输送机附近应配备足量的手动灭火器材;对外因火灾形成的自然火风压的作用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流向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并具有可靠的灭火应急预案。

  应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和最短自然发火期,研究分析采空区“三带”分布情况,工作面在最短自然发火期内的推进距离大于氧化带与过渡带长度之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最短发火期3个月以内的)应安装采空区火灾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转;应安装灌浆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强化堵漏风技术和工程,具有均压防灭火措施预案;应加强构造带探测,对构造带提前施工防灭火工程;有巷道破碎带煤体自然发火防灭火预案;有近距离上保护层开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措施和预案;配备有足够的防灭火措施工程;通风合理,可降低发火危险性。

  火区管理严格,严格启封条件和程序,启封时应加快进度,加强监测和观测;密闭火区时程序严格,按时快速封闭封严,统一行动,统一指挥。

  7.防尘系统

  了解采掘工作面的测尘及防降尘措施以及效果,破碎、转载、爆破、锚喷等重大产尘源的防降尘措施及其工艺参数的合理性,井巷积尘的处理与清洗,防尘系统的能力及合理性,防尘与通风关系的处理等。

  评价依据:所有产尘源应安装高效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机掘工作面安装有高效除尘器,破碎、转载点应实施封闭除尘措施,爆破点应安装声控喷雾降尘设施,锚喷设备应具有除尘功能;重要产尘源和人员主要工作地点应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确保粉尘浓度控制在30毫米/立方米以内;产尘源后续风流中应安装粉尘传感器或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及时冲洗巷道和积尘区,防止积尘引发煤尘爆炸。防降尘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水量通过能力和供水能力,并应具备足够水压。迎风流运输煤炭时对矿车和输送带运煤应定点设置喷雾设施。

  应加强煤层注水措施,采用湿式钻孔、使用水炮泥,干式钻孔时孔口应安装高效孔口除尘器。

  8.监测监控系统

  了解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稳定可靠性,系统布局的合理性,传感器安设和调校的合理性和及时性,系统传输方式和延滞时间的合理性等;了解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结合情况,信息化、网络化的功能等。

  评价依据:系统必须稳定可靠运行,传感器安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重点监控区域应加密布置传感器;严格传感器标校,系统传输误码率符合规范要求;矿区系统应联网,并与政府部门联网,利于安全监管、监察;尽可能增加数字化、信息化矿山安全功能,并向智能化预警机制发展;断电控制可靠,传输制式和协议标准化,兼容性强,实时性强、可扩充性强、并逐步向安全生产综合监控方向发展。

  9.电气安全

  了解电气防爆性能的管理程序及其合理性,送电的管理程序,断电执行器的可靠性、防违章操作的功能及其可靠性、安设的完整性及其可控性;运输等设备摩擦火花的控制等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严格的送电、配电计划,制定严格的电气操作管理规定,断电设备可靠率100%,并具有电网监控;严格抗静电阻燃材料入井制度。

  10.防水系统

  了解水源的分布特征及规律性,水源的预测与探测、水源参数的掌握情况及测定技术和手段的合理性,水患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排水能力的合理性,堵水措施、材料、工艺、设备的配备设计及其效果等。

  评价依据:应掌握含水层分布情况、溶洞水分布情况和规律,配备超前探测设备,制定防突水应急预案和必备设施,建立防水闸门和排水系统;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排水系统能力富余系数应达到5以上,并具有完整的堵水工艺技术措施。

  11.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了解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可靠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及最短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突出矿井及煤层的鉴定情况,支护的相关参数、水害的相关参数等测定方法及完整性、合理性等。

  评价依据:各采区,开采深度每增加50-100米都应具有相关参数。

  12.安全投入

  了解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评价依据: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专用通风、抽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瓦斯积聚、防灭火、防水、防尘等工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对主要生产系统必需的工程、设备等,这些工程设备又兼作安全使用,只计算因安全需要而增加的投入部分。

  安全投入的合理比重因矿井灾害危险性程度不同、井型不同、地区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比重。一般严重突出矿井应在50元/吨左右,一般突出矿井应在30元/吨左右,30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应在15元/吨左右,10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应在20元/吨左右,低瓦斯矿井应在10元/吨,严重自然发火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

  13.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

  了解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待遇和收入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的掌握情况,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等。

  评价依据: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并主要负责技术工作,最低配备条件:

  各类煤矿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一览表

井型
采矿
通风
地质
测量
机电
计算机

≤30万吨
5
5
2
2
2
2

60万吨
6
6
3
3
3
3

90万吨
8
8
4
4
4
4

150万吨
10
10
5
5
5
5

300万吨
12
12
6
6
8
5

500万吨
15
15
6
6
10
8

800万吨
18
18
6
6
12
10

1000万吨以上
20
20
6
6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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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暂行规定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对《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宜府发[200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创生态名城、建赣西强市”的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用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国家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用地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应当做好征地的宣传、动员思想工作,及时提供被征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五条 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的原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与被用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条件、签订征地协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用地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供县(市)人民政府用地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用地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文;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
3、压覆矿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或证明材料;
4、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5、占用耕地的应出具补耕协议书或开垦耕地验收文件;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8、拟占用土地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位置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0、报省政府审批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申请材料后,根据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进行用地预审,经过预审同意用地的,应当与用地者洽谈、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征用土地的各项经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干,包干费包括各种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工作经费,由用地者支付,土地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工作经费在征地包干总费中提取2%。用地者预付包干费的80%以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实施征地工作。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征地:
1、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项批复和城市规划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勘测定界。
2、进行征用土地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块的权属、面积、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3、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
4、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编制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5、根据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分批次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6、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委会发布征地公告。
7、根据供地方案,用地者交清征地包干经费、报批规费和有关税费后,出让或划拨土地,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标准按《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公园、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用地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认定后,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征地审批权限将征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了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和公共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征用的土地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需要拆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征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市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性菜地、水田、旱地等土地上套栽的树木不给补偿费,已成果园的按果园标准给予补偿。
3、树木补偿,仅限于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按其株数、大小、结果情况进行补偿,其标准为:
柑桔、橙、柚、金桔、梨、桃、李、板栗和其它果树每株补偿标准为:成林结果树每株50—80元;成林未结果树每株30—50元;种植二年以下的幼龄树每株10—20元;
杉、樟、柏、油桐、棕树等树木,按距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地径为标准,分别按地径计算。11—50厘米,每株补偿20元;51—80厘米,每株补偿15元;81—100厘米,每株补偿10元;101厘米以上,每株补偿5元;其它树木,每株补偿5—10元。其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所有。
4、粪坑补偿:“三合一”混凝土砌筑的粪坑每个100元;一般粪坑每个补偿50元。
5、迁移坟墓补偿:征用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予以迁移。其补偿标准为每穴160元;无主坟由建设用地单位妥善处理。
6、被征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构筑物,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还应按照第九条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征用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属个人的补偿给个人,属集体的补偿给集体。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兴办乡、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或者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人员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在村组兴办的企业就业的,安置补助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使用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和被征地单位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和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其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村组,土地全部征用后,被征地村、组可以按人平3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农民劳力安置用地,用于生产就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劳力安置用地不得非法转让。私自转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无偿收回劳力安置用地。
第二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减农业税和其它税费,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的税费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化整为零、骗取批准用地或者越权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用土地的管理,切实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9日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

吴学权 陈冲


法院改革由审判方式改革(如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庭审方式等)开始推进至审判组织改革(如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选任制等),由于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作为基层法院,也面临法院职业化问题,法官职业化将有可能解决目前法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实行法官职业化,基层法院的改革将受到瓶颈制约。同时作为全国法院中数量最多、法官人数最多的法院,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推进,也会影响全国法院整体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法官,对此也倍加关注。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和实现途径论著颇多,我不再多作论述。现就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
1、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矛盾。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法官员额将根据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和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法官职业化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员额的确定,意味着法官数量的减少。这意味着目前在法院档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不办案法官”将不再有法官名义(这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在一线审判部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为数不少的人员将不再有审理案件的权限。这将进一步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以我院2002年民商事案件审理为例,2002年案件数是4733件,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共33人,人均办案144件。如以现有审判人员1/2至1/3确定法官员额,人均办案将为288至432件,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数量也是比较高的,法官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即使如此,集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业务素质论,他们也是法官中的精英),将占据大部分法官员额(在基层法院的话,如给予20—30个法官员额,可能已全部占据)。但目前此类人员办案数量极少,他们担当的职务所面临的行政管理、工件协调等行政事务相当繁重,此将使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取消院、庭长设置不现实,减轻他们的行政事务也不现实,不让他们占据法官员额更不现实,这是确定法官员额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困难。
2、法官遴选困难。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是抬高“职业准入”门槛,可能作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相对容易达到,而基层法院则比较困难。法官遴选无非两条路径,一是从内部,一是从外部。从内部而言,近年来基层法院由于编制原因进人极少(如我院自1995年以来,只进了3个法律专业本科生),内部人员多数年龄偏大,几年后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遴选对象有限。从外部而言,基层法院法官待遇低,法官地位不尊荣(在外人眼中法官即是公务员),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员吸引力不强。即使能遴选到,人员素质也会相对偏低,不能“来之即战”,法院还要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培训,此将失去法官遴选的价值。
3、法官职业化与目前基层法院司法任务有矛盾。基层法院目前解决的纠纷数量多,但案件相对简单,多集中在几大类型,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案件无疑为基层法院案件大头),多集中在婚姻类、侵权类、债务类案件。基层法院法官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认定主要有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技能的掌握,而非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根据学者朱苏力的实证分析,基层法院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所谓职业化法官审理 ,提供给专业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空间不大。
4、法官职业化与社会对基层法官的要求有矛盾。法官职业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社会和民众现象,而这与当今社会和群众对基层法官的要求相反,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群众,都要求法官多充当“法律咨询人”的角色,要亲近社会、贴近民众。
二、解决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的出路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面临的问题很多,涉及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经费保障等多个层次,很多问题不是凭法院一家所能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院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科学系统的改革思路,从自身角度积极推进,以内部改革来促进外部改革。
同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存在着诸多困难,有的困难不是一时两时就能解决的。但如果理论支撑得好,很多困难也可以凭借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配套改革而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的设想是:
1、与法官员额制同步推进,对案件进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划分,实行案件分流、程序分类。目前社会原有纠纷解决机制或受到轻视,或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呈萎缩态势。大量的纠纷进入法院,法院总体案件近期内不会有明显下降。法院目前能做的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结合审前程序改革,将大量案件解决在审前程序。通过审前程序,由审前程序法官(应是法官助理,而不是由职业法官担任)将大量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案件或当事人不到庭的案件(需修改民诉法,设立简易判决制度)或调解或简易判决进行解决,估计这样可消减现行案件的60%—70%。将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由审前程序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立争点后交法官审理,这样庭审程序较现在也将大为简便、快捷。估计这样的话,庭审法官数量要求将大为减少,案件裁判权将集中在少而精的具有法官员额的法官手里。
2、区分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基层法院法官侧重于解决纠纷功能,注重个案的细节和事实问题,其要求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对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要求较高,而对于法学理论和学术才能相对要求较低。而上诉法院法官侧重于规则制定,对法学理论积累和学术才能的注重明显超出其在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不能简单地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基层法院法官,毕竟基层法院法官主要工作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是第一位的任务。故在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应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确定不同的职业化标准。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职业化应侧重于法官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适当关注法学理论水平。
与此相对应,考虑到基层法院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以一定的倾斜。考虑到基层法院处理一审案件,花费在事实认定上的时间较多,要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员额,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
3、在法院内部,待遇向职业化法官倾斜。基层法院总体待遇不高,在可预见的近期内,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不会有明显提高。我们目前可做的是在争取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后,在法院范围内利用法院可动用的权限向职业法官倾斜待遇,以隆职业法官地位,以此来增加职业法官的职业吸引力。
4、确保职业法官工作重心在主持庭审、决定案件裁判。对于大量的案件程序性事务则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社会对于法院提出的“咨询角色”要求可由法官助理和专职人员去完成。当然,法官职业化也不意味着职业法官脱离社会、脱离民众,法官也要注意多接触了解社会,庭审要保持亲和力。
基层法院办理了占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以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